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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条旨版)
0.00     定价 ¥ 52.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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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4522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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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条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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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条旨版)》: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时间如何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撤销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与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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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附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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