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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选取生活中常见事例来讲解具体的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案例问题简单明了,具有很大的通俗性;由资深法律人士专业解答,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内容全面——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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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导致开发商延迟交房是不可抗力吗?
现实困惑
程先生2016年9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开发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外,出现其他未能按期交房的情形时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2017年5月程先生仍未收到开发公司的入住通知,经催,开发商于2017年8月才向他发了入住通知书。程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以夏季多雨影响施工,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说法
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在本案中,夏季多雨是季节特点,是正常情况,不是不可抗力,开发商应该能够预见,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所以,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了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
现实困惑
陈先生买了孙先生的一套两居室,双方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陈先生高兴地搬了进去。谁知,没过多久天下起了雨,雨水顺着阳台渗进了内墙,墙壁出现了很大的裂缝。原来,孙先生在出卖房屋前进行了简单的装修。陈先生找到孙先生要求他对房屋进行维修,孙先生认为房子已经交易完了,出现问题应该找开发商,而开发商却说,他们与陈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有问题也是开发商与孙先生之间的事。陈先生到底应该找谁呢?
律师说法
陈先生应该找孙先生对房屋进行维修。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在卖房之前对其进行简单装修,隐瞒了房子的质量问题,给陈先生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陈先生买到的房子还在保修期内,根据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一法律规定,他也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9岁的孩子无权接受奖励吗?
现实困惑
董小姐饲养的一条名犬近日走失,为了尽快找到爱犬,董小姐在电视和报纸上发表寻狗启事:本人丢失名犬一条,有知其下落或者将其送还者将重谢人民币5万元。9岁的小燕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拾到此犬,并马上将其送还给董小姐。当她向董小姐索取酬金时,董小姐见小燕是个孩子,以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获得奖励为由拒绝向她支付奖金。小燕能否按照启事所写要回自己应得的奖励呢?
律师说法
小燕有权获得奖金。小燕9岁,按照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情形时,他人不得以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无效。本案中,启事中所说的5万元符合法律条文中的报酬,因此可以认定小燕有权利获得5万元的奖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大众面前被人诬为小偷怎么办?
现实困惑
星期天,磊磊和妈妈去超市购物,在交款的时候被超市的保安怀疑偷了东西。保安大声喊着“抓小偷”,把他们拦住,强行将他们随身所背的背包当众打开,还要搜身。磊磊的妈妈严重抗议,跟保安争吵了起来。后来,保安将他们带到保安工作室,调出了监控录像,结果证实磊磊没有偷拿超市的东西。保安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
保安的做法不合法,他侵犯了磊磊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诋毁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案例中,保安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就大喊“抓小偷”并强翻他的背包,还要对他进行搜身,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磊磊的名誉权。该保安应该承担恢复磊磊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磊磊相关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没取得患者家属同意,医院能否对患者进行手术?
现实困惑
胡某的妻子周某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的症状。医院了解到周某子宫受到过创伤,因此决定“必须进行切除手术,否则周某母子性命不保”。胡某认为爱人身体一直很好不可能进了医院就病危,是医院在故弄玄虚,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医院的内科、外科、血液科、妇产科的主任医生进行会诊,但胡某仍不肯签字。面对这种情况,医院主治医生联合签字并经院长批准,医生们对周某进行手术,周某产下一子,母子平安,医生们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医生们的做法合法,他们不仅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更挽救了周某母子的性命。本案中,面对周某生命垂危、母子性命悬于一线的关键时刻,周某的丈夫胡某对病情没有了解全面,对医院有错误认识,一直拒绝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医生们在履行合法手续后对周某进行抢救,他们的行为是正确的。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由此可见,紧急情况下法律赋予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下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为了少交税,私下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现实困惑
邵某因要出国而欲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卖掉。后经联系与徐某达成买房意愿。两人经商议,以160万元的价格成交。但是,邵某为降低买卖房屋所要交的相关契税,遂与徐某协商约定在合同上注明房产价格为100万元,另外的60万元徐某以现金方式给邵某,并签订了协议。后来徐某只付给邵某100万元,不提剩余的60万元。邵某多次催要,徐某以私下协议无效予以拒绝。那么,邵某与徐某的协议真的无效吗?
