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具有较大实务参考和实战指引价值
本书涵盖矿产资源领域主要纠纷类型,包括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纠纷、涉矿企业投资纠纷、矿业权承包和租赁纠纷、矿业权施工纠纷、矿业权合作纠纷、矿业权侵权纠纷、矿业权行政纠纷、涉矿犯罪等,是法院审理矿产资源真实案件的观点集成,是矿业权领域相关人士必备书。
矿产资源纠纷涉及矿产资源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许可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尤为复杂。本书以案例研究为出发点,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挑选极具代表性的矿产资源纠纷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讲解。我们希望通过系列司法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快速提高涉矿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总结经验教训。
第一章 矿业权出让
乡政府能否出让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乡政府作为出让主体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无效
阅读提示
本文引用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例的典型意义是:“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裁判要旨
乡人民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无权出让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其作为出让主体所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一、2003年1月,社硎乡政府与傅钦其签订《开发社硎乡塔林顶伊利石矿山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由傅钦其开发仙游县社硎乡塔林顶伊利石矿山。合同签订后,傅钦其依约投资道路等设施并实施探矿行为。
二、2005年1月,仙游县政府批准挂牌出让案涉矿山采矿权。2007年7月,仙游县政府将案涉矿山列入禁采范围。傅钦其未能依法取得案涉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三、傅钦其向莆田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社硎乡政府赔偿损失,并支付投资款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莆田中院认为,《合同书》的性质属于矿产资源出让合同,社硎乡政府作为乡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无权出让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故《合同书》无效,判令社硎乡政府承担傅钦其实际投资款50%的赔偿责任。
四、傅钦其与社硎乡政府均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认为,应依傅钦其投入资产的性质分类处理,其中押金属于社硎乡政府因合同收取的保证金,应直接返还;所修公路位于社硎乡政府辖区范围,属于其获益部分,应按照实际支出折价补偿;其余投资属于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失,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令社硎乡政府返还傅钦其押金和修路支出费用690279万元,对傅钦其862849万元投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书》无效的原因在于,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据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取得采矿权,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持有采矿权审批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本案中,社硎乡政府与傅钦其签订《合同书》,约定仙游县社硎乡塔林顶伊利石矿山由傅钦其开发。《合同书》名称虽为承包合同,但实质是社硎乡政府将属于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出让给傅钦其开发。社硎乡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无权出让其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且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与傅钦其签订的《合同书》依法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高院认为:“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明知其无权出让辖区内的矿产资源,亦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与傅钦其签订的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导致本案讼争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傅钦其是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开发讼争矿山,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有理由使傅钦其产生一定程度的合理信赖,其对导致讼争合同无效应承担较小的过错责任。”最终认定傅钦其的4项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62849元,应按照社硎乡政府8成、傅钦其2成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1)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或折价补偿;(2)按过错赔偿损失。
二、签合同,尤其是具有浓烈行政色彩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一定要认准合同相对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因此,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第一章 矿业权出让
乡政府能否出让矿业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在林区可否设置采矿权
采矿权受让人能否以无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出让合同
采矿权存在瑕疵,受让人能否解除出让合同
第二章 矿业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生效
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采矿权转让未经批准,受让人能否直接诉请办理变更登记
不满足转让条件,采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不满足转让条件,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人能否成为探矿权人,与自然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受让方不具有采矿权资质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探矿权受让人不具备勘查资质,是否会导致探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
矿业权转让人拒绝办理报批手续,受让人能否诉请自行办理
矿业权转让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能否向矿区所在地法院起诉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通过设立分公司转让探矿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权转让意向合同是否须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企业资产整体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整体未生效
采矿权转让合同不能获得批准,受让人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就同一采矿权转让行为签订多份合同,转让价款以哪份合同为准
就同一采矿权转让行为签订多份合同,权利义务如何认定
非法矿井能否转让,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权能否抵债,未经批准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章 涉矿企业投资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才合法有效
矿山企业股权受让人迟延支付价款后发生政策变化,能否适用情势变更
受让矿山企业股权后矿业权出现问题, 受让人能否拒绝付款
矿山企业股权“一股二卖”的归属认定
如何区分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未过户,受让人能否请求解除转让合同
转让股权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矿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是否需报批
矿山合伙企业整体转让是否须报批,未报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转让矿山合伙企业部分财产份额是否须报批,未报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矿山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合伙份额的转让不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矿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采矿权主体是否同时变更
转让矿山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股权”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转化为煤矿投资款,投资回报约定不受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
第四章 矿业权承包、租赁
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如何区分采矿权承包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能否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权因政策原因被关闭,能否请求解除采矿权委托经营合同
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是否有效
第五章 矿业权施工
矿山开采劳务承包是否属于采矿权转让?未报批是否有效?
探矿权工程承包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探矿权转让合同
未取得探矿权就与他人订立的勘查合同是否有效
露天矿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人应当具备施工资质
第六章 矿业权合作、合伙
采矿权合作合同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如何区分采矿权合作与采矿权转让
合作探矿是否属于探矿权转让,是否需报批
因采矿权合作一方过错导致无法生产,能否请求其赔偿损失,损失如何计算
合作办理采矿权证照是否须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合作探矿的目的是进行采矿,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保护区内能否合作开矿
矿业权人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是否需报批,未报批合同是否有效
第七章 矿业权侵权
探矿权人能否请求他人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
矿业权人能否对取得许可证之前的越界开采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但未取得许可证的受让人,能否对越界开采行为主张侵权责任
采矿权受到侵害,能否请求赔偿间接损失
越界开采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被侵权人还能否请求民事赔偿
越界开采侵权赔偿数额能否扣除开采成本
越界开采行为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侵权损失如何认定
越界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民事侵权案件能否继续审理
采煤沉陷侵权是否适用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建设工程压覆矿区,矿业权人能否诉请拆除
矿产资源被压覆,矿业权人可诉请哪些赔偿
电力设施建于探矿区域内无须赔偿
公路建设压覆矿业权的具体范围如何认定
签订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后应依约支付补偿款,否则应赔偿利息损失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中认定压覆矿产资源的依据
铁路压覆矿产资源侵权纠纷是否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煤矿整合后利益受损,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第八章 矿业权物权
能否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对探矿权予以确权
矿业权抵押是否需登记,矿业权抵押备案是否等同于抵押登记
第九章 矿业权执行
矿业权转让案件执行中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
国土厅拒不协助执行,单位被罚款80万,直接责任人被罚款10万
第十章 矿业权行政
最高法副院长亲判国土部败诉,裁判文书堪称典范
采矿权被行政机关违法关闭的,采矿权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采矿许可的,应给予补偿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煤矿能否继续经营
煤矿承包人能否对关闭煤矿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能否对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涉矿犯罪
未经许可能否开采河砂,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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