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21:劳动者发生工伤超期未申请认定
阐释说明:(1)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未在上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救治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补助金)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救治费用包括治疗工伤费用、员工住院费用与交通食宿费。
一次性补助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度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发生工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措施:(1)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认可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都应在30日内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可在申报的书面材料中表达不认可的意见,而不能不申报,否则可能承担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
(2)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报过程中遇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等情形的,暂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和社保转出。一旦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但工伤保险已转出停缴的,用人单位不但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而且还只能报销补缴后的待遇费用,补缴之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2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风险22:工伤赔偿和解协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阐释说明:(1)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急于与之达成和解,在劳动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时便与之约定,在对劳动者工伤进行赔偿以后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而司法实践中,无论劳动者是否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而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如果赔偿金额显著低于劳动者依法应获得的金额的话,仍可能被判定为显失公平,导致和解协议被撤销。
(2)和解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和解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再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不得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赔偿款,并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违约金”为无效条款。申请仲裁与起诉属于公法中的权利,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同时因该约定还涉及剥夺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约定无效。
(3)和解协议权利义务约定不完整,导致用人单位可能再次支付其他赔偿。常见情况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仍向仲裁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从商业保险公司应获得的本应由劳动者获得的工伤赔偿款项。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劳动争议专题例会会议综述》第三条中指出:①与会法院代表一致认为,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或之后签订赔偿协议,并且在工伤认定之前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职工一定的医疗费有助于缓解工伤职工的困难,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非经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无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拘束力。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赔偿协议达成的赔偿金额达不到工伤保险赔偿金额75%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②市总工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代表认为,赔偿协议达成的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工伤职工请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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