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水共治”多中心治理模式研究》:
2.3.2 主体的行为模式选择
(1)政府:角色三合一的典型
政府是集提取、提供与利益敏感为一体的典型代表。它既是水资源系统的提取者,又是间接的提供者,同时对利益敏感的把握又是其职责所在。
当政府作为集合名词而出现时,具有“行政人”的属性;但当我们把视角关注到政府工作人员时发现政府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所组成时,就带上了“自然人”的属性,政府在水资源系统中的双重属性,导致行为选择目标的模糊。
作为“行政人”时,政府会带上公共利益属性,所以他们必须保持较强的利益敏感度,在水资源提供时确保公众利益不受侵害。他们可能会直接提取水资源,且提取数量较大,但并非将水资源占为己用,而是将使用权转移给公众,以确保公众用水的充分性,这就是供水行为的出现。“政府”一词虽然原意是“操舵”,但政府的职责应该是“服务”“掌舵”而不是“划桨”,所以政府未必直接成为提取者。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与手段,激励、允许或者强制要求其他行为主体进行提取,而自身则以提供者的身份而出现,给予资金、技术、人员、设计等,在洪水、涝水和污水的处理时就是如此。
政府还是规则的主要提供者,通过规则对提取者的行为进行引导与制约。从国家提供的水费规则来看,①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②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③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④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⑤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其中企业用水的价格是远高于生活用水的。对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可使用的中水仅1.00元/立方米,且不征收污水处理费,政府通过规则引导对水资源循环运用的意图可见一斑,这对提取者的行为选择产生一定影响。在遵循全国水费规则的前提条件下,区域性水费规则也在其所辖范围内发挥指导作用。以绍兴水价为例①,从收费标准来看,居民第一级水量的价格是最低的,这是为保障居民正常的生活,而第二级水量、第三级水量逐渐升高,第三级水量已经超过非居民用水的价格,是第一级水量的两倍,这一规则是对提取量适度的引导,鼓励居民的节水行为。特种行业,如洗车、美容美发、桑拿等,用水量大,通过高收费能够起到对水资源提取量调节的作用。医药、化纤、化工等行业的污染处理费颇高,且是基价,这是对水资源提供者的补偿作用。政府提供的规则能够对提供、提取以及利益敏感进行综合协调,维护水资源系统的有序运行。
当然,不可否认,政府在维持日常管理与运行活动时,也会因为对水的使用需求,成为水资源的提取者,此时,对水资源单位的使用量并不大,但也需要做到节约用水。
作为“自然人”时,政府也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对私利的敏感,他们乐意于关注供水与治污,直观数据加上老百姓的切身感受,能够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甚至可能喜欢洪水、涝水,因为众志成城时政府的形象更加光辉;节水热衷于宣传,因为看上去很美:对“排水”很头疼,因为“排”之无功,不“排”是过。这一私利可能会冲击他们对公利的选择,也是“服务型政府”所需要避免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并非是单纯的自然人,而是披裹着“行政人”外衣的“自然人”。双重角色的共同作用有时会让人产生混淆,认为他所产生的行为均是基于“行政人”角色的结果。事实上,当政府以利益敏感者身份出现时,所在意的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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