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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常识案例读本(法官说法丛书)
0.00     定价 ¥ 39.8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3811
  • 作      者:
    邵明艳,娄宇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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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案情回顾】生动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及隐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问题,条分缕析释明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触类旁通,延伸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普法提示】一针见血指出应对方案,提升读者自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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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邵明艳,二级高级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娄宇红,三级高级法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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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法官说法”丛书的“校园”分册。全书共分为五个篇章,分别为“教育培训合同”“学校工作人员劳动争议”“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校园刑事案件”“校园行政案件”,从五个角度讲述有关教育机构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故事,汇总当前热点话题,精选相关法律要点,深入浅出评析案例,细致解读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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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案例一 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

——能否以教育培训机构不具备资质为由申请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如今,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问题越来越重视,仅仅让孩子在校园中接受教育已经不能满足孩子日益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了,因此,各式各样的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孩子们接受教育的场所也从校园延伸至各培训机构, 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在这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与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关的,请看以下案例。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昊昊今年十岁,上四年级。自上学以来,昊昊的学习成绩一直都不错,直到上三年级时,学校开设了英语课,昊昊的英语课成绩却一直不太理想。这件事一直是昊昊妈的心病。为此,昊昊妈盘算着在暑期为昊昊报一个英语培训班。2017 年6 月3 日,昊昊妈在逛商场时, 一家名为育英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英公司)的培训机构在商场一楼打起了广告,育英公司即将在暑期举办一个英语培训班,培训时间从8月1 日到8 月10 日,共10 天,培训费共5000 元。经再三询问和多方比价,昊昊妈认为这家培训机构相对靠谱,价格也比较实惠,随即就给昊昊报了名,确定让昊昊参加这个暑期英语培训班。

  8月1日,昊昊参加了由育英公司组织的暑期英语培训班,培训地点在育英公司海淀分公司(即海淀校区)。一天培训下来,昊昊向妈妈说, 自己眼睛近视、疲劳,学习效果不好,不想再培训了,昊昊妈听后,就没再让昊昊去参加培训了。8 月12 日,昊昊妈与海淀校区人员交涉,要求退还剩余课时的培训费,但遭到校方拒绝。经多方交涉无果后,昊昊妈作为昊昊的法定代理人,聘请了律师,将育英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判令育英公司返还昊昊剩余课时培训费4500 元。

  昊昊方认为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育英公司海淀分公司(即海淀校区)的工商登记核准日期为2017 年7 月18 日,而昊昊报名交费的日期为6月3 日,当时育英公司并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是育英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育英公司海淀分公司(海淀校区)并未取得教育行政机关批准的教育培训资格。基于以上两个理由,昊昊方认为育英公司不具备英语培训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非法收取原告的培训费应予退还。

  针对昊昊方的起诉,被告育英公司发表了答辩意见:第一,昊昊与育英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自愿合法签订,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第二,昊昊方认为公司的成立时间早于昊昊的报名时间,针对这一点,昊昊是与总公司育英教育有限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海淀分公司(海淀校区),所以和海淀分公司(海淀校区)是否核准设立没有关联,而且开课时,海淀分公司已经核准设立; 第三,育英公司是与海淀区育苗外国语学校联合办学,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教育培训资格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不会导致合同无效,退一步讲,即便育英公司没有办学资格,违反的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

  ……


法理分析

  关于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

  (一)昊昊与育英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如何生效的?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三个:一是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所订立的合同;二是所订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合同内容确定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到本案,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符合所订立的合同的。昊昊年满十周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昊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直接报名参加英语培训,但昊昊妈作为昊昊的法定代理人,为了昊昊的利益,为其英语培训报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育英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对于类似育英公司这样的普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没有特别审批的要求,只是将教育培训纳入市场调整范畴,实行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机制,经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可,育英公司是经工商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民事行为能力自登记注册时即具备。因昊昊妈是直接向育英公司交费,昊昊在海淀分公司(海淀分校)进行英语培训亦是在育英公司的组织安排之下,虽然海淀分公司(海淀分校)登记注册时间晚于昊昊妈交费和签署“退费须知”的时间,但这并不影响昊昊与育英公司之间合同的成立。

  ……


知识拓展 

  好了,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对合同的生效和无效有了基本的了解。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生效和无效属于合同效力范畴,让我们再深入地了解一下与合同效力相关的知识吧。

