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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法规清理专辑四)
0.00     定价 ¥ 12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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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04504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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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权wei、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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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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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690、703、709、710、714)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对相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7件修改决定中涉及的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便于读者了解修订后的新法规,特集结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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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中的“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第二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中的“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修改为“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六、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七、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八、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九、删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其他材料”。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删去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等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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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

一、民法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行政法
植物检疫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三、经济法
四、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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