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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研究
0.00     定价 ¥ 35.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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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06478
  • 作      者:
    王夏昊,宇培峰,程笑男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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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不仅比较全面、精确地对公约及其附件的文本及制度进行了分析,更提出了颇具可行性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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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夏昊,男,汉族,河南邓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等方面的研究。

 

  宇培峰,女,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等方面的研究。

 

  程笑男,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法学与英语)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2017级硕士研究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L.LM;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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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草案以及公约体系下的八个公约附件为规范研究对象,对公约的性质与特征、基本原则、其中所涉法律关系、设立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该公约的中国立场及中国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力求对中国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实践有所裨益。本书是国内首先对《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展开研究的图书,不仅比较全面、精确地对公约及其附件的文本及制度进行了分析,更提出了颇具可行性的完善建议,具有较好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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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研究》:
  笔者认为,对于铁路合作组织性质上“政府间国际组织+法人”的规定在法理上存在矛盾和冲突,可能会为未来埋下隐患。
  第一,从实践需求的角度考量,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结合铁路合作组织的宗旨及工作方向和内容,铁路合作组织的工作范畴更多的是促成国际铁路运输方面的运输政策,其自身则是起到促进和协调的作用,铁组成立以来的促成的公约其本身均不是签署方,也因此,铁组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身份对其促成公约签订的工作宗旨似乎影响不大,而将其确认为与国家平级的政府间组织可能有助于其在协调国家工作中享有更为独立的话语权与助成作用,方便其日后在国家政府间开展工作。然后,可以看出《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对于铁路合作组织的章程性规定借鉴了公司章程的框架和治理结构,另外,根据《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第三条第二款,公约规定铁组可以:(1)签订开展其活动所必需的合同;(2)购置、租赁、处置动产和不动产;(3)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任意币种的资金业务;(4)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出庭;由此可知,《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赋予铁组作为法人签订合同、购置资产、进行金融操作并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希望铁组可以作为法人开展日常商业贸易,将铁路合作组织确认为法人的原因可能在于此。
  第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独立于国家,作为和国家平级的国际法主体,其日常的运行主要依据自身的章程和国际法律文件,相对脱离主权国家的控制。而“法人”的定义是指法律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将铁路合作组织界定为“法人”首先便存在问题,即铁路合作组织是依据何种法律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定义中的“法律”一般是指国家的国内法,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以政府间协议作为成立和活动的依据,在此,铁路合作组织便是以《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作为成立和活动的依据,而《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显然不属于国内法,因此这一规定从概念上便存在矛盾。
  第三,铁路合作组织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与作为法人在权利义务的身份方面存在模糊。依据《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铁组享有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国际权利和能力,这一规定可谓非常之宽泛,且并未直接从正面规定铁组的权利与能力,而是“实现宗旨所必须”的国际权利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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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1章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历史沿革
1.1 1951年国际铁路联运客货运输第一批基本文件
1.2 1956年索菲亚(保加利亚)铁路运输部长会议
1.3 21世纪后铁组公约的发展与《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编制

第2章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特征
2.1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特征
2.2 《铁组公约》的性质与特征
2.3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体例安排与文本结构
2.4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基本原则

第3章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法律关系
3.1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法律主体
3.2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4章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法律制度
4.1 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2 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费支付制度
4.3 国际联运货物运输与旅客运输合同中的赔偿请求前置制度
4.4 国际联运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5 公约的特权与豁免制度

第5章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存在的问题
5.1 公约整体架构不够合理
5.2 部分名词使用不清、指代不明
5.3 相关成员、组织机构的职责设定不清、规定不明
5.4 公约对部分隋况考虑不全面、规定不完善
5.5 公约有些表述不够精确

第6章 完善《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中国立场与中国方案
6.1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对中国的意义
6.2 我国对完善《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的基本态度与立场
6.3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中具体规定的中国方案
6.4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与中国签署的其他铁路联运公约(COTIF)的适用关系
6.5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公约》与中国国内法律的适用关系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涉外铁路运输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二、调研对象
三、调研方法
四、调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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