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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第26卷)
0.00     定价 ¥ 7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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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9906689
  • 出 版 社 :
    研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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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创刊于2002年的《法律方法》,迄今已经出版26卷,为法律方法论人才的培育,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普及、深化、繁荣,提供了专业化的学术交流、切磋平台。多年来,幸赖学界同仁的支持、出版界同仁的合作,《法律方法》与学界同仁一道,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见证了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繁荣。
  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持续繁荣蕴含着研究契机的转换。随着裁判文书上网、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学界越来越关注司法实践发展出来的教义规则及其方法支撑。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正从以译介消化域外相关理论为特色的学说继受阶段,转向以本国立法、司法实践的教义学化为契机的本土化时代。面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生成法学教义规则,理应成为今日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方法论研究也应当在继续深挖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之上,提炼能够回应我国实践需求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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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律方法>(第26卷)》:
  大众媒体时代的议程设置过程是单向的,信息的传播方向是从少数传播者流向多数受众。作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受众没有参与议事日程设置的能力。网络信息的双向互动传播,长期由少数人单向设置议程的局面被打破,双向议程设置模式逐步形成。传统意义上作为被动接受者的受众,在网络条件下可以成为主动的信息传播者和议程的设置者,受众发表意见的自由程度得以扩大,公共话语空间得到拓展。网络媒体很多时候甚至可以对传统媒体产生影响,形成媒体之间的议程设置互动。
  网络议程设置的双向互动特征,使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主体和内容呈现多元化趋势。科技的发达,使普通民众只需要有一部拍照手机,就可以通过互联网把身边的新闻及时发布到网络上,迅速为他人知晓;网络上,借助微博、微信、以及各种论坛,网民能够随时将其所关注的身边事件,通过网络空间的公开传播,发展成为新的社会议题,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记者,捕捉新闻、记录事件不再是新闻记者的专利,网民开始更多地参与新闻发布和议程设置。如2017年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最初就是由家长将幼儿园老师虐待幼儿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引起公愤,发展成为举国关注的社会事件。当然,网民的分散性与广泛性也决定了他们发布议题内容的多元化,即使同一个议题也会衍生出多个不同的讨论方向。如2015年成都女司机违规变道遭暴打事件,网络讨论中出现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支持女司机违规变道应承受不利后果,也有人认为即使女司机违规变道也不应该遭此暴力。网络空间基本上成为一个可以允许不同声音平等存在的公共讨论空间,尽管有不少声音并非出于理性,但至少可以听到不同的声音或看到不同的立场,有利于辨明事实真相。
  网络议程设置的双向互动特征,使不同媒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进一步加强。议程设置不仅存在于媒体与受众之间,而且存在于不同媒体之间。“议程设置由可信度较高的媒介流向可信度较低的媒介,似乎是普遍的规律。”⑩一些发布范围广、权威指数高的媒体时常会对其他媒体产生影响。网络作为新闻事件的放大器,很容易使一些事件迅速演化为网络热点事件,进而引发其他媒体跟进报道。起初是网络用户对某一事件高度关注,使其成为热点网络议题,网民为网络媒体设置议事日程;进而传统媒体对该事件进一步深入报道,网络媒体为传统媒体设置议事日程。如2017年的“于欢案”、“江歌案”、“杭州保姆纵火案”,2018年的“高铁霸座事件”、“滴滴顺风车女子被害案”、“昆山纹身哥被杀案”等一系列涉及道德、法律与民生问题的事件,最初信息无不是在网络论坛、微博或微信中发布,网络舆论发酵形成典型的网络议题,进而引起电视、报纸等其他传统媒体密集报道,最终形成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事件。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在议程设置上的相互影响,通常会促使某些事件转化为舆论焦点,引起全社会关注,影响国家机构在法律上的判断。
  新媒体环境下,受众在公共议程设置过程中掌握更多主动权,网络空间更接近能够理性表达民意的公共领域。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新媒体时代,具有强烈的受众导向性特征。网络受众对来自互联网的信息的选择与接受,受其自身性格、性情、价值观、世界观等个体性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登陆互联网,随意查阅自己想要获取的信息,自由发布自己所欲展示到公共领域的信息。信息在网络上的自由传播,弱化了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内在地拉近了网络议程与民意表达的联系,借助网络信息通道表达出来的民众意愿更加贴近其真实意思。理论上来说,民意只有在类似于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才能理性表达。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公共权力与私人之间的一个领域,公众能够在这一领域平等交流和彼此批判,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能够在公共理性精神指引下形成公共舆论的批判空间。⑩这是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住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⑩只有在这样的领域,公共意见或理性民意才能形成。但是,依照哈贝马斯的看法,“最初的(18世纪)媒介是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但是后来,通过大规模分配和将受众出售给广告商而实现的商业化开始以后,媒介使自身离开了这个角色”。⑩媒体脱离公共领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媒介在现代社会中沾染了越来越浓的商业气息,使其无法真实、客观的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大众媒体时代能够参与媒介议程设置的只是少数人——媒介的拥有者、操作者(编辑、记者)以及少数社会精英——普通公众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这样一个没有普通民众参与的媒体议程设置过程,无论如何都很难说能够反映真实的民意。以网络为基础的新媒体恰恰具备了“公共领域”的构成要件:参与主体是普通公众,他们通过建立自己的博客平台、在发帖与回帖中参与网络信息的交流,成为议程设置的主体;信息交流过程中各种观点的激烈交锋以及网络注册的自由与匿名特性,使讨论过程具有明显的自由、平等色彩;而经公开、自由讨论的话题不可避免地具有理性特征。相对于传统媒体的议题设置而言,互联网络能够为公众提供一个自由、开放、平等的公共讨论空间,网络议题的设置过程减少了以往的精英把关环节,各种原生态的公众意见得以呈现,使其更接近公众真实状况,更贴近真实的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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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域外法律方法
比例原则与价值的不可通约性难题
法律论证:对其形式的分析
“逻辑与法律”引论
法律解释中的词义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制定法先例的解释功能研究
——基于美国联邦制定法裁判应用的探讨
佩策尼克的法律论证理论

法律方法理论
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辩新工具的发展
——读Handbook of Legal Reasoning and Argumentation(2018)
媒体议程设置对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影响
我国《法律解释法》制定的意义及路径
法律原则裁判的方法论路径
——以“依照原则确立规则”为中心
法治评估中的科学主义:反思与扬弃

司法方法论
论古代疑案裁判的传统方法
特殊断讼时代的证据史反思
——中世纪法律思维初探
藏区赔命价司法运用的方法诠释
作为司法审查方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叙事方法对裁判事实建构的影响

部门法方法论
中德反垄断法的法学方法论创新问题
疑难案件的复杂理由分析模式辩护
解释论视野下值班律师身份定位
商标侵权证据判定中的消费者调查方法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参与及控制
我国平等权行政裁判的法律解释进路

《法律方法》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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