律师说法
邵某与徐某之间的协议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邵某与徐某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双方订立的该协议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方可否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现实困惑
2016年9月29日,大公公司与银宝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银宝公司向大公公司提供张家港化肥厂生产的规格为23.5%的氯化铵2000吨,单价390元/吨,总货款为78万元,在海安县境内码头交货,2017年底交清。合同签订后,大公公司当即以7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宝公司交清了全部货款。2016年11月28日大公公司收到银宝公司发出的函一份,称所订合同因生产厂家原材料涨价,造成氯化铵价格大幅度上涨,张家港提货价涨至830元/吨,数次与大公公司联系,大公公司未回复。合同期限届满后,大公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银宝公司送货300吨,同年2月2日再次收到银宝公司送货200吨。同年2月18日,大公公司通过银宝公司到张家港生产厂家自提氯化铵600吨。此后,银宝公司未再供货。
2017年3月5日,银宝公司以大公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合同标的物价格大幅度上涨属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双方2016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请问银宝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银宝公司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协议后,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从而使新建房屋的成本价格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势是银宝公司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按原合同执行,对银宝公司来说,显失公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使银宝公司招受极大的损失,故银宝公司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一章 衣食住行——关系你我他的法律权益
一、购物与餐饮
◎在知名网站上买东西,最终没有收到货物的,可以要求网站赔偿吗?
◎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怎么办?
◎试用买卖中,试用期过后就一定要购买吗?
◎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销售者赔偿了缺陷产品的损失,是否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面粉运输中受潮变坏,吃坏肚子的责任谁负?
◎刚买的微波炉有异常不敢用,怎么办?
◎同型号水泥出现问题,可以要求厂家召回其他水泥吗?
◎销售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还销售,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能否要求加倍赔偿?
◎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索还定金吗?
◎产品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酒店可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吗?
◎商场可以对消费者“搜身”吗?
◎“要发票就不打折”合法吗?
◎打折商品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
◎消费者维权可采取哪些途径?
◎在饭店用餐期间摔伤,饭店是否负赔偿责任?
二、出行纠纷
◎出租车司机可以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吗?
◎行李在运输途中丢失是否可以向承运方索赔?
◎空调车不按规定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由于货运公司改变路线造成的损失,订货方是否有权索赔?
◎患病的乘客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身亡,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飞机晚点,乘客可以要求更换班次或者退票吗?
三、交通事故
◎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吗?
◎使用假牌照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吗?
◎违规停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
◎刹车失灵引发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撞了正在修理的汽车谁应承担责任?
◎借用他人汽车,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分期付款买的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已经报废的车辆再上路,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被盗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还有责任吗?
◎搭乘醉酒司机的车,发生车祸,责任由自己承担吗?
◎汽车撞伤路人,“大雾”是免责原因吗?
◎两车先后撞了同一人,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多人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时可以“同命不同价”吗?
四、置办房产
◎售楼广告宣传不实,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支付了首付及部分按揭的房子能退掉吗?
◎违约金是按总房款算还是按已付房款算?
◎开发商隐瞒实情,要双倍赔偿买房人吗?
◎房子的保修期如何计算?
◎买房未成也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
◎下雨导致开发商延迟交房是不可抗力吗?
◎买了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
◎房屋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退还房款吗?
◎新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买的房子面积缩水了怎么办?
◎抵押贷款买房,产权证应押在银行吗?
◎贷款未满一年办理提前还款违约吗?
◎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该怎么办?
◎继承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就转让,转让有效吗?
◎自己的房屋被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转让有效吗?
五、购置汽车
◎新车有裂纹只能修不能退吗?
◎汽车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买了未付清车款的车辆怎么办?
◎新车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买了二手车无法过户怎么办?
六、环境污染
◎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环境污染侵害他人权利,谁承担责任?
◎存在多个污染方时,如何分配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造成污染损害,可以要求排污者负责吗?
