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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蓝皮书:江苏法治发展报告No.7(2018-2019 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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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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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165068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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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江苏法治蓝皮书:江苏法治发展报告No.7(2018-2019 2019版)》报告了2018-2019年江苏法治发展基本情况。在中共江苏省委的领导下,江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地方立法、法治政府、公正司法等领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面临不少实际问题和困难。在主题报告部分,本卷江苏法治蓝皮书将继续关注江苏人大立法、司法为民、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进展,在专题报告部分,将重点介绍江苏行政复议状况、江苏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情况、非公经济领域法治保障和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法治保障等内容;在调查报告部分,介绍了扬州市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代化程度和江苏基层司法所长生存状态的调查报告。本卷江苏法治蓝皮书内容丰富,很好地展示了法治江苏建设的年度概貌,对于地方法治研究和江苏法治建设工作的具体推进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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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道通,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理事,受聘担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专家咨询委员。曾被评为江苏省“青蓝工程”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江苏省“五个一批”人才培养人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科技带头人。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主要论著有:《刑事法治的基本立场》《刑事法治:理论诠释与实践求证》,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刑事法评论》《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 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兼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等职。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其中重点项目1项。承担并完成了全国教育科学“八五”规划项目、国家教育部教改项目、江苏省社科规划项目多项。先后获得江苏省普通高校优秀“园丁奖”银奖(1999年),分别获江苏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01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004年)、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09年)各一次。其个人专著《列宁法律思想研究》于2001年获江苏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2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4年被评为江苏省“全省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主要研究方向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与法哲学。主要论著有:《列宁法律思想研究》、《法治文化建设与区域法治》、《从马克思到德里达》、《社会研究方法导论》等著作20余部(含合著),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江海学刊》、《江苏社会科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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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江苏法治蓝皮书:江苏法治发展报告No.7(2018-2019 2019版)》集中介绍和评析了2017~2018年江苏在民主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区域治理等法治领域的进展情况。本年度报告共分为总报告、分报告、专题报告、法治调查报告、基层法治报告和附录六个部分。
  总报告以进一步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为时代背景,分析了江苏在地方立法、法治政府、公共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和仍面临的问题。分报告关注了2017~2018年江苏省人大、法治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展。专题报告侧重反映法治江苏建设在一些重要领域的进展情况和创新实践,内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社互动、基层社会综治、社区治理、国家公祭保障立法等地方实践。法治调查报告关注了基层法院员额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等现实问题。基层法治报告通过个案和典型创新实例关注了江苏乡村治理和振兴中的法治保障模式创新实践。 最后,附录部分概览式地列举了2017~2018年江苏省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与实施,公安侦查、司法审判和检查工作,荣誉表彰、消费者维权、律师工作、安全生产,社会综治、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人民调解,重要会议、干部任免、反腐倡廉、调研检查等领域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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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江苏法治蓝皮书:江苏法治发展报告No.7(2018-2019 2019版)》:
  (1)补种复绿
  首先,适用补种复绿欠缺法律依据。我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规定了作为行政处罚手段之一的补种复绿,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尚无适用补种复绿的法律依据。其次,适用补种复绿范围有限。一方面,适用对象具有局限性,仅在责任人有劳动能力且愿意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并提供保证金时适用;另一方面,仅在树木、森林资源破坏领域适用。再次,补种复绿在真正恢复受损害区域包括光合作用在内的生态环境功能方面的作用尚存不确定性。最后,适用补种复绿效果监管难度大。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兼顾数量繁多的此类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使监督程序易流于形式,有损判决的权威性。补种达标与否完全依照监督者的主观判断,这样的做法不仅可能放纵补种者责任打折,还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后果。
  (2)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一词早已在生物养殖领域广泛使用,但是司法判决引入增殖放流是近几年才有的司法创新。司法实践中,适用增殖放流主要存在以下困境。一是存在潜在生态风险隐患。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作为涉水体资源生态环境损害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其在提升增殖种类资源量的同时,也会给野生资源种类和增殖水域生态系统健康带来诸多生态风险,存在破坏生物链.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损害的可能。二是增殖放流效果难以评估。放流种群生存环境与原有水域生态系统的兼容性、适应性短期内难以显现,除非对水体生态造成质的改变,否则一般无法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3)替代修复
  替代修复作为与原址修复相对应的新的修复方式,其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替代修复的合法性存疑,造成实质环境权益不公平。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当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高时,可以采用替代修复。从法理角度分析,学界也存在一些分歧。支持者认为,替代修复追求区域内环境总量平衡,受损生态环境服务的功能不局限于受损原址,而是以受损地为中心的一定区域,通过替代修复使环境总量恢复受损前水平即可。反对者认为,替代修复无法改变受损地点的环境状况,一定区域内无法修复的环境均替代性地在修复基地予以补偿,导致具体环境权益分配不公,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二是替代修复的前期规划选址、后期鉴定都被认为增加了成本和难度。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林”“生态修复基地”等项目在规划选址上经过多方协调,环境损害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是否能达到环境修复的效果,本身也无法量化。三是替代修复效果显现较慢。理论上,由于环境具有开放性、整体性和关联性特征,任何有效的环境修复都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较大尺度的空间和较长的周期,局部的、零散的、单一的修复往往徒耗资源、收效甚微。期待一次性修复受损环境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多数情况下的环境损害需要长时间持续恢复治理方可部分或全部恢复原有生态功能。
  2.赔偿损失适用成本高且鉴定难度大
  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动辄数以亿计的赔偿款项令很多责任人无力承担,法院判决往往沦为一纸空文。环境修复耗资巨大、影响广泛,高昂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难以估量的受损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采用虚拟成本治理法得出的数倍于损失数额的修复费用等往往造成“天价赔偿”,如“泰州天价赔偿案”。然而,即便是“天价赔偿”,对于环境修复而言往往也是杯水车薪,相较于受损环境的实际修复费用而言,远远不够。此外,生态环境系统具有流动性和自我修复功能,受损生态环境会借助一定媒介进行自我净化。有时,因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也不同。因此,在现有科技水平下,无法在错综复杂的因素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得出确定的结论。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其存在也创造了社会财富、解决了就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虽然破坏生态环境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但支付高昂的环境修复费,往往使该类企业直接濒临破产,也不利于经济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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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Ⅰ 总报告
.1 凸显法治核心竞争力 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
  ——2017~2018年江苏法治发展报告 韩玉亭/001

Ⅱ 分报告
.2 2017~2018年度江苏省人大工作进展报告 郝明月 屠振宇/019
.3 2017~2018年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 宋宇文 华纯/037
.4 2017~2018年江苏法院工作的进展 方乐/055
.5 2017~2018年江苏检察工作状况报告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73

Ⅲ 专题报告
.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课题组/087
.7 太仓市“政社互动”2.0时期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王晓芸 顾群丰/108
.8 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下的基层社会综治模式创新研究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课题组/117
.9 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问题研究
  ——以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为例 王亚林 鲁海军/131
.10 新时代国家公祭保障立法的南京答卷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评析 陈天笑/148

Ⅳ 法治调查报告
.11 基层法院员额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与出路
  ——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为基础的研究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课题组/167
.12 南京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实践报告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178

Ⅴ 基层法治报告
.13 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推进“三治融合”创新乡村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基于扬州市江都区滨江新城的调查 龚晓梅/193
.14 镇江市法治护航乡村振兴战略调研报告 镇江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组/207

Ⅵ 附录
.15 2017~2018年江苏法治事件概览 逯鑫赫整理/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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