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实施管理研究》:
水库移民一直是水利水电工程中的难点问题,其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为解决其问题,政府推行了许多关于移民的政策。政策的制定事实上极为困难,它是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且涉及相应的国情和政治。由于每一个时期的政治路线、目标、经济体制和国力不同,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政策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带有突出的时代特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土地制度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我国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实现了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重大突破,这一段艰苦奋斗的历史是灿烂的,也是辉煌的。从宏观角度讲,可以将历史进程划分为四大阶段时期:探索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完善时期。
一、水库移民政策的探索时期(1953-1982年)
这一时期,移民安置工作体系并不健全,依照的基本是移民工作执行通用法规中的征地补偿有关规定。具体的实施也没有确切的组织计划和规范标准,基本以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除此之外,移民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中的行政手段的特征也被凸显出来,表现为多样化的特点,致使这一时期的移民安置出现诸多问题,有些甚至已经成为历史的遗留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水库移民安置实践的需要,国家将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第一次提到了需要制定专门法规的议事日程,并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个时期水库移民安置适用的通用法规主要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及由此修订形成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其一,政务院于1953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有关征地内容的法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法律文献中针对移民安置工作中的补偿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下为法律文献中的相关内容介绍。首先,国家建设对土地的需要是必须满足的,若在其中涉及当地人的个人利益,征用土地后应对被涉及的移民给予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以保证移民的生产生活。其中还明确标注了安置的标准:“尽一切努力保证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依据淹没损失计算补偿投资。”其次,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在文献中有所体现,其规定:土地的补偿标准是近三年或五年的年产总值。因当时我国的土地制度并不完善,土地的所有权除国家拥有外还有个人私有,所以,针对当时这一现状,相关的补偿规定大多针对房屋和土地。
其二,国家于1958年重新修订和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相关的移民安置工作补偿内容进行了新的规定。更改的补偿标准内容如下:原文献中,补偿标准为等同3-5年的土地总产量,现更改为2-4年的土地总产量。除此之外,文献中依旧强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妥善安置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生活”这一重点,尽最大全力维护移民的权益。当时我国正在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的土地从公有变为私有,土地的权力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移民的补偿随之也发生变化,土地的使用不会直接涉及移民本身的利益,征地后的劳动力会由政府和合作社共同安置。这样一来,国家就不必对移民发放土地的补偿费,为移民提供的资金也比较少,反映到实际金额上,每人得到的补偿费是人民币100-300元。因当时的国情,国家拥有了许多公有的耕地、荒山等,所以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发展速度较快,在白沙等地修建了20余座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高达30多万。
其三,这是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发展最具爆发性的时期,许多大江大河在这一时期开展了治理和水电开发等相关工程,全国上下相继建成了许多大中型水库,其中包括云峰、新丰江、三门峡等280余座,涉及的移民数量高达250多万,其数量相当于一个小型国家的总人口,这个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水利水电工程修建最多的时期,也是移民数量最多的时期。但是,当时我国刚刚完成社会主义的基本改造,开始进入“多快好省”的建设社会主义阶段,长达三年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的不稳定发展使我国当时的移民重置工作受到了较为严重的轻视,移民后的民众只能依靠政府的安置生活。关于资金补偿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个人财产补偿金额可达到300~500元;20世纪70年代个人财产补偿金额可达到600一1200元,所有的土地使用由当时的人民公社就地调剂。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