第二章 生老病死——法律伴随终生
一、关于未成年人
◎公民法定出生日期的依据是什么?
◎父母不为新生儿接种疫苗,是违法行为吗?
◎家长应该配合幼儿园、学校查验“疫苗本”吗?
◎3岁的孩子具有民事权利吗?
◎父母可以立遗嘱指定谁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子债应该父还吗?
◎9岁的孩子无权接受酬金吗?
◎16岁少年的交易行为有效吗?
◎16岁少年打伤人要承担责任吗?
二、医疗事故
◎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算医疗事故吗?
◎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
◎做完手术后将纱布留在患者体内,医院要赔偿吗?
◎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应以谁为被告?
◎多个医疗行为导致事故的,应该找谁赔偿?
◎医生透露病情导致病人被“吓死”,医院负责赔偿吗?
◎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的,应以哪一次为准?
◎医院能否以“不宜向患者说明”为由,拒绝透露病情?
◎没取得患者家属同意,医院能否对患者进行手术?
◎医院伪造病历,一定要承担责任吗?
◎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谁来承担责任?
◎患者不听医生劝告坚持出院,导致伤残责任由谁承担?
◎患者经抢救无效留下残疾,家属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白血病患者死亡,医院能否以医学水平低而主张免责?
◎患者家属是否有权查阅患者的病历?
三、死亡、失踪与丧葬
◎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公民失踪?
◎宣告死亡的日期从哪天开始计算?
◎代管人可以变卖失踪人的财产吗?
◎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婚姻关系可恢复吗?
◎被宣告死亡又“复活”,能否要回已被转移的财产?
◎被宣告死亡人能否要回被恶意侵占的财产?
四、遗产继承
◎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吗?
◎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确定?
◎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继承顺序要怎样确定?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本人丧失继承权,其子女能代位继承遗产吗?
◎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自动赡养孤寡老人者可以分得遗产吗?
◎遗产继承可适用于同居关系吗?
◎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什么样的人设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遗嘱人以外的人有权变更遗嘱内容吗?
◎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债务会随着遗产一起“继承”吗?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律为家保驾护航
一、结婚
◎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可以结婚吗?
◎公民多大年龄可以结婚?
◎堂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吗?
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受胁迫而结成的婚姻关系是可以撤销的吗?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
◎欺骗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什么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三、离婚
◎丈夫什么情况下不能向妻子提出离婚?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丈夫以妻子总和婆婆吵架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需经对方同意吗?
四、夫妻财产关系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夫妻可以在婚前约定财产的归属吗?
◎夫妻一方得到的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一方的财产会随时间的转移而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吗?
◎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
◎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
◎妻子对丈夫婚前的债务有偿还义务吗?
◎“夫债妻还”有理吗?
五、父母与子女关系
◎亲生父亲能被剥夺监护权吗?
◎孩子的存款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吗?
◎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
◎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什么都不管了吗?
◎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
◎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
◎父母给付子女的抚育费一般有多少?
◎抚养费都包括哪些方面?
◎父母可以随便翻看孩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吗?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第四章 劳动就业——你的权利你做主
一、应聘中的权益
◎应聘人员有权知道用人单位哪些事项?
◎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用人单位可以向应聘员工随便收取费用吗?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订劳动合同?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这种合同?
◎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却不给员工合法吗?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怎么办?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用人单位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
◎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被判刑,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要支付违约金吗?
三、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都要工作吗?
◎工作日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四、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是如何计算的?
◎残疾人的工资标准比一般人的要低吗?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国家规定了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吗?
◎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因出庭作证而耽误工作,公司可以扣发工资吗?
◎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
◎发放工资时,用实物代替货币的做法可以吗?
五、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怀孕6个月在家待产,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吗?
◎女职工怀孕,可以拒绝有毒有害的劳动作业吗?
◎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被影视公司包装,准备步入演艺圈的未成年人算不算童工?
六、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未缴纳满15年是否可以享受养老保险?
◎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如何支付?
◎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后,公司还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医保可以跨省转移吗?
