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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研究:法理基础、类型分析与制度建设
0.00     定价 ¥ 36.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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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010210216
  • 作      者:
    任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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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任颖,1984年生,女,河南巩义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市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青年学者,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环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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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研究:法理基础、类型分析与制度建设》阐释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法理基础,剖析伦理学(环境正义)、经济学(环境效益)、社会学(环境公益)、法学(环境权利)视角环境健康损害效应滞后的管控方式,在总结发达国家环境健康风险防范模式基础上,探索国家环境与健康制度建设的中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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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研究:法理基础、类型分析与制度建设》:
  一、自然法学视角的环境健康风险观
  自然法学以自然权利与自然观念为基石,强调人是自然的产物,通过对于自然法则的严格遵循,避免环境健康风险的产生。价值是自然法学的核心范畴,价值范畴贯穿了其整个发展历程,而在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又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自然法学对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核心影响在于以自然规律为内容的自然法及自然权利保护路径的确立。
  早在古希腊,希波克拉底《论空气、水和土壤》即揭示了人类健康与环境要素的密切联系;健康在古希腊文明被赋予肉体力量之美。苏格拉底把自然规律称为自然法,把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称为人定法,认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都是正义的体现,以实现人类的幸福为目标;“凡合乎法律的都是正义的”,对于法律的服从是公民的最大义务。在位阶上,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的内容和规范方式不能够违反自然(规律)的规定。违反了正义价值的法是恶法,“在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是良法”,法治应当以良法为依据。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蕴含了环境健康的重要理念。
  至古罗马,法律的繁荣促进了权利理论的发展,并受市民法、万民法保障,对于共同资源的管制必须“对一般大众的公共使用和娱乐得以互信”。罗马法预防性权利为环境健康权益的预防性构造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风险社会”中传统健康权范畴的新时代转型提供了思想支持。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并非只有当公民环境健康权遭到实际损害时,才能够以救济或补偿形式进行介入,而是可以将介入时间提前到科学不可确定的健康风险阶段,将健康权保障从机体健康延伸到环境健康,从生理心理功能扩展到社会生态功能,从救济属性拓新至预防属性;与此同时,辩明环境健康权益与公共卫生健康权、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与环境影响评价,以预防性环境健康权(第一性权利)与预防性请求权(第二性权利)双向结构,及社会生态法学研究方法探索,推动环境健康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全面实现。
  自然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构成了自然秩序和谐的一部分”。从发展阶段上看,古代自然法时期自然权利产生,出现法律的正义与自然的正义观念,“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确立了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领域的保护主义(而非利用)的价值取向。如果没有科学确定的证据证明该物种能够承受取消保护后的开发或渔业能够在持续捕捞下得到保存,就应当以保存物种的最大利益为首要指引,确立行动指南,采取相应措施。在宗教自然法时期,托马斯·阿奎那在“天道”及更广的视界下的自然法探讨中阐述了“自然的天性”;至中世纪宗教自然法中健康的定义被扩展到精神的完满状态。在古典自然法时期,对于自然(法则)的重视,服务于认识人本身,以及推动经济发展与物质繁荣的目标。启蒙运动极大地提升了人对于自身及自然规律的认识,在反对神学自然法和唯心论者所设置的精神桎梏基础上,强调“人是自然的产物”,“服从自然的法则”,应当回归到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科学研究当中,“发现它的资源和特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斗争打破封建割据对于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阻碍。各种存在物的特殊本性,“依赖于它们只是作为部分的那个普遍的自然的体系”,也即“凡是存在的事物必然与普遍的自然的体系联系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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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章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关键问题
第一节 环境健康与风险治理基本概念
一、环境健康: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视角
二、环境健康风险:环境风险与环境危险辨析
三、环境健康风险治理:属性、范围、内容
四、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关键问题:健康效应滞后与“后果控制”模式转型
第二节 环境健康效应滞后的管控方式
一、环境伦理学视角:环境正义
二、环境社会学视角:环境公益
三、环境经济学视角:环境效益
四、本书的研究视角:共同体视域的环境健康权益法律保障
第三节 不同法学流派的环境健康风险观
一、自然法学视角的环境健康风险观
二、历史法学视角的环境健康风险观
三、分析法学视角的环境健康风险观
四、法社会学视角的环境健康风险观
五、生态后现代主义下的环境健康风险观

