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管理理论与实践》:
一、中国文艺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一)中国文艺管理体制之发展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是,在文化艺术管理上,也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为主体的文化艺术事业管理体制。文化艺术行政部门的职能,正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即国家把对文化艺术事业的管理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管理职能之一。从中央政府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甚至乡镇基层政府,都设有代表国家从事文化艺术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同时,这些文化管理机构在文化艺术管理的方针上、政策上,又直接受到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在这种体制下,过去那些分散的、杂乱的艺术团体和个人被组织起来,纳入统一的管理范围中,各种文化艺术活动都得到统一的组织和调控,所有文化艺术的从业人员都成为国家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的干部或职员,国家和地方政府按年度为这些单位拨款,其中包括员工的工资以及开展艺术活动的费用。对于各艺术团体所从事的演出、展出、出版或影片制作等各方面的艺术活动,上级主管部门均需指导、审定和检查。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和中期的文化艺术事业,基本属于这种情况。这一文化艺术管理组织体制,为能从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出发,及时有效地组织动员人力物力进行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深入,原有文艺管理体制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人事制度僵化、所有制和经营方式单一、分配不公、法制不健全、职责不清、赏罚不明、效率低下等弊端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计划体制时期以来的高度集中的文艺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增强了文化单位的自主权和经营权;文化经营和文化演出逐步面向市场;部分文化单位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国家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拨款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专项资助等形式。这些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适当放权引进市场机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收到良好效果,但从总体上说,改革仍然在计划体制的框架中进行,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没有根本性改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建设所要求的文化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差距。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为文化艺术管理体制的变革带来新的契机: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在转变职能的前提下政府机构在编人员减少了1/2,接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进行了相应的机构改革。随之而来的是全国各地文艺体制的新一轮的改革。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整体体制改革的突出,中共中央明确要求文明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就要求文艺体制改革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改革目标相适应。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相比,文化艺术管理体制的改革仍显滞后。深入探讨文化艺术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改革政府对文化艺术生产的管理,建立中国特色的文化艺术管理制度,是发展文化艺术的当务之急。
(二)中国政府系统的文化组织机构与职能
我国主管文艺的部门是文化部。早在1949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规定了政务院设立文化教育委员会,设立了专司文化事业管理的中央文化行政职能部门文化部、新闻总署、科学院、教育部。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都成立教育厅、局,文化厅、局或其他文化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文化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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