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社会工作论》:
4.霍耐特的理论贡献
(1)三种主体间承认形式
第一种主体间承认形式是作为情感纽带的爱,霍耐特强调爱不仅只含有男女性别的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友谊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在少数人之间产生的情感纽带。在爱的关系中,两个主体都认识到他们相互依赖,双方的情感需要和个体认同将他们拴在一起。按照黑格尔的命题,爱必须被理解为“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爱代表着相互个体化所打破的共生状态,那么,在爱的行为中,彼此承认的显然是他者的个体依赖性。①同时,在爱的关系中的主体感觉到被需求和认同的自信。但爱毕竟只能涵盖很小的范围,爱的关系不能超越基本的社会关系,要进入更广泛的领域,便需要进入法律关系领域。
第二种主体间承认形式是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体会感到“自重”。只有我们认识到必须为他人承担规范义务时,才能把自己理解为权利的承担者。恰如米德在竞赛中作出的总结那样,我们必须把自己理解为“泛化的他者”。但霍耐特认为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获得法律承认的关系结构是什么?二是在现代法权关系条件下,主体之间承认对方的道德责任意味着什么?关于第一个问题,霍耐特认为在现代法权原则上,个体法权已经赋予每个人平等自由的权利,在现代普遍主义的法权关系下,法权的普遍有效性总是被质疑,在不同个体与共同体之间,须将“为承认而斗争”提上日程。对于第二个问题,霍耐特强调了它的重要性。霍耐特认为在“为承认而斗争”推动下,参与意志形成的新前提必须加入考虑。同时,在法权关系中,主体承认法权人格导向得到了尊重。
第三种主体间承认形式是社会尊重或“团结”,在这种关系中,个体感到自豪。“团结”并非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群体的形式整合,而是指在一个共同体当中以彼此对等重视为必要条件。由于对等重视,主体有机会自我实现。那么如何解决社会价值秩序的参照问题?在现代化法权的背景中,个体所获得的尊重在多元价值取向中得到公约,实践自我关系发生了变化。
(2)个体认同的三种蔑视形式
第一种个体认同所遭遇的蔑视形式就是“强暴”,它使人身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并且否定了人自由支配其身体的权利。“强暴”被视为最基本的蔑视形式在于它违背个体意志而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给个体造成无能为力的羞耻感。人自由支配其身体的权利本应得到外部世界的尊重,但“强暴”打破了这种尊重。肉身和灵魂的统一被外部摧毁,从而作为实践自我关系基本形式的自信就被摧毁了。
第二种蔑视形式是“剥夺权利”。个体的有效权利被社会排斥和拒绝,这种蔑视形式剥夺了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获得的认知性尊重和道德责任能力。
第三种蔑视形式是“侮辱”,它通过人格侮辱和心灵伤害否定个体的社会价值。本应让主体自我实现的荣誉感和自豪离他而去,使主体丧失了社会对个体自我实现方式的认同。但这种情况只有在社会尊重形式历史的个体化,社会尊重不涉及群体性质而指向个体能力时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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