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共同侵权行为的解释论,是在1970年代日本经济高度发展时期此起彼伏的公害诉讼和药害诉讼中,围绕探讨如何追究国家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责任问题而逐渐展开的。近年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尘肺诉讼的提起,国家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共同侵权行为法的解释论再次倍受关注。《共同侵权行为法论》采用实证分析、法解释学等分析方法,在以日本1960年代至今的有关10件公害诉讼判决、12件药害诉讼判决、27件尘肺诉讼判决,共计约50件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代表类型判例为基础进行分析,提炼出了有关民法第719条的判例法理,展开主观共同说的正当性及其论证研究工作。
序言
第一章 研讨的前提
第二章 民法第719条解释论的展开
第一节 法解释的方法
第二节 民法第719条的“立法者意思”
一、旧民法的“立法者意思”
二、现行民法的“立法者意思”
第三节 民法第719条的“法意”
一、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解释
二、德国民法典第840条与旧民法财产编第378条
三、民法第719条第1款前段的法意与理由
第四节 民法第719条的“历史的变化”
第三章 民法第719条的判例分析
第一节 民法第719条在公害诉讼中的解释论
一、作为分析对象的判决
二、山王川事件…
三、四日市公害诉讼判决
四、西淀川公害第一次诉讼判决
五、川崎公害第一次诉讼判决
六、仓敷公害诉讼判决
七、西淀川公害第二次一第四次诉讼判决
八、川崎公害第二次一第四次诉讼判决
九、尼崎公害诉讼判决
十、名古屋南部公害诉讼判决
十一、东京公害诉讼判决
第二节 民法第719条在药害诉讼中的解释论
一、前言
二、制剂的各种服用方法
三、第I类型——汽巴与武田之间的共同侵权行为
四、第Ⅱ类型——田边、汽巴、武田的责任关系
五、第Ⅲ类型——无法明确因服用哪种产品而罹患斯蒙病的类型
六、国家与制药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
七、福岛大腿股四头肌短缩症判决
八、药物的服用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民法第719条在尘肺诉讼中的解释论
一、前言
二、以视角4为基础对诉讼类型的提炼
三、“适用型”与“类推型”…
四、连带责任类型的诸判决
五、责任限定类型的诸判决
第四章 民法第719条的判例法理
第一节“强关联共同性”(民法第719条第1款前段》的判例法理
一、判例法理的概要
二、判例法理的归责根据
第二节“弱关联共同性”(民法第719条第1款后段)的判例法理
一、以尘肺诉讼为中心的判例法理
二、判例法理的理论根据
第五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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