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阳光洒满校园:校园犯罪预防与校园安全保护》:
一、校园欺凌情形简述
本案系H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真实案例,属于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后,处理方式不当,“恶逆化”激情犯罪的情形。所谓的校园欺凌,就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以及学校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肢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人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这种暴力,可以认定为蓄意运用躯体的力量或者权力,对他人、群体或者社会进行威胁或者伤害,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剥夺。校园欺凌是一种带有攻击性的行为,欺凌者与受害者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权力上的不对等,比如人数、身体、年纪,或者是一方掌控了对方的什么把柄,或者在群体中的受欢迎程度。欺凌者热衷去控制和伤害对方,尝试以这种方式来满足自身的刺激感或者尊崇感。当一次刺激得以满足后,往往就形成一种欺凌习惯。对于受害者而言,可能就形成了一种欺凌的氛围。欺凌往往是长期且反复的,所以欺凌行为在某段时间内会长期反复发生,很多受害者被校园欺凌折磨到精神崩溃,有的甚至“恶逆化”,自己采取不当反抗手段最终触犯法律。本案中的何某就属于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没有正确面对和解决欺凌问题,采取不当方式进行解决,最终“恶逆化”,触犯了法律。
何某实施犯罪前曾遭受白某一伙欺负,长达3周,而且一天多次,足以涵盖学习、寝室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开始的冷暴力到人格侮辱,再到进一步的言语辱骂和肢体冲突,这对何某造成了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导致何某在这种高压欺凌下,作出了不健康不正确的应激反应,即“恶逆化”反应,在判决书上法院也将此行为认定为激情伤人。不正确处理欺凌行为,极易滋生一些相关犯罪,校园欺凌行为导致的犯罪现象,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多发。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除了抢劫、抢夺这类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之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一类单纯的施暴性犯罪,均与校园暴力相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校园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罪的比例为57%,故意杀人罪的比例为6%。究其原因,欺凌现象是其中的主导因素。欺凌行为作为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因子,其中既有“恶逆化”的部分,也有单纯的欺凌过重直接导致被害者自杀或者被殴打致死的犯罪。而本案属于因遭受校园欺凌,不堪受辱而直接“恶逆化”的情况。
二、“恶逆化”犯罪过程重点分析
所谓“恶逆化”,亦称恶逆变,指的是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支配和其他因素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亦即从被害者向施害者方向的转化。在本案中,何某在自身人格受到侵犯并不堪受辱的情况下,逆向变化,从校园欺凌行为的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人身权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公民权利,任何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都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严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构成犯罪;轻微侵犯人身权的行为,相较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行为而言可能较为缓和,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放任他人任意实施情节较轻的侵犯人身权行为。首先,白某等人先前实施的殴打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已经涉嫌犯罪。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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