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勤论学集/中国近代法政文献资料丛编》:
最近政治协商会通过《宪草修改原则》十二项,并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根据修正原则,参酌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的修正案,宪政实施协进会研讨结果,及各方面提出之意见,汇综整理,拟定“五五宪草”修正案,提供国民大会采纳。现宪审会正开始工作,作者不敏,愿就司法权的统一与独立问题,略申管见,以就正于时贤。
所谓司法权,就广义言,则凡司法审判、司法行政、行政审判以及解释法令等职权皆属之,狭义的司法权乃专指民事及刑事的审判而言。“五五宪草”第七十六条规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司法行政”与第一四二条“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即司法院掌理广义的司法权,使司法权的统一性完满无缺,意义极为深长,政治协商会《宪草修改原则》第四项以司法院即为国家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组织之。此项原则果为国民大会所采纳,而规定于宪法中,则司法院所职掌者仅有最狭义的司法权,良以现制最高法院司民事刑事的审判,将来司法院既改为国家最高法院,其权限亦不过有民刑事的审判权耳,即令宪法解释权由若干大法官行使之,但司法行政权、行政审判权,既非司法院之所有,对于“五五宪草”所规定的司法权统一的完整性,实已造成分崩离析之势,其中尤以司法行政权不隶属于司法院,对于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最有妨害与危险,请申论之。第一,国家行使司法权时,常有相关的行政事务,如任免司法人员,调整司法机构,监督审判权的行使,以及审判结果之执行,此等事务皆为辅助行使司法权的行政事务,办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即为司法行政权,司法行政权既为辅助司法权行使的一种权限,当然应该隶属于司法院。考国父手订的《建国大纲》,内列举行政院各部,并无司法行政部,此并非遗漏,证以在粤省设立的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即由该院掌理,可见司法行政应归属司法院,乃是国父的本意。
第二,历次《国民政府组织法》,司法行政部有时隶属司法院,有时隶属行政院,其理由无非以司法院应专司审判,司法行政应隶属行政院,不知行政院以外之各院,亦各有其相关的行政事务,例如:考试院行使考试权外,尚有其相关的铨叙行使;监察院除行使弹劾权外,亦有其相关的审计行政;与司法院除行使审判权外,有其相关的司法行政,同出一理。所不幸者,司法行政部,其号称既有“司法”又有“行政”,颇似性质两属,模棱两可,以致反复改隶,毫无定见,实属憾事。查司法行政部隶属于行政院,在一党政治之下,本已不无流弊,纵观大势,盱衡世局,今后中国必为多党政治,行政院亦必为各党派竞争的目标,如果司法行政部,仍隶于行政院,而由行政院任免司法人员,实际上等于附庸,欲求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盖亦难矣。譬如甲党主持行政院,有违法情事,为乙党所告发,甲党之司法行政部长,可滥用其职权干涉审判,袒护同党,纵令司法官独立不羁,未为所动,但司法行政部事后尽可用种种冠冕堂皇的手段(如调往边区法院任职之类)使该司法官不安于位。况政治协商会《宪草修改原则》第四项既规定今后“各级法官须超出于党派以外”,而行政院本身又系富有党性的机关,由富有党性机关任免超出于党派以外的各级法官,在理论上亦不能自圆其说。
第三,关于司法行政的监督,由于司法行政部隶属行政院的结果,发生一种极奇特极矛盾的现象,即在现制中,司法院原为司法权最高机关,但并不能监督各省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而司法行政部亦不能监督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叉最高法院检察署,顾名思义与最高法院同受司法院的监督,方为合理,乃最高法院检察署,竟又隶属于司法行政部,同一的司法行政的监督权,其行使的机关,一则属于司法院,一则属于司法行政部,识者多传为笑谈,为使将来司法行政的监督权统一行使起见,司法行政部亦应隶属于司法院,俾司法院对于各级法院均有监督之权,然后司法院之为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关,始得名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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