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的程序性原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一是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程序;三是对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四是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情形时的衔接配合程序;五是对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终止等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
此外,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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