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电信网络犯罪)》:
二、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情况
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等三个案例,具体案情及阐明的要旨简要说明如下。
(一)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该案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该案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的一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二线话务员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至案发,张凯闵等被告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
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针对电子数据无污损鉴定意见的鉴定起始基准时间晚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时间,证明被害人与诈骗犯罪组织间关联性的证据调取不完整、各犯罪嫌疑人参加诈骗犯罪组织的具体情况不明确等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一系列工作,最终核实了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准确认定了全案75名被害人,明确了各犯罪嫌疑人在诈骗犯罪集团中的分工和作用。
(二)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该案要旨: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该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被告人叶源星编写了用于批量登录某电商平台账户的“小黄伞”撞库软件(“撞库”是指黑客通过收集已泄露的用户信息,利用账户使用者相同的注册习惯,如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尝试批量登录其他网站,从而非法获取可登录用户信息的行为)供他人免费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运行时,配合使用叶源星编写的打码软件(“打码”是指利用人工大量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可以完成撞库过程中对大量验证码的识别。叶源星通过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打码软件的验证码识别服务,同时将其中的人工输入验证码任务交由被告人张剑秋完成,并向其支付费用。2015年1月至9月,被告人谭房妹通过下载使用“小黄伞”撞库软件,向叶源星购买打码服务,获取到某电商平台用户信息2.2万余组。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从被告人谭房妹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谭房妹通过向他人出售电商平台用户信息,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叶源星、张剑秋、谭房妹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该案办理中,检察人员发现案件已不具备侦查实验和司法鉴定的条件。为了依法打击犯罪,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补强了证实“小黄伞”软件运行原理和功能特征的证据,为提起公诉夯实了基础。针对辩护人提出张剑秋与叶源星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补强了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不仅确认张剑秋与叶源星系共同犯罪,还认定公安机关对叶源星、张剑秋移送起诉适用的罪名不准确。最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叶源星、张剑秋均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房妹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该案要旨: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结合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客观全面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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