第二章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范畴论与阶段论
第一节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基础范畴
一、新兴权利体系内的矛盾:环境权与发展权
二、新兴权利与传统权利的交叉衍生:环境权与健康权
三、生态权利的确立和发展:集体权益与三维度论
第二节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关联范畴
一、环境健康损害一生态损害评估一救济性环境责任
二、环境健康危险一环境影响评价一现实性环境责任
三、环境健康风险一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一预防性环境责任
第三节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制度衔接:环境健康风险评估(EHRA)、环境影响评价(EIA)、排污许可制度(DPS)
一、制度定位:事前审批、事中管控、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立法与政策、规划与项目、排污行为
三、制度依据:环境基准、环境标准、环境累积
四、制度目的:风险概率预测、环境影响参数评定、固定点源排污控制

第三章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法律逻辑与内在结构
第一节 四法域说的逻辑证成
一、生态法范式确立的法理基础
二、生态法范式的相对独立性
三、生态法律关系的特殊属性
第二节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法律逻辑:外部性风险的法益内化
一、私法范式:“经济人”假设与市民法治国家中的环境健康风险治理
二、公法范式:“政治人”假设与政治国家中的环境健康风险治理
三、社会法范式:“社会人”假设与福利国家中的环境健康风险治理
四、生态法范式:“生态人”假设与环境国家中的环境健康风险治理
第三节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层次:嵌入式风险与外源式风险
一、环境健康领域的外源式风险防范
二、环境健康领域的嵌入式风险防范
第四节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结构
一、环境健康风险监测:风险预警
二、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信息收集
三、环境健康风险评估:风险概率
四、环境健康风险管理:最佳策略
五、环境健康风险沟通:信息交换

第四章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域外经验与类型分析
第一节 美国:公民诉讼与环境健康风险评估NAS模式
一、20世纪50年代污染防治视角的健康风险管理
二、20世纪60年代环境判例与环境审查原则的确立
三、20世纪70年代环境基准、定量风险评估与公民诉讼
四、20世纪80年代环境风险管理程式与预先报告义务
五、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的环境健康风险防治
第二节 英国:普遍性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弱风险规制
一、脱欧进程下的环境健康风险治理
二、“公地”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的延伸适用
三、弱风险规制:《共同的遗产:大不列颠环境战略》
四、风险沟通:社会许可机制的建立
第三节 德国:国家风险规制责任与风险防控适用边界
一、风险识别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标准
二、环境国家风险防范责任与生态现代化发展
三、联邦公害防治与风险防控边界
第四节 澳大利亚:生态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政府原则
一、环境政策:环境健康风险防范的“商谈-建构范式”
二、环境规范:统一立法与分散规约
三、环境原则:生态保护与风险预防
第五节 日本:环境健康公害防治协议与纠纷解决行政化
一、20世纪60年代公害纠纷解决机制与污染物排放规制
二、20世纪七八十年代环境公害防治协议与健康损害救济
三、20世纪90年代《环境基本法》与环境风险规制
四、21世纪的环境管理体制与预防性政策方针

第五章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中国路径与制度保障
第一节 中国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指导思想
一、环境健康保护的思想渊源:“天人合一”
二、“以人民为中心”“以健康为根本”
三、环境公共风险防范责任理论
第二节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制度转型与基本进路
一、参与式环境健康风险防范:从命令控制型规制到协商型环境健康风险治理
二、复合式环境健康风险防范:从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到环境健康风险调查
三、递进式环境健康风险防范:从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到环境健康风险防范责任
第三节 共同体: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中国贡献
一、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论
二、中国“生命共同体”理论的新发展
三、生命共同体理论下的环境健康风险防范
第四节 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法治保障
一、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立法支持:风险预防义务条款与环境健康立法体系
二、环境健康风险治理运行机制:风险行政与平衡规制
三、环境健康风险治理司法保障:预防性请求权与生态侵权之诉
四、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社会协同:社会申报制度与协商行动规约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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