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伦理基础》:
在古典时代,政治具有其天然的伦理根据,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政治学是伦理学的完成,人们组建城邦是为了克服个体的不自足以实现自我完满的最高善。然而自马基雅维利以来,权力便逐渐取代伦理道德而成为政治的基础和目的。到了韦伯那里,政治领域则纯粹成为了争夺权力的角斗场,和伦理道德不再有任何关系。或许可以这么认为,马基雅维利之前的政治主要表现为伦理政治,而在其之后,政治则主要表现为权力政治。在现代语境中,政治通常就意味着权力政治,因此为了方便,人们往往把原本不同的权力概念和政治概念等同起来,进而把权力伦理等同于政治伦理,而政治又被限定在国家上面,于是关于权力伦理的探讨很多情况下便被简化了。然而,权力的概念范围要大于政治,除了政治权力,人们也有经济权力、文化霸权之类的表达,而政治的概念范围也要大于国家范畴,在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产生以前,政治活动早已存在,事实上,人类社会一经产生便是政治的社会。所以,权力的伦理问题要比政治伦理和国家道德问题更为基本和普遍。诚然,从典型的特定事例和范畴作为研究的突破口,并据此推而广之,不失为一种学术研究的方便路径选择。所选择的研究对象越是具体可见,越容易观察和把握,也就越能做到有的放矢。随着选择对象的一般化,所要采用的概念和范畴越需要具有概括性,所需用的方法就离观察和实证越远,相应地就越依赖于形上的分析和综合,研究难度也就越大。但是我们不能为了研究方便,而任由具体影响了一般。很多的具体放在一块儿并不就等于普遍,更为重要的局限在于各个具体研究领域所使用的概念和范畴缺乏统一性,容易而且似乎已经造成了各个领域学术对话和沟通的严重障碍。基于具体研究的困境,本书采取一般到具体的研究路径,并不把权力首先限定在政治领域,甚至是国家领域,而是从分析权力的最普遍性概念人手,澄清权力一词到底是何所指及其根据何在。而对于伦理,本书并不纠结于伦理和道德之辨,而是将二者基本当作同义语来使用,更不把寻求权力的伦理基础定位于为权力的运行制定具体的道德规范或伦理原则。对于任何事物的把握,恰当的选择在于既要深入事物的内部,又要着其大处,而不被细枝末节所羁绊。对于伦理或伦理学来说,如果对其的把握仅仅纠结于伦理和道德二字,便是停留于表面,会因概念和范畴的匮乏而流于泛泛而谈;而如果着意于制定或者归纳具体的道德规范,则常常会陷入一叶障目、难见泰山的窘迫境地。为了避免落人这种要么极宏大,要么极微小的致思套路,本书选取"善"和"正当"这两个伦理学的最基本概念作为伦理道德进入权力分析的涉入点。如此一来,本书关于权力伦理基础的研究便包括两大部分即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部分是关涉事实问题的权力之概念和权力何以可能的根据分析,另一部分则是关涉价值问题的权力之善和正当的分析。
人们对权力概念自身的关注是近代以来的事情,确切地说是始于霍布斯。霍布斯将权力看作实现未来利益的手段,这成为学术史上第一个明确的权力定义。霍布斯之后,权力的概念问题仍旧处于学术研究的边缘地带,被当作自明的概念来使用。直到20世纪初,由于韦伯的努力,权力的定义才又获得了进一步的进展。与霍布斯不同,韦伯的权力定义关注的不是手段,而是结果,认为权力是行动者不顾他人反对实现自身意志的概率,而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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