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的法治思维》:
所谓职权有限思维,是指认识到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是有限的,政府的所作所为必须时刻受到法律、市场、社会的制约。①在法治国家,任何职权都是有限的,世界上不存在无限的权力和责任。职权有限思维蕴含人们对政府与法律、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乃至政府内部不同分支、不同部门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也是基本的法治思维。需要指出的是,职权有限思维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一切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机构或部门。由于《行政法视角下的法治思维》主要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因此主要阐述职权有限思维在行政机关的适用。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职权有限思维就是行政职权有限思维。一、职权有限思维的基本原理
职权有限思维不仅仅简单的为职权确立法律边界,而是一套政治经济和公共管理思想在法治思维中的折射。我们之所以坚持政府的行政职权不能过度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很大程度源于我们对有限政府的认识;我们之所以坚持只有行政主体才能对外做出行政决定,很大程度源于要通过行政主体法律制度坚持权责一致;我们之所以要坚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司法权、立法权,要坚持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和不同部门之间必须按照自己的职权边界行使权力,其背后的原理在于分工制约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因此,理解职权有限思维的基本原理,就是要深刻理解有限政府、权责一致和分工制约的理念。
(一)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只做自己应当做、擅长做并且也做得好的事情,依靠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越俎代庖。有限政府的理念源于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美国著名自由主义学者弗里德曼认为:“首先政府的范围必须是有限的,它的主要作用必须是保护我们的自由,免受来自外部敌人的威胁和来自内部同胞的侵犯,保护法律和秩序,保障私人契约的履行,扶植竞争性的市场。除了这些主要作用之外,政府有时也可以帮助我们共同完成那些我们独自完成起来会更困难的或代价更高的事情。无论如何,以这种方式使用政府是充满危险的。我们不应该以这种方式来使用政府,但又不可避免的会以这种方式使用政府,不过在这样做之前,我们必须具备清晰和巨大的有利条件以为平衡。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通过主要依赖自愿合作和私营企业,我们可以确保私营部门对政府部门的权力构成制约。”①由此可见,有限政府理念主要针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做出判断,有限政府理念认为政府只是市场和社会的辅助力量,只有在借助市场和社会力量无法解决问题时,政府才应当干预。有限政府理念背后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天然不信任,体现了深刻的政治经济智慧。
尽管有限政府理念源于西方,但我国也认为政府职能应当是有限的,政府包揽一切的状态不利于国家治理。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建立起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几乎都纳入了政府的管理范围,小到一盒火柴的价格,都需要政府决定。这种政府高度集中的体制,对我国社会经济在解放战争后迅速恢复,具有进步意义。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由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显得越来越没有效率。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