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完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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