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面发展视域中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建设》: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公民的社会适应能力
法治理念来自西方。曾经,家长制、君主制、宗法等级制、皇权至上、法随君出以及官本位的观念形成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的主要方面。我国民众的法治之梦开篇于1895年的变法维新运动,但真正意义上法治的开端应当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呈现出来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具体而言,法治文化是指深入到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以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合乎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
从2010年开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标志,理论上可以认为中国从此进入法治的实施阶段。这一阶段,首先需要实施的是法治政府,公权力受到限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在整个社会文化由宗法家族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人自身由臣民状态向公民状态转变,传统社会规范由人治伦理向法治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变化带给我们的是压力与挑战、焦虑与机遇、失败与成功。面对这些,每一个公民首先需要的是学会应对,学会适应,学会以法律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与处理问题。
1.恪守法律制度的精神的培育是基础
正如哈耶克所说:“如果没有根深蒂固得到的信念,自由决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只有当个人通常都能被期望自觉尊奉某些原则时,强制才可能被减至最小限度。”如果大多数市场行为主体都是蔑视法律法规制度和基本道德原则的“草莽英雄”,那么,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法律法规制度之所以能有效实施,不仅仅由于其绝对权威的性质,还因为遵纪守法的信念给这种强制性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心理学的基础。
我国长期形成的实用主义文化传统对现代法制精神形成了一种顽强的文化阻滞力。对此,林语堂在《中国人》一书中,有比较形象的描绘:“作为一个民族,我们伟大到可以根据扬善惩恶的基本原则制定至高的法典,但我们也可以伟大到不信任律师,不信任法庭,95%需要诉诸法律的纠纷是在法庭外面解决的。我们伟大到可以制定相当繁缛的礼节,然而我们也可以伟大到可以把这些礼节看作生活这个大玩笑的组成部分:中国人举行葬礼时的大吃大喝,锣鼓喧天,即可证明这一点。我们伟大到可以声讨罪恶,但同时对罪恶又可以无动于衷,不感到大惊小怪。我们伟大到可以发起一系列的革命运动,但也伟大到善于和解,并回头再重复以前反对过的统治制度。我们伟大到可以精心制作一套完整的对官员进行弹劾的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交通制度、图书阅览制度,但我们也伟大到可以打碎所有的制度,不理睬这些制度,绕过这些制度,和制度开玩笑,驾驭这些制度。”这种重内容不重形式的文化传统的实质,就是中国式的实用主义,即只要内容管用,对形式可以不闻不问,视而不见。它使得国民处事灵活,而不太注重原则和正式规范的约束,认为“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制观念淡薄。“中国式过马路”历来遭诟病,只要是交警不在,行人闯红灯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以权代法、以政策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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