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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研究
0.00     定价 ¥ 42.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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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100174480
  • 作      者:
    韩波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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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波,内蒙古临河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
  在《清华法学》《法学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法院体制改革研究》《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等著作曾获优秀科研成果奖。近年来出版的学术专著有《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思潮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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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研究》以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为研究对象,意在破解当下正在发生的、以侵蚀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方式来维护审判正当性的悖论迷局。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研究》的独特之处在于,将通常再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具有整体性的程序构造来研究其结构逻辑。为全面认识我国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的价值取向、功能构造及现实状况,并探寻其完善路径,《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研究》采用价值分析、人性分析、功能与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场域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了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面对的价值冲突、预期功能与法律规范之间的互动状态,归纳了该程序构造的特征,并提出了调整建议,如严格限制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进一步限缩再审事由、给案外人申请再审“解缚”并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置等。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协调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冲突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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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研究》:
  一、审判人员的人性假设与错判可能性
  (一)法官的人性假设与错判可能性
  在经济利益层面,作为人的法官,也具有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取向。当其正当的利益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当其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时、当其面对复杂的利益选择时,其行为就极有可能偏离依法审判的行为指向。这时,违法的程序运作、错误的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适用都有可能出现。
  在心理层面,作为人的法官,对争议案件作出分析、判断的能力高于未经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亦即法官在法律应用方面的理性程度要高于未经法律专业训练的人的理性程度。但是,毋庸讳言,法官在法律应用方面的理性程度并不是绝对的。法官有可能因自身习得能力的原因而对于某一法律规则存在误识,也有可能不能以当事人诉辩主张为线索检索到恰当的法律规则。法官也有可能对作为某一法律规则应用的要件事实的成立与否形成错误判断,更为常见的是法官有可能没有准确理解某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法官还有可能因各种因素对案件的要件事实作出错误判断;在将特定规则应用到特定事实判断中的法律论证过程中,法官也可能出现逻辑错误。当法官群体的法律适用能力缺乏同质性时,作为法官整体的有限理性“短板”就愈发明显。有鉴于此,法官作出错判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在伦理层面,作为人的法官,因其职业能力习得过程中的教化、职业环境中的熏陶,较其他职业人士而言,其向善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法官也并非人人都可做“道德楷模”。就个体而言,法官伦理人性也是可善可恶的,能否做到善必制恶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就群体而言,在法官职业伦理同质化程度不高时,伦理的“长堤”常常会溃败于个体性的损害他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间接也损害自身利益的恶行“蚁穴”。有鉴于此,整体性的高尚职业道德不足以确保每个案件的判决都具有合法性。
  (二)陪审员的人性假设与错判可能性
  陪审制度不仅是分享权力的需要,它也是监督权力的需要。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而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在任何实行陪审制度或曾经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中,陪审制度的实践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司法实践中,陪审员作出的决定也不是完全无可非议的,有的甚至与我们自己的认识相左。①陪审员是非法律职业人士。在人性的经济向度、心理向度、伦理向度,陪审员与常人无异。陪审员参与到审判中,就事实判断而言,常人可能出现的错误,陪审员也很难避免。我国陪审员参加诉讼是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过程的全面参加。陪审员如果不能在参加审判的短暂时间内准确理解可能被应用的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论证的逻辑过程,就只能发表错误的法律适用意见。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正当性,大体上可从公意决定论中得到支撑。陪审员制度负载司法民主价值,其制度建构依循通过代表普通民众的陪审员行使审判权来获得社会认同的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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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概念界定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意义与问题意识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体的人性假设与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的现实性
一、审判人员的人性假设与错判可能性
二、当事人的人性假设与错判可能性
第二节 程序终结性与审判公正性之间的关系考量
一、审判公正性是程序终结性的前提
二、程序终结性有其独立价值
三、程序终结性与审判公正性可在实践中实现平衡
第三节 作为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衡量标尺的辩论主义
一、辩论主义的界定
二、规则构成视角的辩论主义及其规范体现
三、合作原则及其意义
四、中国语境中的辩论主义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的功能与规范分析
第一节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的功能
一、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的内在功能
二、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的社会功能
三、程序正当化功能
第二节 辩论主义视角的再审程序规范分析
一、我国再审规范中的辩论主义第一命题(确立命题)
二、我国再审规范中的辩论主义第二命题(制约命题)
三、我国再审规范中的辩论主义第三命题(规制命题)
第三节 再审程序的规范——功能分析
一、程序正当化功能可能失效
二、纠错功能可能失灵
三、权利保障功能可能被“屏蔽”
第四节 判决生效后案外人救济程序的规范——功能分析
一、判决生效后案外人救济程序的功能
二、判决生效后案外人救济程序的规范——功能分析
三、走出高成本的案外人救济“迷宫”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民事再审制度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
第四章 案外人救济程序实证分析
第五章 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救济程序构造与调整策略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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