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性研究论文写作指南》:
曾有一位研究者想要开展一项关于市内学校校园暴力问题的质性研究,需要提交申请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只有获得批准才能开展她的校园社会工作研究。研究计划是在一个学年内跟随一位学校社工参加各种活动,包括参加会议[比如学生分配小组(PPT)会议]、与学生的咨询、对社工进行多次访谈。该名研究人员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第一份申请被驳回了。在驳回通知上伦理审查委员会主席的回复是,“委员会认为与人类主体保护相关的几个问题没有解释清楚”,并明确了需要进行修改的三个问题。对研究者来说,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的问题非常合理。他们希望通过更清楚明确的文字表述说明:(1)获得有社工签名的知情同意书的整个过程;(2)哪些人能接触到数据;(3)除了要跟随观察的社工,是否还有其他成年人会接受访谈。研究者提到可能会对其他学校的社工进行非正式访谈,以此检测在这所学校获得的数据是否具有普遍性。驳回通知上也说明,请该研究者在下一次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上做出陈述,并就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虽然有少许不便,为了能使申请通过审查,该研究者最后非常配合地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委员会请该研究者“用自己的话”说明研究的具体内容。当研究者提到准备进行访谈时,其中一位委员表示没有看到访谈问卷。研究者回应道,鉴于这是非正式访谈,所以没有准备提纲。同一位委员又问:“在没有问卷的情况下,你怎么进行访谈?”研究者提出可以提交访谈问题列表。这样处理是符合质性研究规范的,在场的另一位比较熟悉半结构式访谈和非正式访谈的专家后来也对研究者表示支持,认为可以不用提交问卷。委员会主席(也就是对研究者表示支持的那位)接着提出了那三个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于是研究者一一做了澄清,主席要求在下次会议前研究者提交说明材料和访谈问题列表。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但是,那位提出访谈问卷问题的委员又说:“你的申请中说要跟随那位社工参加所有会议。到底包括哪些会议?”并且表现得好像刚刚才发现申请中提到了这一点。研究人员指出已经列出了可能要参加的会议,给委员会展示了申请附件的会议名称。这次还是同一位委员,在看到列表后又突然叹了口气说道:“申请里面提到了你还要参加学生分配小组会议。”研究者回答的是“可能会参加”,研究者跟踪观察的社工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参加这类会议。那位委员向委员会明确表示,如果涉及“第三方参加学生分配小组会议”的情况,她本人无法批准这样的研究申请。研究者回应了那位委员的顾虑并谈道,学生分配小组会议讨论的都是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跟特殊教育安置工作有关,也常常有家长和“被保护的主体”参加,包括少数有身体残障的学生。研究者还提到,他并不是唯一的“第三方”,而事实上,有许多人会参加这类会议。除了社工之外,特殊教育老师、学校顾问,有时还有实习生、实习教师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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