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政府定位》:
(一)政府态度从“理所当然”到“小心谨慎”
在“单一信用发展时期”,债券这一形式的融资工具基本为政府解决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运行而服务,债券的发行与管理受政府的严格管制。国库券、金融债券也好,企业债券也罢,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政府基于发行审批的严格管制和建立债券市场的目的,抱有“监管父爱”和包办心态,理所当然地主导债券违约处置。从债券违约事件发生的社会后果来看,投资者以及担保银行或代理券商(有时银行作为代理机构)存在奇怪的纠纷逻辑。发生债券违约后,投资者只认定其直接购买债券的对象——债券销售机构,在长期违约的情形下,发生的重大打砸、围堵事件不在少数。而债券销售机构基于销售获利、自身信誉和社会压力等因素考虑,自觉地垫付资金履行兑付,或者不自觉地在政府压力下履行兑付。在资金确实存在困难时,银行和券商不得不与政府斡旋。而此时,债券发行人毫无用处。这种奇怪逻辑的基础在于,当时的债券和债券市场是为国企融资提供便利,而政府又主导着国有企业的计划式发展,国有企业仅仅是政府“延伸的手臂”,政府承担着债券运行的信用责任。计划思维下的“全能政府”,承担着社会稳定、市场建设等各方面的职责,政府在短期维稳的社会压力下,往往利用社会职能管理着市场的经济事务。只要发生违约事件,就会有群体事件,政府保证违约债券的最终兑付,导致只解纠纷近渴,却未防市场远忧。“单一信用发展时期”的债券违约处置,甚至法院都“无能为力”,①政府“理所当然”主导债券违约处置进程的心态可见一斑。
“多样化信用发展时期”,在发生的地方国企债券和央企债券违约事件中,至少涉及6家主体。从其处置后果来看,仅在东北特钢债券违约处置中政府明确表态不进行实质干预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他事件的违约处置中,基本以政府出面解决而化险为夷,②如在华昱债券和川煤债券中就实现过全额兑付。从违约规模和数量上来看,相比于“单一信用时期”对债券违约讳莫如深,能出现大量国有企业违约事件已经体现出政府态度的转变,因为部分国企公募债券违约,往往已经是政府和股东权衡之后主动放弃挽救的结果。其他非国有企业的债券违约处置中,从前述多次多形式的规范发布可以看出,政府基本上不再抱有包办心态,市场化引导成为基本方向。比如,中城建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甚至连续三年发生违约。整体上看,政府在债券违约处置中决定是否要保证兑付时,开始考虑发行主体的重要性、类型、违约影响以及支持成本等因素。易言之,政府在债券违约处置中发挥作用开始变得具有选择性,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政府态度相比前一时期开始变得“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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