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继承编》一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继承编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继承编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该条文的精神。
继承的法律特征有:
1. 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生存的自然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财产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原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义务需要由他人承受,因而产生继承问题。因此,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制度。
2. 继承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亲属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继承,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继承,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依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密切关系的亲属,无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继承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即使是亲属,也只有一定范围内的与被继承人具有近亲属身份的人才能作为继承人。
3. 继承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继承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标的。因此,继承的发生须以死者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继承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存在的社会,不会有也不可能存在继承制度。
4. 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死亡,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发生变更。因此,继承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基本方式。不过,继承中的财产转移与一般的财产转移不同,一般的财产转移是个别财产的转移,而继承则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整体概括转移。只有依法由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在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法律现象,才属于继承。我国原《继承法》规定了其他一些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财产转移的情形,如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发生的死者财产的转移,由于不属于概括承受,不属于继承。之所以规定在原《继承法》中,是因为涉及死者遗产的处理问题。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恢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税款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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