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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
0.00     定价 ¥ 98.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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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358835
  • 作      者:
    严永和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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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严永和,男,湖南省溆浦县人,法学博士,中南民族大学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民族法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民族法研究。在《民族研究》《光明日报》《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期刊和报纸发表论文六十多篇,出版专著两部,主持国家社科、省部级项目十余项,获得省部级奖励四项。多次应国家主管部门邀请,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利法》修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立法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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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明确地将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传统文化资源区分为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设计与传统名号,为纷繁复杂的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构建理清了思路,论述了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理念、目的与基本原则,构建了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权利主体、授权条件、权利内容与限制、侵权行为及其民事法律责任等规则,为我国制定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法(如“传统知识与传统设计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传统名号保护条例”等)、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和政策讨论提供了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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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笔者建议,由于秘密传统知识尚为原住民社区、当地社区或者其他传统文化社区所掌控;而且,一般情况下,原住民社区、当地社区或者其他传统文化社区不会公开秘密传统知识,故从事物运动规律与制度运行成本角度看,设置禁止权比较科学。对此,可直接将商业秘密的禁止权移用于秘密传统知识。所有者对其秘密传统知识享有禁止他人非法获取、披露与使用的权利。秘密传统知识,由于其对原住民、当地社区或者其他传统社区通常具有一定的精神价值,与其宗教信仰具有一定的关联。故对其授予一定的精神权利是可取的。虽然在商业秘密权利设计中,一般对其精神权利不予规定,而仅规定其经济权利或者财产性权利。原因在于,在欧美现代商业秘密普通法制度中.精神权利如署名权等,乃是商业秘密的当然权利,不用特别予以规定。对秘密传统知识的精神权利,还有一项传统知识标识使用权。在专利法上,标明专利标记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17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标识,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界定其内涵。我们可将其理解为包括专利类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技术名称(含简称)、专利申请号、专利授权号等与专利权有关的名称、标识与符号。在秘密传统知识中,其精神权利亦应涵盖这一权利.即权利主体在其传统产品或者依照传统方法制作、生产的有关产品上或者包装上标明有关传统知识名称、有关族群或者社区名称、传统知识登记号等有关传统知识标识的权利。
  这样,秘密传统知识的权利,可以做以下设计。第一,精神权利。秘密传统知识的精神权利,主要有公开权、署名权、保护传统知识完整权、传统知识标识使用权。公开权,即决定有关秘密传统知识是否公开的权利。因为秘密传统知识尚处于秘密状态,故公开权是其权利主体所享有的首要精神权利。但是,作为精神权利的公开权。近似于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与商业秘密权中的披露权有一定区别,参见下文的论述。署名权,是指原住民、当地社区等在传统知识上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这里的署名权,可以理解为标明来源权,即标明传统知识来源于某原住民社区或者某当地社区。如贵州地方剧种——“安顺地戏”,即表明其起源于贵州省安顺地区的一种地方戏剧。保护传统知识完整权,是指在利用秘密传统知识时,利用者应当尊重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包括尊重秘密传统知识相关文化准则和习惯性做法。传统知识标识使用权,参见上述。第二,经济权利。秘密传统知识的经济权利,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消极或者积极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非法获取、非法披露、非法转让与非法使用秘密传统知识的权利。当然,这里的禁止非法披露权.与前文所述秘密传统知识精神权利中的公开权存在竞合,二者可以择一而定。事实上,如同商业秘密,其权利人只有通过对秘密传统知识进行开发、利用,生产、制作有关产品,或者向社会提供有关服务,才能实现该秘密传统知识的经济价值,从而使其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但是.秘密传统知识的价值实现,又以其处于秘密状态为前提,故在对秘密传统知识授予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权的同时,还要赋予其禁止他人非法获取权与非法披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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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应予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文化资源范围的界定
一 民俗学对传统文化资源范围界定的贡献
二 人权法对传统文化资源范围界定的探索
三 “遗产法”对传统文化资源范围界定的实践
四 应予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文化资源范围的界定
第二节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用与传统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 专利法、植物新品种制度的利用与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 著作权及邻接权制度的利用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 实用艺术作品制度及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利用与传统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 商业标志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利用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节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修改与传统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 现代专利制度的修改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 现代著作权制度的修改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 实用艺术作品制度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与传统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 商业标识制度及反商业混淆制度的修改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节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构建的主要思路
一 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理论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构建的主要思路

第二章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理念、目的与原则
第一节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理念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探讨
二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理念
第二节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目的的探索
二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立法目的的确定
第三节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的探索
二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客体
第一节 传统知识
一 传统知识内涵界定的立法史
二 传统知识内涵界定的学术史
三 传统知识的内涵与类型化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
一 民间文学艺术内涵界定的立法史
二 民间文学艺术内涵界定的学术史
三 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与类型化

第四章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制度的权利主题
第一节 个人主义主体观
一 尊崇个人是现代社会的政治法律标志
二 创造者本位是知识产权法的主体观
三 个人主义主体观在传统文化资源领域有一定适用空间
第二节 集体主义作者观
一 原住民社区、当地社区作为权利主体
二 国家作为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主体
第三节 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主体
一 传统知识的权利管理主体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管理主体

第五章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授权条件
第一节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授权条件
一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别权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二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别权利授权的程序条件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保护条件
一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的实体条件
二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的程序条件

第六章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内容
第一节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内容
一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积极性权利
二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消极性权利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内容
一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精神权利
二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经济权利

第七章 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限制
第一节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限制
一 现代专利法的权利限制
二 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限制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限制
一 现代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
二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限制

第八章 侵犯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行为与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侵犯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行为
一 现行知识产权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立法处置
二 侵犯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行为的类型化
第二节 侵犯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
一 侵犯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民事责任
二 侵犯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特别权利的民事救济
参考文献
缩略词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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