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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诉讼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以对公安机关的影响为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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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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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5336409
  • 作      者:
    邹贤祥,王桂胜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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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邹贤祥,安徽巢湖人,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曾主持完成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高校人文社科、西藏自治区教育教学改革、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等省部级项目多项,在《西藏大学学报》《西藏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现为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西藏法治公安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西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王桂胜,安徽铜陵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北京市第六批援藏干部。曾在《中国藏学》《西藏研究》等刊物公开发表多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主持多个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福利经济学》《文化发展战略产业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等多部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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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党中央从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释了审判中心主义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方向和指引,也为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提供了政策支撑。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为具体落实上述改革举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及时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次确立了“值班律师”“缺席审判”“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等制度,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完善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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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诉讼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以对公安机关的影响为研究重点》:
  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存在的障碍
  无可否认的是在理论方面,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逐渐增多,这对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非常有利。但是从实践现状与现行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既包括立法技术层面的,也包括一些观念问题等,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以更好地服务“以审判为中心”。
  (一)警察观念障碍
  假如说制度模式以及立法缺陷两者是阻碍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发展的客观因素,则观念障碍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发展的主观上的障碍,具有非常隐蔽的破坏性影响。在我国传统的民族文化中具有“息讼”、“厌讼”等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通公民走向法庭充当证人,而阻碍警察出庭作证的观念则是官本位及特权思想。
  西周时期我国就实行一种达官显贵的下属代替自己参与诉讼的制度,在人民群众的心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执行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力,来维护人民的权利。而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则意味着对于警察身份的转换,警察需要出庭接受控诉方及本由他负责逮捕归案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这样的角色转换对于警察来说是很难适应的,而且出庭接受质问,侦查人员会觉得破坏了自己的警察形象,不利于以后开展侦查工作。所以,警察在实践中往往都存在着强烈的抵触心理,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作了基本性规定,但是较为笼统的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同时满足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这三个条件,作为第187条规定的第2款警察出庭作证同时适用第1条规定的要求。
  何为有异议?在实践中只要是公诉方或者当事人或者是辩护人对于案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存疑时都可以要求警察出庭作证。而有影响指的是该证据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那么怎样界定重大影响,是否依据刑法的轻重来判断,法条中都没有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规定。有必要是警察是否能够出庭的决定性条件,警察要出庭作证就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法院是依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还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还是案件的性质来判断,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如何认定出庭作证警察的身份?警察是以普通证人的身份还是以警察的身份出现在法庭,在《刑事诉讼法》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作证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仅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情形?还有,如何使警察出庭作证这一程序具体化?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做了很多的阐述,但在法条上并没有具体的实用性规定,这就导致法院在这一制度的适用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全国各地法院针对类似案件产生不~样的判决结果,容易引发不公平。
  (三)具体的配套措施不够健全
  首先,对于警察违反出庭作证制度缺乏一定的惩罚性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188条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该条文对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后果予以规定。但是该法条适用主体是否包括警察没有说明,并且条文中对于警察不出庭作证或者是出庭后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作证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提及。我国法律规范中缺乏对警察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的惩罚性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警察不出庭作证或者作伪证的案例也是很少见的,不利于司法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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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概述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要求
第四节 以刑事诉讼“三大职能”为视角,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精神内核
第五节 坚持以刑事司法理念的改进与创新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第六节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办案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与冲击

第二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尊重与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机制研究
第一节 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对于建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二节 尊重与保障人权在我国的历史演进及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下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现实困境
第四节 “以审判为中心”,重塑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理念

第三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研究
第一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对于建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二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根基
第四节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我国的具体立法及其缺陷
第五节 “以审判为中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之中国化建构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第一节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于建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二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与立法演进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司法问题梳理与分析
第五节 “以审判为中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司法完善

第五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范研究
第一节 现有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对于建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二节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之法理分析
第三节 我国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梳理
第四节 我国现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五节 “以审判为中心”,我国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之改革建议
……

第六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技术侦查证据审查机制研究
第七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辩护制度研究
第八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鉴定程序规范研究
第九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第十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第十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第十二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第十三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第十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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