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法治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与人们的共同向往与追求。我国依法治国的梦想与呐喊,即建成法治国家和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不错音。管辖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性问题的优选公约数依然是公平正义,而程序正当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对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进行理论研究和具体构想,是新时代法治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作为诉讼的入口,管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案件分配制度,它要求必须对每个具体案件确定出占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旨在防止党派或政府干预法院的案件分配权,进而干涉法院的具体审判程序或者裁判结果。拉德布鲁赫认为, 假如党派或政府对案件的管辖有影响力,那么就有可能对法官的裁判进行突袭式干涉。 联合国大会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中提出司法机关对司法性质的全部问题专享管辖权,其他任何政党或政府不可侵犯司法机关之管辖权,即党性不得关心司法独立性。事实上,管辖权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政治结构问题,是国家治理体系结构中权力的分配和分工问题。在一元化的政治格局中,政治性、司法性及其程序性的关系是高度和谐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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