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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被遗忘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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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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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0361187
  • 作      者:
    于向花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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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向花,女,法学博士,研究领域:民商法学。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持或参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教育部一般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辽宁省社科联项目、大连市社科联项目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等十余项。曾在CSSCI来源期刊和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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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作为数据主体的普通自然人在面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冲击时,显得无处遁形。个人数据所承载之人格利益的保护成为互联网和大数据社会发展的新课题。在民法理论中,被遗忘权是晚近几年才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之中。
  《被遗忘权研究》以被遗忘权为研究对象,围绕这一新兴民事权利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以权利的本体结构与制度构建为脉络,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与新理论成果,对被遗忘权的时代背景、由来过程、理论基础、法律关系、权利行使、权利救济以及本土化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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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被遗忘权研究》:
  第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折中地实现归责的价值目标。
  在侵权法上,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是与该原则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密不可分的。不可否认的是,所有的归责原则要实现的共同价值目标都包括救济受害人以及预防损害发生。除此之外,不同的归责原则所具有的功能以及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在侧重点上,是有差异的。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这使得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只要尽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只有在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责任,其行为自由将不受过多束缚,不必担心“有损害就要担责”的风险。因此,过错责任原则能够为行为人确立行为的标准,较好地达到维护人们行为自由的价值目标。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主要为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和预防损害的目标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它能够实现法律对实施危险行为的人的制裁目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归责的依据,仍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只不过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实行特殊的倒置规则,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归责的基础。这是该原则的本质内涵。因此,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方面以过错作为归责依据,能够实现过错责任原则确立行为标准、维护行为自由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又加重了加害人对自己过错的举证负担,但同时又不必担忧产生损害就要担责的制裁。这样,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现归责的价值目标方面就具有了折中的地位,能够折中地实现自由与制裁之间的价值目标。
  就被遗忘权而言,法律赋予数据主体这一权利所要实现的目标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数据主体人格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数据的自由流通。这些也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宗旨和目标。在互联网和大数据背景下,数据控制者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方式以自动化处理模式为主要模式,这种模式是不以数据控制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每时每刻面对巨量的数据,通常只有在数据主体提出删除个人数据之请求时,数据控制者才会主动履行删除义务。让数据控制者每时每刻审慎地监控哪些数据应当删除,哪些不应当删除,数据删除了与否,这未免不太现实。况且,从数据控制者本身的意愿来说,也不希望处理过的个人数据被删除。因此,确立一个合理的归责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对数据控制者苛以相对严格的义务,使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又不能过度限制数据的自由流通,那么,在价值目标上介乎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就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就我国目前网络发展的情况看,由于《个人数据保护法》迟迟未出台,从事数据处理业务的大量数据控制者,不管是公共机构还是非公共机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数据处理行为进行规范指引,让数据控制者充分认识到,侵害被遗忘权,在本质上仍以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这是本质问题。同时,在司法适用时实行过错推定,由法官根据数据控制者的数据处理行为的表现推定其主观上是否存在侵害被遗忘权的过错,然后,让数据控制者自己来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时,他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这样的适用规则不仅可以为数据控制者进行数据处理行为产生合法合规的指引作用,为数据控制者确立了行为自由的尺度,同时,又不至于妨碍到数据的自由流通。
  第二,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符合世界数据保护法的主流趋势。
  就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来看,对于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极少国家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多数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的采用二元归责原则体系,有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有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那么,如果我们采用相对折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是顺应世界主流趋势的,一则回避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过于严苛的缺点;二则又在过错责任原则基础上更进一步,属于一种加重责任。
  当然,笔者也注意到,确实有的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于被遗忘权侵权责任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前文的考察中笔者也作了阐述。例如,2017年最新的《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83条就规定了非自动化数据处理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之外,其他情形下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则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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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方法
四 本书框架

第一章 被遗忘权的由来及概念界定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由来
一 Coogle-Gonzalez案
二 被遗忘权域外法例
第二节 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一 个人数据相关概念厘清
二 被遗忘权的概念界

第二章 被遗忘权的理论证成
第一节 被遗忘权基于法理学维度的理论证成
一 法益论
二 新兴权利论
第二节 被遗忘权基于民法学维度的理论证成
一 被遗忘权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之争
二 被遗忘权的人格权与身份权属性之争
三 被遗忘权应界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四 被遗忘权与隐私权
五 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

第三章 被遗忘权法律关系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主体
一 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
二 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
第二节 被遗忘权的客体
一 个人数据的法律特征
二 个人数据的外延
第三节 被遗忘权的内容
一 从数据主体的角度分析
二 从数据控制者的角度分析

第四章 被遗忘权的行使与限制
第一节 被遗忘权行使的具体情形
一 个人数据对于数据处理之时的目的已经不再必要
二 数据主体撤销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三 特定情形下数据主体拒绝个人数据处理行为
四 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
五 数据控制者基于法定义务而必须删除个人数据
六 个人数据处理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节 被遗忘权行使的限制情形
一 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二 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三 基于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四 为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五 为诉讼需要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第五章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一 被遗忘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域外考察
二 我国宜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二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 违法行为
二 损害事实
三 因果关系
四 主观过错
第三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方式
一 停止侵害
二 损害赔偿
三 赔礼道歉
四 消除影响

第六章 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必要性
二 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可行性
第二节 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方案
一 民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制度的路径
二 个人数据保护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制度的路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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