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研究:法理基础、类型分析与制度建设》:
一、自然法学视角的环境健康风险观
自然法学以自然权利与自然观念为基石,强调人是自然的产物,通过对于自然法则的严格遵循,避免环境健康风险的产生。价值是自然法学的核心范畴,价值范畴贯穿了其整个发展历程,而在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又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自然法学对环境健康风险治理的核心影响在于以自然规律为内容的自然法及自然权利保护路径的确立。
早在古希腊,希波克拉底《论空气、水和土壤》即揭示了人类健康与环境要素的密切联系;健康在古希腊文明被赋予肉体力量之美。苏格拉底把自然规律称为自然法,把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称为人定法,认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都是正义的体现,以实现人类的幸福为目标;“凡合乎法律的都是正义的”,对于法律的服从是公民的最大义务。在位阶上,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的内容和规范方式不能够违反自然(规律)的规定。违反了正义价值的法是恶法,“在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是良法”,法治应当以良法为依据。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蕴含了环境健康的重要理念。
至古罗马,法律的繁荣促进了权利理论的发展,并受市民法、万民法保障,对于共同资源的管制必须“对一般大众的公共使用和娱乐得以互信”。罗马法预防性权利为环境健康权益的预防性构造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风险社会”中传统健康权范畴的新时代转型提供了思想支持。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并非只有当公民环境健康权遭到实际损害时,才能够以救济或补偿形式进行介入,而是可以将介入时间提前到科学不可确定的健康风险阶段,将健康权保障从机体健康延伸到环境健康,从生理心理功能扩展到社会生态功能,从救济属性拓新至预防属性;与此同时,辩明环境健康权益与公共卫生健康权、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与环境影响评价,以预防性环境健康权(第一性权利)与预防性请求权(第二性权利)双向结构,及社会生态法学研究方法探索,推动环境健康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全面实现。
自然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构成了自然秩序和谐的一部分”。从发展阶段上看,古代自然法时期自然权利产生,出现法律的正义与自然的正义观念,“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确立了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领域的保护主义(而非利用)的价值取向。如果没有科学确定的证据证明该物种能够承受取消保护后的开发或渔业能够在持续捕捞下得到保存,就应当以保存物种的最大利益为首要指引,确立行动指南,采取相应措施。在宗教自然法时期,托马斯·阿奎那在“天道”及更广的视界下的自然法探讨中阐述了“自然的天性”;至中世纪宗教自然法中健康的定义被扩展到精神的完满状态。在古典自然法时期,对于自然(法则)的重视,服务于认识人本身,以及推动经济发展与物质繁荣的目标。启蒙运动极大地提升了人对于自身及自然规律的认识,在反对神学自然法和唯心论者所设置的精神桎梏基础上,强调“人是自然的产物”,“服从自然的法则”,应当回归到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科学研究当中,“发现它的资源和特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斗争打破封建割据对于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阻碍。各种存在物的特殊本性,“依赖于它们只是作为部分的那个普遍的自然的体系”,也即“凡是存在的事物必然与普遍的自然的体系联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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