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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西法律哲学之比较研究/汉语法学文丛
0.00     定价 ¥ 49.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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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302513438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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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西法律哲学之比较研究/汉语法学文丛》是近代法学家罗光教授论中西法律哲学的专著,在大陆系首次出版。罗光教授一生努力融合中西哲学,通过阐发儒、释、道与天主教的共同点,打通中西哲学的隔膜。《中西法律哲学之比较研究/汉语法学文丛》是其学术努力在法律哲学方面的体现。
  通览这本小书,可知罗光先生与其是在比较中西法律哲学,毋宁是探讨一种融合了天主教与儒家的秩序观,始终以人世生活为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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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本书作者罗光(1911-2004),祖籍湖南衡阳,台湾著名学者,曾任台湾辅仁大学校长。1965年,罗光担任台北总主教,同时兼任辅仁大学和中央文化大学教授,讲授“中西形上学”“中西法律比较研究”等课程。罗光先生曾被教皇保禄六世任命为教会法典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三个委员会的委员,与全世界天主教内的法学专家一起,每年集中到罗马一至二个月,对教会的现行法规补充修改。编者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人民日报社主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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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西法律哲学之比较研究/汉语法学文丛》是我国台湾学者罗光先生的一本论法律哲学的著作,篇幅虽不足十万言,字里行间依然能感受到罗光先生致力于融会贯通中西哲学的生命鹄的。自海通以来,有此怀抱的学者虽然不绝如缕,但罗光先生的独到之处,在于试图以天主教接引中国哲学,以“生命哲学”的立场研究和阐释中国哲学思想发展史,某种意义上承续了明末清初“天儒原同”“耶儒对话”的儒家天主教思想。正如台湾版《罗光全书》自序中罗光先生总结其一生的写作称,“用儒家的生命做根基”,在书中,罗光先生试图通过法律呼唤“生活的秩序”,亦可看作他谋求儒家思想现代转化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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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西法律哲学之比较研究/汉语法学文丛》:
  理智在康德和黑格尔达到最高峰,康德以理智处理一切,在理论方面,先天的范畴为一切理智工作的架构,在实践方面,实践理智的要求,产生宗教和伦理。“自然律”不是人性先天的形上次序,而是从实践理智的要求所得的结论。康德曾以实践理智的要求产生了宗教信仰,相信上帝为伦理根源;然而人不能认识上帝,因而也不能知道上帝有何规律。伦理和法律的先天原则,也只是实践理智的要求。这种抬举理智至上而又限制理智力的学说,结果使理智成了盲目的理智,后来马克思排除了理智,换上辩证的物质,并没有感觉到对人生有什么不便。
  黑格尔以理智为绝对的精神,为宇宙的“我”,宇宙乃是绝对精神表现而成的“非我”。“非我”的唯一企图,在于恢复自我的精神自觉。“自然法”为精神自觉的一种外在保障。宇宙“非我”为恢复精神的瞬息万变觉,乃争取自由。由君主独裁进到民主国家,国家即是人为争自由的保障,法律乃是国家为保障自由的方法。
  黑格尔是倾向君主制度的哲学家,造成国家的集权,赞扬日耳曼国家主义。
  反对国家集权的学者,则有法国革命派的学人,如卢梭、孟德斯鸠等人。这派学人相信人性天生为善,初民生活为幸福生活。后来文明进步,人民为营团体生活乃结约而成国家政府。人民公约为国家权力的根源,也是法律的根源。个人主义在法国革命时期,爆发成为残暴的社会,需要拿破仑的专制独裁才得平静而有纪律。“自然律”是初民时期没有法律、然而能够幸福地生活的自由。到了国家时期,则是人民要求自由平等的人权。
  这个理智的个人主义时期,所讲的“自然律”和中世纪士林哲学所讲的“自然法”大不相同。士林哲学的“自然法”是以形而上的人性为基础,和天主的“神律”相连,对于一切人有同样的效力。理智的个人主义所讲的“自然律”以个人的心理要求为基础,不假定有天主的存在。他们以各人的立场,主张人应有社会生活;然而人的社会生活不是来自人的本性而是来自生活的利益。人按人性说并不是社会性的动物,而是具有社会生活的潜能,人可以渡社会生活。因此,同样“自然法”不来自人性,而是来自生活的利益。
  在这个时期,“自然法”的观念远没有被抛弃,因为“民族公法”是存在的。当时的法学者都承认有“民族公法”,又承认没有一个在各民族以上的国家能够有权订立“民族公法”。“民族公法”便代表一种先天的法律,出于人先天利益的要求。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即是伦理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伦理讲正义,正义按国家法律而定,然而法律本身应当合于正义,然后依照法律才有正义。否则,若是法律不合于正义,则依照法律行动就会违反正义。法律所根据的正义不出自人造的法律,应属于人造的法律以先和以上,这种正义便是先天的正义。先天的正义应来自先天的规律,先天的规律便是“自然法”。启蒙时期的唯理个人主义,都不愿把先天规律即自然律归之于天主,不承认“自然律”由天主所定,而它的“自然律”归于人的理智,归于人本性利益的要求。
  在启蒙期唯理主义以后,有浪漫的唯情主义,然后更产生唯物经验论。这已经是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了,科学万能的思想也已经盛行。
  “唯史论”的思想遍布到各种学术内,形上本体论已被废弃,一切都由人的历史渐渐积成。伦理规律没有先天的基本规律,而是在历史的演变中,渐渐积成社会的伦理规律,然后又随着社会历史而变。同样,法律没有先天的“自然律”作基础、作根源。法律乃是历史的结果,历史以社会的环境渐渐形成法律的条文。这种思想还有浪漫主义的色彩,另一种趋势则是“利益主义”或“实用主义”,一切从实用的效果去评价。“实用主义”评论法律不从形上的或理论的原则出发,而是从实用的需要和实用的利益去估计。这样先天的“自然法”便被抛弃了。马克思集唯物论和经验论的大成,以形上为不可知,以一切为物质,以物质为自动,物质自动维持辩证的规律。在辩证唯物史观的思想里,形上的“自然律”根本没有立脚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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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律的意义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意义
第二节 西洋法律的意义
附注

第二章 自然法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基础——天理
第二节 西洋法律哲学的自然法
附注

第三章 民法(人为法)
第一节 法律发展史
第二节 立法权
第三节 法律和伦理的关系
第四节 法律权利的主体——人
第五节 刑罚的意义
附注

结论
附注
索引
新旧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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