  (一)合同的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可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生效的情形,这证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签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 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三是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而何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前述合同生效的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所订立的合同;二是所订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合同内容确定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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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教育培训合同

案例一 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能否以教育培训机构不具备资质为由申请合同无效 / 003 

案情回顾 / 003 

法理分析 / 006 

(一)昊昊与育英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如何生效的?/ 006 

(二)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007 

知识拓展 / 007 

(一)合同的成立/ 008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008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009 

(四)格式条款/ 009 

普法提示 / 010 

(一)摆正学习心态,理智看待宣传/ 010 

(二)全面了解资质,正确评估教育培训机构能力/ 010 

(三)细致审查合同,谨防格式条款/ 011 

(四)保护自身权益,积极理性沟通/ 011 

(五)积极保存证据,以防万一 / 012

案例二 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无法定理由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 013 

案情回顾 / 013 

法理分析 / 015 

(一)合同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 016 

(二)司法救济 / 017 

(三)等待履行 / 017 

知识拓展 / 018 

普法提示 / 021 

(一)以信任为基础 / 021 

(二)认真阅读、理解合同 / 022 

(三)及时维权 / 022 

案例三 教育培训合同的解除——培训方构成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 023 

案情回顾 / 023 

法理分析 / 025 

知识拓展 / 027 

普法提示 / 028 

 

第二章  学校工作人员劳动争议

案例一 女职工“三期”内的特殊保护——女教师处于“三期”期间, 学校与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 033 

案情回顾 / 033 

(一)怀孕女教师权利受损要索赔 / 033 

(二)法院审理结果 / 034 

(三)本案争议焦点及主要法律问题/ 035

法理分析 / 036 

(一)理论辨析——劳动关系的特征 / 036 

(二) 立法沿革——适用于女职工“三期”内特殊保护的法律 规定 / 037 

知识拓展 / 038 

普法提示 / 040 

案例二 劳动合同的效力——未取得教师资格的职工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044 

案情回顾 / 044 

法理分析 / 046 

(一)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和无效情形 / 046 

(二)劳动合同无效后的确认及后果 / 048 

(三)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048 

知识拓展 / 049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开始用工 / 049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分 / 050 

(三)未续订合同与二倍工资 / 051 

普法提示 / 052 

案例三 学校合同制员工管理——学校以不合法工作规章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054 

案情回顾 / 054 

法理分析 / 057 

(一)小王是否存在失职行为并给职业学校造成了损失 / 057 

(二)职业学校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057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059 

(四)小王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否为本案的受案范围/ 060

普法提示 / 060 

(一)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工作规章 / 060 

(二)劳动者应当有主人翁意识,认真对待劳动规章 / 062 

案例四 培训机构教师的竞业禁止限制——教师离职后适用竞业禁止条款的注意事项 / 063 

案情回顾 / 063 

法理分析 / 065 

(一)李杨是否属于竞业禁止人员的范围 / 066 

(二) 如果李杨需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则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 067 

(三) 学生从星光学校退课的费用是否为李杨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给星光学校造成的损失 / 068 

(四) 如果李杨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则其竞业禁止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 069 

知识拓展 / 069 

(一)竞业禁止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 069 

(二)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 / 070 

(三)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主张竞业禁止没有法律依据 / 070 

(四) 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期间结束后支付补偿金、工资中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或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后果/ 071 

(五) 竞业禁止义务终止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否则仍应继续支付补偿金 / 071 

(六) 竞业禁止违约金的支付与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不冲突 / 072 

普法提示/ 072

 

第三章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案例一 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监护人及侵权人的责任分担 / 075 

案情回顾 / 075 

(一)两岁幼童惨遭车祸/ 075 

(二)维权艰难诉至法院/ 076 

(三)明察秋毫公正判决/ 076 

(四)不幸事故发人深思/ 077 

法理分析 / 077 

(一)该案的裁判结果/ 077 

(二)裁判结果背后的法理分析/ 078 

知识拓展 / 080 

(一)未成年人作为直接受害者情况下的常见法律问题/ 080 

(二)未成年人作为间接受害者情况下的常见法律问题/ 081 

(三)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情况下的常见法律问题/ 082 

普法提示 / 083 

(一)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的特色审理/ 083 

(二)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外思考/ 084 

案例二 未成年人伤害事故——未成年人打架案件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 086 

案情回顾 / 086 

法理分析 / 088 

(一)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088 

(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090 

(三)被告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过错责任/ 090 

(四)双方赔偿责任比例的分担/ 093 

知识拓展/ 093

普法提示 / 095 

案例三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是否有效/ 096 

案情回顾 / 096 

法理分析 / 098 

知识拓展 / 100 

(一)有效合同 / 101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 102 

普法提示 / 103 

案例四未成年人溺水谁之过——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105 

案情回顾 / 105 

法理分析 / 107 

(一)立法沿革 / 107 

(二)理论分析 / 108 

知识拓展 / 111 

(一)公共场所之界定——法律适用难题 / 111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 / 113 

