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哲学(第三十八辑)》:
(二)托马斯的神学与哲学作为法哲学与国家政治思想的形上基础
在教父时期之后,特别是在教父哲学集大成者奥古斯丁之后,不仅基督宗教的自然法理解,而且实体本体论等,都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整体思想,特别是法哲学思想中达到另一个可以视见,并且至今都难以逾越的高峰。
作为方法论,如同我们探讨奥古斯丁、之后探讨威廉·奥康以及马丁·路德的法哲学、自然法与国家政治思想一样,当我们在探讨托马斯的法哲学、自然法思想与国家政治思想之前,首先要探讨的问题是其自然法与政治思想的神哲学基础,我们这样的人手路径也并未远离我们的主题,这样做固然首先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他们是基督宗教的哲学家、神学家,不仅如此,这也是由他们的学术气质与风格决定的——他们的自然法思想与国家政治思想与他们的哲学、神学密不可分,或者说,就是从中发展出来的,甚或与之融为一体。因而为了避免肤浅,甚或浮浅,我们必须从其神哲学基本理论人手,这不仅是方法的以及论题本身的要求,以从整体上尽可能比较全面、深入把握其思想,同时也意欲在我们未必成熟的探讨中呈现对前贤往圣的学习与尊重之心!
从方法论上来看,如果我们概括这一基础的话,那么它能够呈现为若干基本元素,亦即上帝、世界(包括人)及二者之关系,也可称为托马斯的上帝论、宇宙论及其关系。之所以必须先探讨托马斯的哲学与神学思想,是因为其自然法思想与政治学说等是从存在的最高形上原则出发的,是因为他将其自然法思想与政治学说以宏大而又细腻的风格建构在其整体的思想大厦之中,其法哲学的基础是本体论与形上学。在他的观点中,人的思维、思想奠基于存在的最高原则上,同一律、矛盾律等是人思维的最高原则,真善美作为基本哲学概念,泊锚在他的形上学中,其自然伦理学说就奠基于其中;自然伦理法则的最高原则是所谓诸恶莫做、诸善奉行,这是同一律与矛盾律在伦理领域中的对应,也是法学逻辑学的基本要求。善以及人的本性向善,作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概念,表述了形上的基础,而作为托马斯的自然法概念则不仅表述了人的内在品性与这一内在品性的被赋予性,而且表述了自然伦理法则与自然法及二者的分殊。人的理性在自然而然的诉求中确定人向善的目的,随之而来的就是关联这一目的的自然伦理与自然法的形成以及某种意义上的颁布与生效。由于自然法表述人性之善与向善的目的性,因而具有某种恒常性,这与实证法形成某种对照,自然法以其直接而内在的最高准则而具有一种稳定性,实证法则以其针对人的繁复的现实生活与行为而具有一种变端性、相对性与纷杂的有限性,托马斯尝试将这两者建立内在的逻辑联系。不唯如此,托马斯并非仅仅理论思维者,其实践哲学思维亦属上乘,他在他的整体自然法法哲学系统中建构其宗教理论、政治理论、国家理论、社会学说、家庭理论、私有财产理论等,只有融会贯通其整体的哲学、神学等思想,才能将其各种学说与理论恰当表达出来,并有所理解、有所分析。
从具体研究方法上来看,托马斯的自然法思想与政治思想的意义与价值并非浮光掠影式的所谓东西贯通的治学方式所能窥其堂奥的,学术研究并非作秀,更非沽名钓誉,这样的方式并非治学,而是在亵渎前贤的同时使自身的肤浅甚或浮浅分毫毕现。治学必须在尊重其为人、为学的基础上,在受过恰当的学术训练的前提下,长期(甚或毕生)致力于其整体学术的研究,甚至能够深入到他的思想世界的思辨基础与基本法则之中,而偶然的、临时的涉猎不足以理解其所汲纳的悠久而多样的思想传统与其自身博大精深的思想内涵及二者的内在逻辑联系,甚或曲解之。并非笔者意欲在此以自身之浅陋而故意危言耸听,早就有权威学者指出了这一点,特洛尔奇(E.Troltsch)于一百多年前(1912年)在其发表的专著中就说过,绝大部分关于托马斯社会学说与政治学说的阐释,本身就是匮乏空洞的,它们并未阐释托马斯陶铸其社会学说、政治学说的整体思维原则、思维类型与思想,并未关注其基本论题本身,而是将单一的学说抽离出来,不加阐释或胡乱阐释而将它们堆积在一起。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这些所谓的专家并不知晓托马斯思想在中世纪的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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