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之间:公共生活空间行为规范研究》:
在西方,公共生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时代不同公众就会有不同的公共生活内涵,即具有不同的政治特征。“在雅典时代、北美殖民地时期和美国建国初期,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从18世纪开始,选举投票逐渐成了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方式。”②到了现代社会后,仍然有人希望重建“雅典式”“乡镇集会式”典型公共生活。
由以上考察可以看到,迄今为止有关公共生活的研究和定性,探究公共生活的理论基本上都是以西方经验为内容的理论,尤其是古希腊哲学家们在研究上百个城邦后倾情贡献的古希腊城邦型共同体的建立和运行经验,本来只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体系,但借助欧洲资本主义的全球侵略和文化扩张,有意无意隐没了其地方性知识的特点,被建构成具有世界普适性的理论。这种理论多倾向于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建构公共生活并分析公共生活的功能特点,公共生活就是政治甚至成为立论的前提预设而不加论证,观点直接基于如何才能实现其政治参与功能展开。其中蕴含着这样的逻辑:公共生活等于政治生活,缺乏公众政治参与的政治生活就是没有公共生活。
学者们如果照此西方政治哲学的逻辑,以此为标准,自然会坚定认为,中国从远古至近现代一直没有发生公共生活,中国人更不可能以公民身份存在。由此的结论是: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显学——儒学造成了中国人公共生活缺失和公民身份无感。所以,依据西方公共生活以政治生活为主要甚至唯一内容的历史经验,“中国要生成公民、建立公民社会,以及建立公民支持的政治架构,必须另辟蹊径,改造乃至全盘摧毁儒家传统及其所塑造的社会结构”①。
但是,西方经验不等于人类经验的全部,更不能把西方经验总结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理论。公共生活并不等于政治生活,并不天然地指向公共权力的竞争和制约,政治生活只是公共生活的一种类型。公共生活及其载体——公共生活空间是客观的存在,即只要有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就有公共生活,或者说公共生活就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为基本内容的人类社会存在的结果。可以说,公共生活的政治功能只是公共生活诸多功能中的一种,而非全部。
从历史上看,周王朝时期就形成了特有的以各个层次等级不同的公共生活为内容的多中心、多层次的治理结构。“首先是以周王为中心的天下公共生活,这当然只有一个。其次是以诸侯为中心展开的邦国公共生活。全国有几百个诸侯,也就有几百个邦国层面上的公共生活空间。最后以卿大夫为中心,在都邑展开家的公共生活。家的数量极多,最小型的公共生活空间在全国有成千上万个。”②与此相一致,也就有了“家之公民、国之公民和天下之公民”的区分。所以,在中国社会,有群体的地方就有公共生活,公共生活是一个群体行为的范围概念,并不存在纯粹的私人领域,也不存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截然分明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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