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司法裁判问题研究》全书包括引言、正文六章以及代结语,word字数约21万字。近年来,随着公司章程法律地位的提升与实践中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色彩日益浓重,涉及公司章程的案件纠纷,如公司担保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利润分配纠纷等频频发生。同时,由于2013年《公司法》中关涉公司章程的法律规范多有抵牾与疏漏之处,学界对于公司章程法律属性这样的“元命题”未能形成共识,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不当,“涉章案件”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同案同判不同理”的情况时时发生,“涉章案件”经常成为公司法上的“疑难案件”甚至是“悬案”,这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地影响着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也制约着司法对于商业实践所本应具有的积极回应力的发挥。
一、问题之缘起
苏力教授在《追求理论的力量—〈法律理论的前言〉代译序》一文中指出:“作为学者生命意义之预设,我必须假定中国当代社会的某些现象中有些对现有的理论构成了挑战与刺激,为我们—至少从理论上讲—发展、完善甚至是创造新的理论设定了可能性。” 这种被缤纷的社会现实或者说被创作者自身预设的研究成果的“可能性”,从最内在的层面孕生了任何一种学术研究的目的性动力,本书亦不例外。
美国公司法学者玛格丽·M. 布莱尔在《共同的“所有权”》一文中独辟蹊径地指出:“公司,是一种将‘联合专业化’资产的运用加以组织和管理的安排。” 换言之,公司在某种层面上可以被称为一种秩序化构造。而公司法、公司章程则分别是实现公司秩序化的外在与内在之“章法”。笔者认为,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公司自改革开放至今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1992 年)是“经验主义”阶段。在这个阶段,由于国家尚未确立企业发展与改革的整体思路,公司(或企业)的改革,尤其是制度性改革,基本采取的是“经验主义的发展方式”。彼时的中国公司(或企业)基本处于一种“外无法制、内无规章”的野蛮生长状态。第二个阶段(1993—2005 年)是“管制主义”阶段。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公司结束了过去15 年的野蛮生长史,迈入了法制化的发展历程。然而,1993 年《公司法》主要承担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制度性保障的政治使命, 这就为这部《公司法》埋下了“管制主义”的基因,公司自治无从伸张,章程自治更是痴人梦呓。第三个阶段(2006年至今)是“自由主义”阶段。其开始的标志便是2005 年《公司法》的实施,对于2005 年修订并于2006 年实施的这部《公司法》,学界称颂之声不绝于耳,公司法同仁几乎一致认为这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公司法典,有学者甚至称“中国公司法迈进了世界先进公司法之列”。是故,2005 年《公司法》开启了中国公司的“自由主义”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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