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格斯文集之郎俊义》:
为构建更加开放、快捷、安全的支付体系,近年来我国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支付服务主体,鼓励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创新和推广。在此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异军突起。然而,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和过度竞争等都极易加大支付风险,甚至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危害公众利益,需要加强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为此,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交易限额、赔付责任、风险管控等进行了规范;中国银联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交易维护成员银行和银联权益的议案》,督促银行逐步将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纳入银联网管控之中;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在制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图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限制在小额支付领域。然而,鉴于现阶段我国支付行业的上位法缺失和监管滞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各种违规收单乃至滥发POS机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亟待推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与此同时,无论是在传统刑事侦查还是社会管理创新中,“打防结合、防控为先”均是长期以来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然而,一些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践中,往往坐堂办案,很少出门找案,各项考核目标也是围绕受理之后尤其是立案之后开展的,这种“重打击、轻防控”的执法理念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经济犯罪侦查中,侦查目的事实上已经延伸和升华为包括法律、经济、社会效果在内的多元化效果,这就要求不能坐等不法分子“人去楼空”或者“挥霍殆尽”,必须秉承防控为先,力争打早打小,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危害。总之,公安机关要坚持“打防结合、防控为先”的方针,向预警防范要战斗力,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工商等部门协同合作,立足源头治理,落实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前端监管稽查的优势作用.积极推动实施更审慎、更灵活、更严格的监管政策,重点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规则的完善问题,明确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对市场上缺乏支付业务资质、违规从事支付业务或利用支付业务从事不法活动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二)坚持主动进攻方针,健全专业查控机制
近年来,各种不法分子作案手法日益复杂多变,加之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现代支付结算手段的创新发展,涉案资金跨地区、跨银行的周转流动更加迅捷、隐蔽,因此,快速查控资金已经成为影响公安机关破案成败的关键因素。近年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显示,涉案资金的流动轨迹及停留痕迹对于侦查方向的引导作用越来越重要,其对犯罪行为的证明作用亦越来越被刑事诉讼参与各方共同认可。①如针对东南沿海银行卡案件犯罪主体集群化、犯罪区域格局化、犯罪手段网络化等特点,对重点可疑人员、犯罪高危人群和源于敏感地区的资金实施动态管控和监控调查,可以真正落实主动进攻方针,从源头上打击和遏制犯罪,其中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而设置的交易监控功能亦可用于资金核查和缉捕逃犯,如银行卡交易实时定位、网上交易IP地址锁定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