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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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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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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2238
  • 作      者:
    谢佑平,祁亚平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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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佑平,男,湖南宁乡人,1964年9月出生,法学博士,湖南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福州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中心客座教授,入选首批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祁亚平,男,甘肃庆阳人,1973年9月出生,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甘肃省司法科学与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甘肃省地方立法研究团队成员,法治甘肃建设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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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认定》通过对诉讼行为和事实认定进行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分解和综合深入阐述,并结合两大法系的实践经验分析各自的优缺点,进而提出如何提高诉讼过程中事实认定的精准度,从而保证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司法者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事实认定是司法者对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进行调查核实、情景再现、客观还原和依法确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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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认定》:
  (三)三项规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明确规定了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条件和当事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条件,其中包括了法院的通知义务、告知义务、当事人(包括公诉人)的部分救济程序。虽然依旧在庭前程序中没有规定具体的“决定权”问题,但是比过去的规定还是要明确具体。《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进一步规定了庭审中当事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审查、决定权力、法庭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当事人到场,并且庭外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质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的主要是庭审程序中的法官行为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证人出庭问题。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需要强调的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
  第二,证人出庭的具体操作权力。为促使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有必要在通知到庭基础上,建立协助到庭、视频作证、强制到庭等多层次的程序机制。首先,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后,控辩双方要协助有关人员到庭,依法履行各自的举证责任。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庭审期间因身患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作证。其次,对于强制证人出庭的情形,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并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最后,证人盘查程序。为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对于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在法庭指定的地点等候,不得谈论案情,必要时可以采取隔离等候措施。证人出庭作证后,审判长应当通知法警引导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鉴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身份具有共同点,又有内在的差异,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应当与证人有所区别。被害人不参加法庭审理,仅出庭陈述案件事实的,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出庭陈述案件事实后旁听庭审的,应当在证人出庭作证前陈述案件事实。参照被告人对质程序,审判长可以分别询问证人,就证言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发问。在此基础上,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证人之间相互发问。基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以下情形除外: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出示庭前证言是提示证人、核实证言的必然要求。同时,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帮助证人回忆,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基于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基本原则,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为规范庭外核实程序,使之成为庭审证据调查的规范延伸,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其他证据调查完毕后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控辩双方补充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而是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过,基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分,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作为法庭证据调查的必要延伸,根据案情审理需要,法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将核实过程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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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事实认定的讨论范畴与研究现状
一、事实认定的理解与界定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三、国内事实认定研究的主要观点综述
.四、司法规律与司法科学

第二章 事实认定的权力以及行为
一、事实认定的权力
一、事实认定权力的制约
三、程序法视野中的事实认定
四、事实认定程序的理论

第三章 刑事诉权以及刑事诉权行为
一、刑事诉权的概述
一、刑事诉权的研究起点
三、刑事诉权的研究内容
四、刑事诉权的研究重点

第四章 侦查与控诉中的追诉行为
一、警察的组织与警察取证
二、毒品案件中的侦查证据收集
三、毒品案件中的卧底侦查问题
四、检察官起诉裁量权与侦诉关系
五、中国的侦查模式与检警关系
六、毒品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第五章 庭前程序中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
一、审查起诉方式
二、证据交换与确定争执点
三、辩诉交易
四、终止审判程序

第六章 事实认定与裁判行为
一、事实认定错误所引发的理论研究争议
二、事实认定与法官个别化
三、法官裁判行为的范围
四、法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裁判行为与惩戒制度
一、事实审的有效性
二、错案追究制
三、法官惩戒的主要内容
四、错案追究制与裁判行为惩戒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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