◎自由职业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单位没有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取得了职业等级证书,就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吗?该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生育保险费用由谁缴纳?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个人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有住房的职工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职工换工作,原单位不给办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怎么办?
◎支付房租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人身权益——依法维护人身安全
一、身体伤害
◎拾废品拾到放射源而受伤,应当向谁请求赔偿?
◎被飞机上掉下的物品砸伤,由谁赔偿?
◎煤气罐爆炸伤人,谁负责赔偿?
◎小孩捡雷管被炸伤,谁负责赔偿?
◎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被撞伤,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承担责任?
◎饲养的宠物致人伤害怎么办?
◎被动物园的熊猫咬伤,责任谁负?
◎小狗受惊咬伤他人,谁付医疗费?
◎围墙倒塌砸死小孩,谁承担侵权责任?
◎被大楼内抛出的烟灰缸砸伤,可以要求大楼内所有住户赔偿吗?
◎门口堆放的木材倒塌致人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被超市堆放在路边的物品砸伤,向谁要求赔偿?
◎不小心掉进深沟,就该自认倒霉吗?
◎小学生放烟花伤人眼睛,谁来赔偿?
◎因“舍己为人”而花去的医疗费,应该由谁来承担?
二、姓名权与肖像权
◎再婚后,母亲有权私自让孩子改姓吗?
◎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怎么办?
◎店名具有与人名一样的权利吗?
◎冒用工厂的名义借款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民同意使用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偿使用?
◎半张脸也有肖像权吗?
◎公益团体也有肖像权吗?
三、名誉权与隐私权
◎大众面前被人诬为小偷怎么办?
◎遭到前男友恶意诽谤怎么办?
◎已去世的人还有名誉权吗?
◎日记被人公开怎么办?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女白领网上发帖揭露月嫂,是否涉及侵权?
◎人肉搜索对人致害,网站和发帖人是否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产保护——法律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一、物权与所有权
◎扔了的东西被别人捡到,是否可以要回?
◎牌桌上输的钱,可以依照法条要回吗?
◎地里挖出财物,谁挖归谁吗?
◎先来先得,能那么理直气壮吗?
◎买来的车辆,开回家就属于你的吗?
◎已经卖出但没有交付的物品,还可以再卖一次吗?
◎如何转让第三人占有的动产?
◎嫁到外村的妇女的责任田被征收,能获得补偿吗?
◎抓到的东北虎崽适用先占取得原则吗?
◎自己的物品被国家征用损毁的,能要求赔偿吗?
◎误买了别人走失的狗,失主可以索还吗?
◎遗失物被损毁,由谁承担责任?
二、土地权益
◎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互换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发包方有权随时收回土地吗?
◎发包方有权要求增加承包费吗?
◎承包期内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还可以要求继续承包吗?
◎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房屋所有人就不再享有所有权了吗?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城里人可以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吗?
◎宅基地上的房子因自然原因倒塌,宅基地权还存在吗?
三、业主权益
◎拆迁房被改为商用,原所有人可以请求补偿吗?
◎业主可以自行决定将露天的阳台封闭吗?
◎开发商可以将小区的停车位高价卖掉吗?
◎小区内的绿地归谁所有?
◎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业主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他人有权干涉吗?
◎可以把自家的住房变成餐馆吗?
◎业主可以“辞退”物业公司吗?
◎业主家漏水导致电梯停运,物业应承担责任吗?
◎轿车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业主违约,物业就可以停水停电吗?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吗?
◎没有产权证也能当业主?
四、相邻与共有
◎由于邻居挖地窖导致自家房屋损坏怎么办?
◎邻家房檐滴水引起自家房屋损坏怎么办?
◎为装修而搬运建材,邻居不让通行怎么办?
◎小区内搬进加工作坊,居民不堪忍受噪声怎么办?
◎自家房屋被新建的楼房遮住阳光、挡住通风怎么办?
◎共有人之一是否可以擅自出售共有的房屋?
◎一人使用共有物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负责赔偿吗?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优先购买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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