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建议,由于秘密传统知识尚为原住民社区、当地社区或者其他传统文化社区所掌控;而且,一般情况下,原住民社区、当地社区或者其他传统文化社区不会公开秘密传统知识,故从事物运动规律与制度运行成本角度看,设置禁止权比较科学。对此,可直接将商业秘密的禁止权移用于秘密传统知识。所有者对其秘密传统知识享有禁止他人非法获取、披露与使用的权利。秘密传统知识,由于其对原住民、当地社区或者其他传统社区通常具有一定的精神价值,与其宗教信仰具有一定的关联。故对其授予一定的精神权利是可取的。虽然在商业秘密权利设计中,一般对其精神权利不予规定,而仅规定其经济权利或者财产性权利。原因在于,在欧美现代商业秘密普通法制度中.精神权利如署名权等,乃是商业秘密的当然权利,不用特别予以规定。对秘密传统知识的精神权利,还有一项传统知识标识使用权。在专利法上,标明专利标记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17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标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界定其内涵。我们可将其理解为包括专利类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技术名称(含简称)、专利申请号、专利授权号等与专利权有关的名称、标识与符号。在秘密传统知识中,其精神权利亦应涵盖这一权利.即权利主体在其传统产品或者依照传统方法制作、生产的有关产品上或者包装上标明有关传统知识名称、有关族群或者社区名称、传统知识登记号等有关传统知识标识的权利。
这样,秘密传统知识的权利,可以做以下设计。第一,精神权利。秘密传统知识的精神权利,主要有公开权、署名权、保护传统知识完整权、传统知识标识使用权。公开权,即决定有关秘密传统知识是否公开的权利。因为秘密传统知识尚处于秘密状态,故公开权是其权利主体所享有的首要精神权利。但是,作为精神权利的公开权。近似于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与商业秘密权中的披露权有一定区别,参见下文的论述。署名权,是指原住民、当地社区等在传统知识上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这里的署名权,可以理解为标明来源权,即标明传统知识来源于某原住民社区或者某当地社区。如贵州地方剧种——“安顺地戏”,即表明其起源于贵州省安顺地区的一种地方戏剧。保护传统知识完整权,是指在利用秘密传统知识时,利用者应当尊重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包括尊重秘密传统知识相关文化准则和习惯性做法。传统知识标识使用权,参见上述。第二,经济权利。秘密传统知识的经济权利,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消极或者积极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非法获取、非法披露、非法转让与非法使用秘密传统知识的权利。当然,这里的禁止非法披露权.与前文所述秘密传统知识精神权利中的公开权存在竞合,二者可以择一而定。事实上,如同商业秘密,其权利人只有通过对秘密传统知识进行开发、利用,生产、制作有关产品,或者向社会提供有关服务,才能实现该秘密传统知识的经济价值,从而使其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但是.秘密传统知识的价值实现,又以其处于秘密状态为前提,故在对秘密传统知识授予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权的同时,还要赋予其禁止他人非法获取权与非法披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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