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工伤
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伤亡如何认定工伤
发生职业病情形如何认定工伤
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发生伤亡如何认定工伤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如何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组织外出游玩发生意外如何认定
……
选取典型案例+展示认定历程+专业深度评析
明晰工伤认定裁判要旨,做好职工保护与风险防范
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工伤认定。结合工伤认定过程中典型的疑难案例与流程解析,对工伤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剖析。工伤认定程序大多较复杂,历时较长,涉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法院等行政和司法程序。对工伤认定疑难案例的研究,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行政判决的研究,还是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认定的研究。本书即通过研究工伤认定方面的疑难案例,达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有效衔接,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第四节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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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析与思考
《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的规定,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法律适用极不统一,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试图解决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难题,但事与愿违,即使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公布也没有从根本上缓解这个问题。
(一)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性质规定的历史沿革
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应该首推《劳动保险条例》,但《劳动保险条例》不仅没有对工伤认定作出详细规定,更没有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性质作出具体规范。从相关法律规范的历史沿革来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已失效)第一次就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性质作了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工伤。从该条规定的情形来看,认定为工伤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二是在上下班必经的路线,三是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事故必须为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有所变化,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条件变得较为宽松和原则化:一是并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只要实质上是上下班都可以;二是没有明确要求是必经线路;三是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改为机动车事故;四是取消了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规定,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适用条件既变得严格又有所放松,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以前的法律规范相比,该规定一方面恢复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缩小了上下班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另一方面将“机动车事故”规定修改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扩大了上下班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应当说,将上下班事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使得这些遭受职业意外伤害的人能够体面地生存,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适用上下班事故的具体规定,《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关于上下班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来看,它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为此我们需要更加复杂的法律适用方法与之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在工伤认定的问题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曾经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案,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存在着上下班时间、路线和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无法监管,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重复享受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实际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也给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建议删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相关条款。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1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7号)称:“《工伤保险条例》做出此项规定的本意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同时也是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该项规定遇到的一些问题确有必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为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办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研究,尽可能提出完善该项规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机构共同推动相关立法的修订和完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属于立法技术和标准十分超前的国家,倾向劳动者的立场十分明显,那么作为司法裁判者应当严格保持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需要倾向劳动者的利益进行立法,因此制定法律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相对平衡,如果司法裁判者仍过多考虑倾向劳动者,那么两者的关系必将失衡,裁判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此一来,也许司法裁判者的人文关怀能够得到充分体现,但是社会承受能力、社会公平以及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束之高阁。我国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二是职工因何受到伤害,三是职工承担责任的状况。这些都需要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社会学解释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等法律适用方法予以解决。
(二)上下班途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三要件之一
“上下班途中”虽然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但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专业术语”,而是日常用语。尽管人社部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过多次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司法解释,但从“上下班途中”用语和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其含义应当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参照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以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主要从以下四方面综合进行考量:
1.空间因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规定:“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但问题是,居住地或工作地在不同的情境下有不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2号)认为:“如邹某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这只是个案答复,并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上下班途中”的条件,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限定,从上述规定和“上下班途中”的本意而言,对“居住地”和“工作地”可以作广义的理解,单位提供的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等均可视为“居住地”。因此,“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指的是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所谓合理路径,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但是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而致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一般来说,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
2.时间因素
一般情况下,“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指的是在居住地和工作地等空间因素确定后,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所谓合理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居住地或者工作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时,对于什么是合理时间也回答得很无奈:“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目前,由于用人单位普遍不提供住宿条件,而职工又经常加班加点,有些实行计件工资、管理不是十分严格的单位还可能存在职工“私自”加班的情况,甚至职工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这些情况都使得《工伤保险条例》所指“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非常困难。实务中,“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因素有以下三种情形:
(1)职工正常工作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一般来说,职工加班加点、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确是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的途中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
第一章 工伤认定基本理论
第一节 工伤的构成 / 003
一、劳动关系 / 003
二、工作时间 / 009
三、工作场所 / 012
四、工作原因 / 013
第二节 工伤认定的概念和原则 / 015
一、工伤认定的概念 / 015
二、工伤认定的原则 / 015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则 / 017
四、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028
五、视同工伤的情形 / 037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 040
第二章 工伤情形与司法判定
第一节 涉及“工作原因”伤亡的工伤确认 / 047
一、司法案例展示 / 047
二、评析与思考 / 052
三、相关法律规范 / 060
第二节 履行工作职责伤亡的工伤确认 / 065
一、司法案例展示 / 065
二、评析与思考 / 071
三、相关法律规范 / 079
第三节 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确认 / 081
一、司法案例展示 / 081
二、评析与思考 / 106
三、相关法律规范 / 120
第四节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确认 / 123
一、司法案例展示 / 123
二、评析与思考 / 136
三、相关法律规范 / 158
第五节 自残、自杀伤亡的确认 / 163
一、司法案例展示 / 163
二、评析与思考 / 171
三、相关法律规范 / 172
第三章 特定情形下的工伤确认
第一节
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其是否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 177
一、司法案例展示 / 177
二、评析与思考 / 180
三、相关法律规范 / 187
第二节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工伤确认 / 190
一、司法案例展示 / 190
二、评析与思考 / 191
三、相关法律规范 / 195
第三节 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 197
一、司法案例展示 / 197
二、评析与思考 / 209
第四节 职业病情形的工伤确认 / 215
一、司法案例展示 / 215
二、评析与思考 / 223
三、相关法律规范 / 225
第四章 最高司法机关指导案例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 235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展示 / 235
二、评析与思考 / 244
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 / 254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258
第四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工伤认定的观点 / 260
一、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2020年第1期) / 260
二、
伏某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2018年第3期) / 260
三、
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2017年第4期) / 260
四、
张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2016年第1期) / 261
五、
何某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2016年第1期) / 261
六、
邹某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2016年第1期) / 261
七、
陈某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2013年第9期) / 262
八、
黄某华诉刘某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13年第1期) / 262
九、
王某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2011年第9期) / 262
十、
邹某英诉孙某根、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年第3期) / 263
十一、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8年第9期) / 263
十二、
杨某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8年第1期) / 263
十三、
铃王公司诉无锡市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纠纷案(2007年第1期) / 264
十四、
杨某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 / 264
十五、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2005年第8期) / 264
十六、
何某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2004年第9期) / 265
后 记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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