普法提示 / 114 

(一)监护人应当严格履职尽责 / 114 

(二)场所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 114 

(三)学校及社会应当完善安全教育和保护 / 115 

(四)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 115 

案例五 未成年人酒后事故的责任分析——酒后撞上隔离墩,十六岁男孩命陨花季 / 116 

案情回顾 / 116

法理分析 / 118 

知识拓展 / 121 

(一)同学喝酒起争执,故意伤害被判刑 / 121 

(二)少年酒后偷开车,发生事故要担责 / 122 

(三)酒后摔伤致昏迷,同席饮者无过错 / 122 

普法提示 / 123 

案例六 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受伤谁来担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 125 

案情回顾 / 125 

法理分析 / 127 

(一)立法沿革 / 128 

(二)法律条文分析 / 129 

知识拓展 / 130 

(一)一般侵权人的过错 / 130 

(二)监护人的职责 / 130 

(三)未成年人公共安全案件中的责任划分 / 131 

普法提示 / 133 

(一)父母的监护职责 / 133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133 

(三)学校的安全保护与安全教育工作 / 134 

(四)未成年人自身的安全意识 / 134 

案例七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由谁担责/ 135 

案情回顾 / 135 

法理分析 / 137 

(一)立法精神 / 138 

(二)理论辨析/ 139

知识拓展 / 140 

普法提示 / 142 

 

第四章  校园刑事案件

案例一 校园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责任认定——幼师为制止哭闹伤害幼儿应承担责任/ 147 

案情回顾 / 147 

法理分析 / 148 

(一)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 149 

(二) 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 行为 / 149 

(三)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149 

(四)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150 

知识拓展 / 150 

(一)学校是否具有监护职责 / 150 

(二)学校对学生的伤害应承担过错责任 / 151 

(三)学校承担责任之后能否对致害者追偿 / 152 

普法提示 / 152 

(一)加强行政部门对校园伤害的监督作用 / 152 

(二)建立校园伤害家庭监督机制 / 153 

(三)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 154 

(四)留存证据,维护权益 / 154 

案例二 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防范——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犯罪责任分析 / 155 

案情回顾 / 155

法理分析 / 157 

知识拓展 / 159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立法沿革 / 159 

(二)食品安全标准 / 160 

(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 161 

普法提示 / 162 

(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主体责任观念 / 162 

(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 163 

(三)餐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与管理 / 163 

案例三 组织考试作弊罪责难逃——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犯罪/ 164 

案情回顾 / 164 

法理分析 / 166 

(一)历史沿革 / 166 

(二)外国立法参考 / 166 

知识拓展 / 168 

(一)客体 / 168 

(二)客观方面 / 169 

(三)主体 / 169 

(四)主观方面 / 170 

普法提示 / 171 

案例四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校园性侵害案件危害严重构成犯罪/ 173 

案情回顾 / 173 

法理分析 / 174 

(一)猥亵儿童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174

(二)猥亵儿童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的具体认定标准 / 175 

知识拓展 / 177 

普法提示 / 179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 / 179 

(二)预防措施 / 180 

 

第五章  校园行政案件

案例一 教师维权的行政申诉程序——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纠纷 / 185 

案情回顾 / 185 

法理分析 / 188 

知识拓展 / 190 

普法提示 / 192 

案例二 拿什么来惩罚你,考试作弊的大学生——考试作弊学生是否应当予以退学处理/ 194 

案情回顾 / 194 

法理分析 / 197 

(一)立法沿革 / 197 

(二)理论辨析 / 198 

知识拓展 / 199 

(一)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区分 / 199 

(二)高校及其校规校纪的法律分析 / 200 

(三)学生违规作弊的后果 / 201 

普法提示/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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