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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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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百问百答
0.00     定价 ¥ 16.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21606522
  • 作      者:
    后向东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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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后向东,男,1980年生,江西进贤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理学博士。先后供职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央国家机关。出版专著《权力限制哲学》(2018年)、《信息公开法基础理论》(2017年)、《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2016年)、《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2014年),参编国家公务员局统编《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2014年)和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编《行政复议法教程》(2011年),译著《法律资本制度》(Legal Capital)(2007年),在各类报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周期履约审议”中国政府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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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书以100个问题为导向,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新修订成果和广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者多年的工作实践,综合司法审判工作者、行政复议工作者、相关立法工作者、法学专家等的探索成果得出100个问题的答案,供广大民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者了解、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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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程序的起点,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职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递渠道日趋多元,在方便公众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同时,也对行政机关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其中,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这两个渠道是基本渠道,必须开通。其他渠道,如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平台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开通,注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一步畅通渠道。

 

第二,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详细说明本机关对外开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并具体说明每一个渠道的使用方法。例如,当面提交的时间、地点、文本格式要求等;邮政寄送的收件人、收件地址、信封上是否需要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等;电子邮箱的地址、邮件标题要求等。

 

第三,对于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行政机关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要本着便民的精神妥善处置,通常情况下不宜简单地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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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2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负责人个人,应当如何处理?

3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给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4申请人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因技术故障没有收到,应当如何处理?

5申请人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6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应当如何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该怎么编?

8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应该怎么做?

9应该如何选择运用公开渠道?

10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11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内容依然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12能不能简化补正程序,口头要求补正?

13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如何核实?

14申请人要求提供红头文件原件,或者要求加盖印章,应当如何处理?

15法定的20个工作日,应当从哪一天起算?

16需要延期的,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

17行政机关下属单位,能否作为第三方?

18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做出,但是没有送达申请人,是否构成超期违法?

19申请人反复就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起申请的情形,可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文的竞合,具体该如何适用?

20层级差别较大的行政机关之间,如何相互征求意见?

21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或者政府信息的,应如何保存证据?

22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能否按其要求办理?

23区分处理,具体如何操作?

24多人联合提交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办理?

25多人分别提交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办理?

26申请人直接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如何办理?

27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否有责任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28外国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办理?

29港澳台人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如何办理?

30工作秘密能否豁免公开?

31行政机关履行司法职能所形成的政府信息,能否豁免公开?

32如何判断公开会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33什么是政府信息?

34如何认定国家秘密?

35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36如何认定个人隐私?

37如何认定内部事务信息?

38如何认定过程性信息?

39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中,发现应定密而未定密的,能否在依法定密后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40符合定密条件但没有履行定密手续的政府信息,能否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41是不是凡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一概不予公开?

42符合法定拒绝公开情形的,能否直接不予答复?

43能否以“不符合立法目的”或“不符合立法原意”为由拒绝公开信息?

44标注为不公开的信息,能否直接依据标注属性拒绝公开?

45是不是凡符合豁免条件的信息都必须拒绝公开?

46申请人申请公开党的文件,应当如何处理?

47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应当如何办理?

48是不是所有被列入不动产登记簿的信息,都一概不公开?

49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当如何处理?

50申请人要求公开非本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51申请人要求公开非本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52申请人要求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依据等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5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不能主动公开?

54共同制作的信息,非牵头机关能否公开?

55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如何处理?

56第三方联系不上的,应当如何处理?

57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相关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

58申请人要求公开本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应当如何处理?

59申请人要求公开非本机关制作的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60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制作但事实上没有制作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应当如何处理?

61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因保管不善而无法找到,应当如何处理?

62申请人反复多次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63政府的特定职能由相关部门具体履行,申请人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能否要求申请人向相关部门另行申请?

64条例实施以前的政府信息,能否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拒绝公开?

65其他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公开已作规定的,能否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由拒绝公开?

66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已尽到了应有的查找责任?

67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数量太多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应当如何处理?

68行政机关能不能援引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作为依据?

69申请人拒绝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该如何办理?

70向申请人直接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拒绝接收怎么办?

71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是否适用豁免条款发生分歧时怎么办?

72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有哪些?

73法定答复理由有哪些?

74办公厅(室)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答复?

75其他内设机构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答复?

76告知行为是否可诉?

77补正行为与征求第三方意见行为,是否可诉?

78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应当加盖什么印章?

79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是否应当接受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领导?

80申请人向非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需要处理?

81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应当如何处理?

82申请人越级投诉、举报,应当如何处理?

83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不服,能否进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84因行政复议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是否需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的相关项目?

85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能否以获取该政府信息之日,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的“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

86《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适用的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哪些单位?

87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哪些?

88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再参照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不是意味着他们不再承担信息公开义务了?

89《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干什么的?

90为什么不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

91为什么不制定政务公开法?

92为什么取消“三需要”的规定?

93负面清单与豁免条款是什么关系?

94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与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内容是什么关系?

95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什么关系?

96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是什么关系?

97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是什么关系?

9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什么关系?

99《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是什么关系?

100政府信息与国家档案如何区分?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附录2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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