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1.强化教育培训
这里所说的教育培训分别面向读者与图书馆馆员进行。读者是借阅的主体,借阅超期行为主观表现形式多样,责任心缺失、心存侥幸的有之,懈怠松弛、疏于归还的有之。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都表现为思想上的不重视,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都存有主观过错,危害性较大,是制度设计防范的重点。因此,图书馆应从思想根源上人手,提高读者的公共道德意识水平,培育其责任意识。图书馆可以在图书馆网页上开辟宣传专栏,主要展示借阅流程、借阅期限、借阅册数、续借程序以及违规处理等内容,形成宣传教育的常态化,也可以通过开展新生入馆教育活动、以世界读书日为切入点的读者服务月活动、以数字资源更新为契机的系列专题知识讲座等强化读者自觉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意识,尽力减少超期行为的发生。另外,图书馆服务效率和图书馆作用发挥的程度都与图书馆馆员的素质密切相关,然而图书馆进人渠道的多样性造成了图书馆馆员队伍的参差不齐。在流通一线从事借还工作的馆员如果不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具备热情、耐心、细致的服务意识,面对穿梭不停或者一拥而上的众多读者,容易忙中出错,甚至易与读者产生冲突。因此,针对馆员专业技能及职业素质方面的不足,图书馆可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途径提升馆员专业服务技能,强化服务意识,督促馆员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①。
2.实行定期催还制度
虽然图书馆服务的目的是鼓励读者多借书、多读书,但是读者“过度”消费图书容易导致借阅超期,侵犯了其他读者的平等阅读权,因此,图书馆有必要实行定期催还制度,这样既可以加快图书文献的流转,维护其他读者的权益,又能及时提醒读者按时归还图书文献,尽量避免因超期罚款遭受经济损失。具体而言,可利用图书借阅管理系统的过滤功能将当天即将过期的读者名单及相关情况展示给总还书处,由总还书处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催还。事实上,图书馆现代化、自动化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催还通知的实时发送,只要读者使用“一卡通”就能收到催还信息。定期催还工作不仅对读者具有督促、警醒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惩戒功能,读者因超期行为要承担一定的后果,例如,某图书馆规定自催还通知书规定的还书期限的次日起每册每天收取违约金1元,从而促使读者在今后借阅中更加自律。当然,图书馆的催还制度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针对债权请求权而行使。图书馆对读者基于借阅合同关系享有债权返还请求权,当借阅超期时图书馆可请求读者返还所借图书,如果超过规定借阅期限未还就意味着图书馆的债权返还请求权受到了侵害,从超期第一天开始计算为期3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在超期借阅行为发生后图书馆积极通过诸如发催还通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行使追索权,或借书人明确表示将尽快归还,则图书馆的返还请求权时效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期限,获得法律持续性保护。如果这种请求权长期未行使,也就是说图书馆对于读者的债权长期没有积极主张,致使这种债权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必然影响图书馆正常的借阅秩序。图书馆未向超期读者索要图书,而读者自己也忘记归还,则3年期限经过后,尽管图书馆并不会因为几本图书而提起诉讼,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图书馆对于读者所借图书的返还请求权将丧失法律强制性保护。图书馆怠于行使权利,说明其对自身权利并不关心,自然不应获得法律的长期保护。3年期限过后,如果图书馆继续向借阅者索要而借阅者归还图书或者借阅者想起借阅事实而自动归还的仍然有效,因为图书馆对借阅人的实体性债权请求权仍然存在,只是丧失法律强制保护。即便已过3年时效期,图书馆无法从图书借阅人手中依债权请求权索回图书,但图书馆对此图书仍然享有所有权,因为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图书馆此时可依照其所有权追及效力要求借阅人返还所借图书,在图书丢失毁损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借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当然这种措施的应用以通知到借书人让其知晓为适用前提,否则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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