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
客观归责方法论在我国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的运用现状决定了其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的路径选择、具体的借鉴方法和详细的完善措施。
一 路径选择
我国学者习惯于在犯罪论体系改良的层面讨论如何借鉴客观归责论,由此产生了路径分歧。消极说主张,如果在犯罪构成体系不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引入客观归责论存在以下三个障碍:一是客观归责论与社会危害性论的矛盾难以克服;二是客观归责论与因果关系论的矛盾难以克服;三是客观归责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结构之间的矛盾难以克服。总之,只有废弃四要件体系,引入三阶层体系,客观归责在我国刑法学中才有立足之地。与之相对,积极说主张,客观归责论将限缩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全部问题纳入其中,不利于对构成要件要素的独立判断。此外,它的下位规则的部分内容也并非尽善尽美。我国刑法理论不能全盘照搬客观归责理论,但应当借鉴其规范判断方法与部分具体内容。没有必要特别强调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英美的因果关系理论之间的不同点,而应当看到它们的共同点。如果将传统的“因果关系”分为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两个部分展开讨论,必然会吸取上述理论的长处,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理论。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赞成积极说,因为客观归责论与我国刑法理论至少在以下重要方面存在共通之处。
首先,在不法论中,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都侧重实质评价,均涵盖了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客观归责论者的立场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相互区分而不紧密联系,就难以区别“构成要件符合行为”和“结果归属”。社会危害性理论也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从行为侵犯的客体、手段、后果、时间、地点以及行为人的情况、主观因素来决定其轻重。所以,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必须具备。
其次,在规范论中,行为规范不仅构筑了归责判断的基础,也填充了罪刑规范的内容。在德国刑法学中占据主流的行为规范理论综合了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的论理,并与法益侵害说相结合,主张行为无价值的本质在于违反以防止法益侵害为导向的行为规范。由此,行为无价值成为“一种从行为时的情况所决定的不容许之法益风险制造”,并实现了与客观归责论的有效对接。我国学者也同意罪刑规范兼有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性质,前者指向司法工作人员,旨在限定司法权,后者针对一般人,以约束其行为,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与人权保障规范。只有注重行为规范与犯罪构成的关联性,才有利于践行罪刑法定原则。
再次,在体系论中,客观归责论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许多归责要素都有相对应的客观要件。因为前者在客观归责之后才进行主观归责,后者也把客观要件置于主观要件之前。在保护客体、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结果、因果关系等核心要素都具备的情况下,所要借鉴的只是客观归责论的归责立场、类型和标准。将此思维贯彻到行为不法、结果不法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中,就无须生搬硬套阶层式体系及其术语。
最后,在机能论中,尽管客观归责论往往进行反向筛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总是进行正面对照,但它们兼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不能认为,前者只有利于出罪,后者仅有助于人罪,事实上二者很少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客观归责方法论不存在明显的体系偏好和绝对的路径依赖。不要再纠结于体系之争,更不要有“择边站队”的潜意识,规范地、精细化地探究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合理性,④既是评判犯罪论体系之争的理性态度,也扩展了今后客观归责方法论的研究视野。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