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乐”发展历史的再认识
一、“国乐”新解
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来,伴随着西方列强在军事上对业已腐朽的中国清王朝的沉重打击,西方政治、经济、文化开始全面侵入中国。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受西方专业艺术音乐的影响,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新兴音乐形式在中国本土应运而生。对这些新兴的音乐形式,人们统称之为“新音乐”。而在这些形式中,最受关注且最具争议的,莫过于结合了中、西各种音乐因素而形成的所谓“国乐”(民族管弦乐队)这种音乐形式。
“国乐”一词并非民国时期才产生的,这一概念在中国古来有之,然而古义、今说则既有相同又各存差异。由于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国乐”概念,因而对“国乐”概念的理解也就需要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去认识。
关于旧(古代)“国乐”的说法,主要出现在古代诗文和史料中。唐代孟启《本事诗·事感》中就有“国乐唱是词”之句,唐代李讷《命妓盛小丛歌饯崔侍御还阙》亦有“曾向教坊听国乐,为君重唱盛丛歌”的诗句,清人王士稹《池北偶谈‘谈异五.舞蝇虎》亦云:“上召国乐以举其曲,蝇虎盘回宛转,无不中节。”这些古人所言之“国乐”,或专指宫廷乐队,或泛称宫廷音乐,总之指的都是那些能够代表国家水平的音乐。另据《辽史·乐志》记:“辽有国乐,犹先王之风;其诸国乐,犹诸侯之风。”这里所谓“国乐”,实则由国家(或诸侯国)制定的能够代表国家在庆典、祭祀中演奏的大型音乐。和古代“国乐”含义相比,20世纪初期国人提出的“国乐”无疑是新“国乐”。可以肯定地说,无论从当时的观念方面或是从音乐实践方面看,它指的并不是中国原有的传统音乐(既不是古代宫廷音乐、文人音乐抑或寺庙音乐的传统,也不是存留于民间的地方音乐传统),而是属于“新音乐”的范畴。因此,我们在这里需要重新理解的是,“国乐”这个概念从实质上还可以有两种解释:
其一是具有政治含义的“国乐”。也就是说,这种音乐被认为是(或被期待为)能够代表国家、对国家权威具有象征意义的音乐。从上面所引古人口中的所谓“国乐”在古代的含义,就是指能够代表当时那种传统“国家”(历史上的封建王朝)的音乐。但是,民国时期的“国乐”并非古代“国乐”之本意,它所代表的不是(也不应该是)传统的国家、封建帝制的国家,而是当时中国按西方模式建立起来的现代民族一国家。尽管当时的精英们并不一定都能意识到,他们所鼓吹的民族主义、民国主义其实就是西方模式的现代民族一国家主义,但实质上当时的爱国(即爱中国),所爱的绝不是大清王朝的封建帝国,而明明白白的就是爱现代的新兴民族一国家(中华民国以及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二是具有文化含义的“国乐”。也就是说,这种音乐是中国文化所特有的、属于中华民族自己的音乐。民国时期(尤其是“五四”以来)的精英们虽说因反封建而不热爱封建帝制的中国,但大多数人对于古老农业文明创造出来的古代音乐传统仍然保持一定的崇敬心理,并由此而产生一定的民族自豪感。于是,崇尚“国乐”,倡导“国乐”就成了当时人们民族主义意识的一种象征。但是,这种民族主义和古代抵抗外族侵略的民族主义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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