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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人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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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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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2091813
  • 作      者:
    曹义孙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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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义孙,名端怡,字欣华,号义孙。成长于景德镇,求学于厦门大学,教书于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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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十多年前与尊敬的乔克裕先生一起研究中国的法学教育问题时,我就意识到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有着某种区别。所以无论是做研究计划还是确定研究成果的标题,我都坚定地选择了法律教育而不是法学教育:也意识到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既有一般属性又有特殊属性。但在研究法学教育问题的实际过程中,我却并没有真正看清楚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区别究竟在哪里,也没有认真对待法学教育的特殊性问题,而只是在心里执着地认为,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在本质上没有多大的区别。因而,在写作《法律教育论》一书,以及参与其他相关课题的研究时,我把法学教育视为教育来研究,研讨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共同关切的问题,追求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共通的性质与规律。
  于是,我通过研究一些教育家们所关心的教育前沿问题,得出了关于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所共有的规律的认识。这种关于法学教育的研究成果,虽然得到了教育界的肯定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好评,但却遭到了法学界某些人士的批评。然而,我对法学界从法学教育特殊性的角度所进行的批评却不以为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相当长时间里,我以法学教育一般规律的认识为指导,曾在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进行了学校教学改革,并接受了司法部对部属院校进行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和教育部进行的合格评估:调人中国政法大学后,也进行了学校的教学改革,特别是课程体系改革。由于忽略了法学教育教学的特殊性,把法学教育视为一般教育,导致在2003年开始的学校教学改革中,与法学专业的管理者和学者发生了某种程度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强烈地引起了我在改革后的思考,是促使我从关注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到关注法学教育的特殊性问题的转折点,所以有必要回顾一下2003年的课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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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哲人论教育》:
  一、大学学者的性质与类型
  (一)问题研究的立场和原理
  费希特认为研究学者使命问题有两种立场,一种从规则角度谈使命的传统伦理学的立场,这种立场是狭隘的和低级的。另一种是高级的真理的立场。这是以知识学为基础的伦理学的立场。前者把使命或品德视为规定或命令,后者认为人在思维和行动里应当表现出来的品德必定存在于人的本质之中,因而学者的使命来自其本质,学者的使命是学者本质的表现,对这种表现可以进行描述,但决不是可以规定或命令的。因此,一方面要科学地描述学者的使命或品德,另一方面必须首先说明学者的本质,在学者的本质基础上说明其品德。正如费希特所说:“我们想描述学者的品德,就必须首先说明他的本质;从后者的概念就可以完备地推导出前者,即学者的品德。”
  那么如何获得关于学者的本质的理解与说明呢?费希特接着阐述了理解学者本质的基本原理。他承继自柏拉图至康德以来的关于两个世界的哲学划分学说,认为在感性世界及其一切关联和规定之外还存在一个永恒的理念世界,理念世界是感性世界的基础和根据。同时认为在理念世界中存在着最高的绝对的神圣理念,也就是柏拉图所说的“至善”,即费希特自己早期所说的“绝对自我”或晚期所说的“上帝生命”。这种神圣理念不仅是感性世界的更高的基础和根据,而且是理念世界的基础与根据。因而,关于作为理念世界部分的学者本质的理解与说明,既不能从学者本质的表现的感性世界来获得,也不能从理念世界本身来获得,而只能从神圣理念的理解得以解释。
  由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在费希特看来,要形成关于学者使命或品德的说明知识,就应该科学描述而不是规定学者的使命或品德;要想科学描述和说明学者的使命或品德,就必须了解和把握学者的本质;要科学了解和把握学者的本质,就必须拥有神圣理念的知识。因而,只有拥有神圣理念的知识,才能理解学者的本质;只有理解了学者的本质,才能推导出学者的使命或品德,只有对这种合乎理性的推导的描述,才能真正形成关于学者使命或品德的知识。这就是费希特研究与理解学者使命或品德的基本立场与基本原理。
  (二)学者的本质与概念
  在费希特看来,这种绝对的最高的神圣理念不是神秘莫测的,而是可以被有教养的人所认知的,同时也可以被人在感性世界的自由行动中所创造。如果有人全部或部分地拥有神圣理念,那么他就成为高级的精神生命,在世界的持续发展中,有着特殊的地位,起着特殊的作用。人们达到对神圣理念的拥有要经过其时代的精神教育和培养。费希特把这种人们达到拥有神圣理念所凭借的其时代精神教育与培养的整体叫作“学养”,“而拥有这种学养的人就是这个时代的学者”。
  据此,形成了两种学者的概念:一种把经过大学学习与受教育或正在学习与受教育的人称之为学者,“任何一个受过学术教育,或者像人们常说的那样,任何一个曾在大学里学习过或者还在大学里学习的人,都必须被看作是学者”;一种把经过大学学习并获得对神圣理念的认知的人称为学者,“只有那些通过时代的学养,达到对理念的认识的人才能被称作学者”。费希特认为前者是根据表面现象和单纯意见制定的学者概念,后者才是依据神圣理论推导出来的真正的学者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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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代序从法治视野看我国法学通识教育
孔子律例与群书案情——读康有为先生《桂学答问》
治国人才教育——读柏拉图《理想国》
公民教育——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自由人教育——读康德《论教育学》
学者的使命——读费希特《关于学者的本质及其在自由
领域的表现》
长兴里论学——读康有为《长兴学记》
古代教学制度下的国法教育——读康有为先生《教学通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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