《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9.11 总第179辑)》:
三、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
12.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雄安法院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原则,积极探索推动司法领域新机制新措施和具有前瞻性的司法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在雄安新区先行先试。支持新区法院结合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需求,积极探索与行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支持新区法院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执行组织建设,调整优化新区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布局结构,建立常态化和机动性相结合的法官遴选机制。探索适合雄安新区两级法院发展需求的择优招录制度,对新区法院的法官遴选和法官等级确认、晋升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全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构建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革新、机制变革,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
13.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信息化水平。支持雄安新区法院积极适应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上主动作为、先行一步,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基础设施,加快提升信息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法院专网性能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使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与雄安新区创建数字智能之城要求相匹配。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充分利用新区信息化应用的先发优势,提升电子诉讼的覆盖范围、适用比例和应用水平,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机制,全面推进审判智能化应用。提高诉讼服务信息查询、信访接待处置、立案快速处理、在线调解等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14.推进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案件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完善案件沟通机制,加强京津冀区域内共性、前沿性法律问题和类型化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总结提炼,对具有普适性、已达成共识的问题,及时通报区域内各级法院。探索建立覆盖刑事、民事等各业务领域的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建立业务研讨交流长效机制,积极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和课题调研,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15.深化区域司法交流合作,强化京津冀法院全方位协调配合。健全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强化对新区发展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研判和支持,推动立审执各环节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切实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京津冀法院要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出与雄安新区发展相配套相适应的司法政策措施,更好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16.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和物质保障,建立健全新区法院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法院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鼓励京津冀法院选派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到雄安新区法院挂职锻炼,实现人员资源互通互融,为新区法院更好履职提供保障。支持雄安新区法院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机制,积极探索改革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着力培育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外语的高层次审判人才。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将雄安新区法院建设成为与雄安新区国际化定位相适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设立雄安新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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