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权即海权:国际履约谈判纪实》: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要尽可能全面掌握有关资料。当时我主要查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韩国、美国、苏联的三个渔业协定和谈判资料,以及20世纪50年代中日民间渔业协定和谈判资料。谈判过程当中难度比较大。因为日方参与谈判的人员由外务省、农林水产省、法务省三部分组成,资历都是比较老的。我方的人员由外交部、交通部、农林部三部组成,主谈是农林部。交通部主要处理港口的问题,外交部进行总的领导。日方农林水产省由水产厅副厅长和一位课长参加。该课长叫铃木一郎,相当于处长,他人比较和善,原是学水产的,后在东京大学学法律,负责对外渔业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最典型的问题就是刚才我们讲的:为什么规定600马力线?我们通过内部调查,基本上掌握了日本渔船在东海的活动情况,包括在东海的日方拖网渔船作业已逐步减少并向东面移动,改为以围网为主。这样,我们在谈判时相对地掌握了主动权。
日本的作业和管理与我们国家不一样,他们通过渔业协议会进行管理,相当于我方的行业协会。该渔业协议会分为以西渔业和以东渔业两块。在东海、黄海作业的由以西渔业协议会负责。日本以西拖网渔船最高船数达到800多艘,后来减到400多艘,在谈判时已不到20艘,明显减少了。围网渔业主要是捕捞鲐鱼等中上层渔业资源。
为什么说和日本谈判很难呢?主要是日方外务省有关人员总是刁难中方,出些难题给我们。如果对这些难题不能及时驳斥,对方必然更加嚣张。但在谈判桌上又应有礼有节。有一次谈判过程中,日方外务省有一官员当面对我方说:“中方不重视、不遵守国际公约和其有关规定,因此有好多问题很难与中方沟通和讨论。但日方都是按照国际上的规定或有关公约进行谈判的。”我听后在表情上还是很友好的,但毫不客气地当场指出日方这种说法是很不妥的,我说:“所有国家对国际公约和其有关规定的态度的衡量标准都很明确,首先考虑的是与其国家的利害关系。对其国家有利的,或不损害其利益的,应该会接受。如果有损其国家利益的,或者有影响的,当然不接受。事实上,你们日本也如此。”当时对方不服。我举例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即《领海和毗邻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公海捕鱼与渔业资源公约》。你们日本对《大陆架公约》既不签字,也不批准,说明日本不承认《大陆架公约》。这样能说日本不重视、不遵守国际公约和其有关规定吗?就是因为《大陆架公约》对你们日本不利啊!”日方有关人员当场难以下台。由此,我又表示,我们双方是友好会谈,有关问题应该多交流。这样,我又把谈判气氛给缓和下来了。后来农林水产省参与谈判的官员铃木一郎私下向我方翻译询问我是学什么专业的,这位翻译是南海所的一个老同志,是华侨,说我是学海洋渔业的。他们不相信,猜我肯定是搞国际法的,否则不会对法律这么熟悉,都能够把日本的外务省官员给顶回去。大概在20世纪90年代,铃本一郎改任日本大分县县知事后曾两次来华访问,一定要找我见见面。那时候他通过上海水产系统找到我,见了两次。大家聊天时,他还回忆起当时谈判时的有关情况。我说谈判的时候好紧张,他说他也蛮紧张的,他很佩服当时中方谈判中的有关工作。
我总觉得,不管我们学什么东西,一定要认真负责。第一时间掌握资料,常年累积的知识在这个时候可能会发挥出作用,也可能没有什么作用。对于我们做工作来讲,就一定要认真、细致,事先一定要把相关材料收集好。有条件的话,尽可能作些较深的探讨和研究。如果只有广度没有深度也不行。上述的问题可能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
中日渔业谈判问题更麻烦的还在后面。一般在有关协定谈判时,双方先在各项原则问题上取得统一认识后才开始共同拟定协定草案的各条基本内容。譬如协定序言应有的内容,协定主体分几条,各条原则上应该讲些什么,直至最后一条关于协定的生效时间和生效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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