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无库存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0.00     定价 ¥ 98.00
泸西县图书馆
此书还可采购1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ISBN:
    9787557846343
  • 作      者:
    李斌,宋娟
  • 出 版 社 :
    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收藏
荐购
作者简介
  李斌,出生于1981午09月20日,籍贯为湖南双峰,研究生学历,讲师。毕业于天津大学,现任职于邵阳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土木工程和工程管理。曾参与研究省级课题多项,主持研究省厅级课题一项,本书系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立项编号:17C1443)”的研究成果。曾发表((土木工程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要点阐述》等多篇学术论文。
  
  宋娟,出生于1977午12月,湖南娄底人。硕士学位,副教授职称。毕业于湖南大学,现任职于邵阳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土木工程和工程管理。主持、参与多项科研、教改课题,主编教材2部,发表论文20余篇。
展开
内容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正在逐步提升,而对于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多采用合同方式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实际因素多,其合同管理工作较为复杂,且易受多方因素影响,很容易出现风险问题。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水平的高低,对企业市场竞争优势、自身经济效益都存在影响,实施合同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是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的关键环节,需要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作者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为选题,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对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探究。全书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分析对建设工程合同概述和分类做了详细的解读,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目标和方法等;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从整体上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风险的运用,法律风险防范,和各阶段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方面进行了仔细的剖析和解读。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撰写涵盖了几个方面的特色:一是结构合理,作者全面地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索赔管理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和解读,从多个方面和角度结合实际状况做出了相关阐述;二是强调理论性,书中引入了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理论和风险防范处理方法;三是着重实践性,作者对书中的理论和专业内容都不同程度地通过相关事例进行了补充说明,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内容新颖层次清晰,可供工程管理类及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展开
精彩书摘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可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一般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为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为承诺。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通常以填具投保单的形式表示,保险人承诺即为对投保单的接受。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作成标准格式。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文本,如果投保人填具并为保险人接受后,它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一致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标的以及其他主要条款等。其他保险凭证有暂保单、小保单以及联合凭证等,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单的签发,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费的交付,也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相关的诚信义务,否则将会导致合同无效、解除等效果。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与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样,通常认为有行为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合同内容合法这三项。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则上可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此外,,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还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恶意的重复保险等。
  2.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过程。从实体上看,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合同义务的履行。从程序上看,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索赔、理赔以及代位求偿三个阶段。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根据约定的不同,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期交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②防险义务。防险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因已投保而放任或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应尽最大的义务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在财产保险中,这类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受益人违反此类义务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分析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与方法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与特点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手段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的概念解读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第三节 风险管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运用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计划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合同风险管理任务
第二节 合同常见的风险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第四节 法律风险的分析识别与规避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各阶段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市场风险管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三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结算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五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担保控制和保险转移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担保控制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保险转移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经济索赔与工期索赔分析
第三节 建设工程索赔的预防与反驳
第四节 建设工程索赔谈判

参考文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泸西县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