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哲学之比较研究/汉语法学文丛》:
理智在康德和黑格尔达到最高峰,康德以理智处理一切,在理论方面,先天的范畴为一切理智工作的架构,在实践方面,实践理智的要求,产生宗教和伦理。“自然律”不是人性先天的形上次序,而是从实践理智的要求所得的结论。康德曾以实践理智的要求产生了宗教信仰,相信上帝为伦理根源;然而人不能认识上帝,因而也不能知道上帝有何规律。伦理和法律的先天原则,也只是实践理智的要求。这种抬举理智至上而又限制理智力的学说,结果使理智成了盲目的理智,后来马克思排除了理智,换上辩证的物质,并没有感觉到对人生有什么不便。
黑格尔以理智为绝对的精神,为宇宙的“我”,宇宙乃是绝对精神表现而成的“非我”。“非我”的唯一企图,在于恢复自我的精神自觉。“自然法”为精神自觉的一种外在保障。宇宙“非我”为恢复精神的瞬息万变觉,乃争取自由。由君主独裁进到民主国家,国家即是人为争自由的保障,法律乃是国家为保障自由的方法。
黑格尔是倾向君主制度的哲学家,造成国家的集权,赞扬日耳曼国家主义。
反对国家集权的学者,则有法国革命派的学人,如卢梭、孟德斯鸠等人。这派学人相信人性天生为善,初民生活为幸福生活。后来文明进步,人民为营团体生活乃结约而成国家政府。人民公约为国家权力的根源,也是法律的根源。个人主义在法国革命时期,爆发成为残暴的社会,需要拿破仑的专制独裁才得平静而有纪律。“自然律”是初民时期没有法律、然而能够幸福地生活的自由。到了国家时期,则是人民要求自由平等的人权。
这个理智的个人主义时期,所讲的“自然律”和中世纪士林哲学所讲的“自然法”大不相同。士林哲学的“自然法”是以形而上的人性为基础,和天主的“神律”相连,对于一切人有同样的效力。理智的个人主义所讲的“自然律”以个人的心理要求为基础,不假定有天主的存在。他们以各人的立场,主张人应有社会生活;然而人的社会生活不是来自人的本性而是来自生活的利益。人按人性说并不是社会性的动物,而是具有社会生活的潜能,人可以渡社会生活。因此,同样“自然法”不来自人性,而是来自生活的利益。
在这个时期,“自然法”的观念远没有被抛弃,因为“民族公法”是存在的。当时的法学者都承认有“民族公法”,又承认没有一个在各民族以上的国家能够有权订立“民族公法”。“民族公法”便代表一种先天的法律,出于人先天利益的要求。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即是伦理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伦理讲正义,正义按国家法律而定,然而法律本身应当合于正义,然后依照法律才有正义。否则,若是法律不合于正义,则依照法律行动就会违反正义。法律所根据的正义不出自人造的法律,应属于人造的法律以先和以上,这种正义便是先天的正义。先天的正义应来自先天的规律,先天的规律便是“自然法”。启蒙时期的唯理个人主义,都不愿把先天规律即自然律归之于天主,不承认“自然律”由天主所定,而它的“自然律”归于人的理智,归于人本性利益的要求。
在启蒙期唯理主义以后,有浪漫的唯情主义,然后更产生唯物经验论。这已经是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了,科学万能的思想也已经盛行。
“唯史论”的思想遍布到各种学术内,形上本体论已被废弃,一切都由人的历史渐渐积成。伦理规律没有先天的基本规律,而是在历史的演变中,渐渐积成社会的伦理规律,然后又随着社会历史而变。同样,法律没有先天的“自然律”作基础、作根源。法律乃是历史的结果,历史以社会的环境渐渐形成法律的条文。这种思想还有浪漫主义的色彩,另一种趋势则是“利益主义”或“实用主义”,一切从实用的效果去评价。“实用主义”评论法律不从形上的或理论的原则出发,而是从实用的需要和实用的利益去估计。这样先天的“自然法”便被抛弃了。马克思集唯物论和经验论的大成,以形上为不可知,以一切为物质,以物质为自动,物质自动维持辩证的规律。在辩证唯物史观的思想里,形上的“自然律”根本没有立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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