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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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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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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69032123
  • 出 版 社 :
    四川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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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继敏,男,1965年12月出生,四川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兼任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四川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等职。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三项,省部级课题多项,在法律出版社等出版学术著作多部,在《中国法学》等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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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共享单车是一种公共产品。我国已确立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目标,企业运营共享单车,是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种形式,符合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企业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为我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一种范式。一种新的范式出现,考验国家治理水平与能力。对于新经济、新治理范式,有必要展开全方位研究。《共享单车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正是基于此目的,从法学视角研究共享单车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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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共享单车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一)共享单车企业的权利
  共享单车企业是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者的一系列权利。共享单车企业是公务的提供者,代替政府承担为社会提供公务的责任,其享有公务提供者的一系列权利。
  第一,公平参与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共享单车为社会提供公务,同时也是其营利的一种手段。作为提供公务的责任者,政府有选择提供公务的形式及途径的权力,政府一旦选择通过市场化手段提供,则共享单车企业有公平参与权。企业公平参与权包括:首先,平等进入一个城市从事共享运营的权利,除基于运营能力、信誉等企业原因外,政府不能限制企业参与投标、拍卖等获得城市共享单车经营的权利。其次,平等运营环境权。共享单车企业有平等获得共享单车运营环境的权利,包括获得共享单车运营线路、区域、停车空间、优惠政策、保护措施等权利。
  对于侵犯企业公平参与权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①
  第二,获得政府帮助的权利。共享单车企业获得政府帮助的权利来源于其从事的是公共服务。社会需要共享单车公务,政府基于运营成本等考虑,将该项交由共享单车企业承担,因此,政府承担帮助企业良好运营的责任。企业获得政府帮助的权利包括:首先,获得良好运营环境的权利。企业可以要求政府为共享单车运营提供良好的环境,如自行车友好城市、良好的城市管理措施等。其次,请求解决具体困难的权利。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具体困难,如潮汐现象,仅依靠企业是难以解决的,企业可以寻求政府帮助,如在治理潮汐现象时,企业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为其治理潮汐现象提供一些方便,允许运输共享单车的汽车临时停放等。最后,获得政府资助的权利。政府是否资助共享单车企业,需要根据共享单车运营情况确定。如果企业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盈利问题,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如果企业通过市场不能够解决盈利问题,面临无法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问题,政府可以选择资助共享单车企业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此时,共享单车企业有获得政府资助的权利。
  (二)共享单车企业的责任
  共享单车企业获得政府允许进入城市从事共享单车经营,其占用公共空间及其他公共资源,相应的,共享单车企业基于提供公共服务及运营者的角色,承担系统责任。
  第一,提供适当服务的职责。公众的需要随时间推移而改变,公共服务必须随需要而变化,不论公务员或者公务的使用人,都没有既得权利主张维持公共服务的继续存在,不能改变,这是公务的适应性原则。②共享单车企业代替政府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满足社会对共享单车服务的需求就成为共享单车企业的责任。首先,提供市民可及的共享单车服务的责任。如果出于纯粹的市场竞争,企业会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布局和投放共享单车,纯粹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但因其承担的是公共服务,除考虑经济效益因素外,企业还需要考虑社会因素,考虑方便市民出行需求,为市民提供及时可及的共享单车。这就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合理布局并根据布局投放共享单车,满足市民不同时段、地点等的出行需求,保障市民出行方便。其次,提供安全的共享单车服务的责任。相对于市民而言,共享单车企业是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保证提供的服务是安全的。北京市规定,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定期检测,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及时退出已损车辆。上海规定,投入运营的共享单车完好率不低于95%,故障车辆应在48小时内拖离故障现场,按照不低于投放车辆0.5%的比例配备维护人员,共享单车一般使用三年即强制报废。①企业必须依据这些规定,为社会提供安全的出行服务。
  公共服务代表重要的公共需求,公共需要的满足不能间断,否则会引起严重的社会混乱,这就是公务不间断原则。政府和共享单车企业为社会提供的共享单车公务是不能够间断的,当共享单车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时,其不能够擅自停止经营,而只能与政府协商,由政府提供帮助或者引入其他共享单车企业经营等,通过这些措施来保障公众享受及时的共享单车服务。
  第二,服从政府管理的职责。行政主体虽然不亲自管理特许公务,然而就特许公务的正确运行和管理而言,对使用者和舆论界负有责任。因此,受特许人的管理活动在政策、技术和财政方面,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指导和监督。行政主体的指导和监督即使超过特许合同中的规定,受特许人也应执行。②在共享单车运营领域,政府是共享单车服务承担者,也是公共空间及市场秩序管理者,企业是服务提供者和市场参与者。政府通过特许等方式允许共享单车企业在城市经营并占用公共空间等,基于这些关系,共享单车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管理。
  政府对共享单车运营的管理权来源于法律和特许经营合同等,共享单车企业应服从政府依法和依合同实施的管理。我国不少地方开始出台规则,要求企业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放区,引导用户将自行车停放至可停放区域,对这些管理措施,企业都应当服从。
  第三,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共享单车运营除给公众带来出行方便外,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这就是占有公共空间,给汽车交通、行人通行等带来不便,影响公共秩序。共享单车企业是单车的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负有消除的责任;作为共享单车运营者,共享单车企业对其运营行为可能对公共秩序的损害,也有治理的责任。企业可以通过宣传、激励、惩戒等措施,鼓励骑行者遵守共享单车行使规则、合理停放共享单车等,以维护公共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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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共享单车管理理论
运营共享单车行为性质及各方权责研究
共享单车的合作式治理
——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分工为视角
共享单车民事法律关系研究
新公共管理视野下政府对共享单车监管的转型
共享单车运营的立法规制
共享单车治理中的政府职能
共享单车管理中的行政奖励研究
论我国共享单车政府治理的完善
——基于日本的经验启示
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的共享单车治理研究
——以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为中心的分析

第二部分 共享单车管理模式
简政放权背景下共享单车管理路径研究
“共治共建”指引下共享单车治理主体的协作互动
共享单车多中心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
论共享单车治理中的多元互动
社会力量参与共享单车治理研究
公私合作治理共享单车研究
论公私合作治理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协同治理研究
论共享单车治理中共治路径的完善

第三部分 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监管
共享单车监管的现状与革新
——以全国副省级城市共享单车规范性文件为分析样本
共享单车“坟场”治理的政府责任研究
共享单车治理中政府的责任及其实现研究
共享单车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共享单车运营中的行政监管问题研究
共享单车有序停放的政府责任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共享单车政府管理思路
行政法视角下共享单车准入机制研究
从行政规划角度研究共享单车的治理
共享单车发展中的现实风险与行政应对
共享单车管理中行政许可设定研究
违章停放共享单车的行政处罚研究

第四部分 共享单车管理行为
共享单车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
共享单车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研究
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城市实践研究
——以成都市为实证分析样本
共享单车治理中的政府行为
高校共享单车发展实证研究
高校中的共享单车治理研究
——以四川大学为例
共享单车停放问题的治理研究
共享单车“坟场”治理研究
共享单车的数量规划研究
大数据时代下共享单车的治理
共享单车治理中的信用规制研究
共享单车治理中的社会信用体系研究
共享单车“坟场”问题研究
共享单车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从行政法角度探讨共享单车资金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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