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劳动法研究:历史、制度及个案评析》:
英国法官在审理结束后根据各地的习惯依据讨论审理结果,形成统一的判例。以后再发生类似的案件,就根据已有的判例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这就是判例法的最早形式。①19世纪时期,英美法确立了司法判例造法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它是普通法基本原则之一,另一个原则是法律至上原则。遵循先例原则是指依据司法经验中总结得出的原则来裁判,而不是按君主意志进行裁判。而法律至上原则是指君王及其所有代理机关都必须依照法律原则,而不是依照个人的好恶和评判来判决。它们充分体现了经验是行为的标准。法律不能由表现君王意志的诏令武断地创制,而应由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官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法学家,从他们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经验中得出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中创制而成。从经验中获得的原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规则的确定、解释和适用,同时应当留给法官作为惩戒的理由。因而先例对未决案件具有说明和指导的作用及约束的效力。在英美法系中,司法判决构成“法律”,如不依据“遵循先例原则”,“法律”则不明确。②因此,英美法系法官声称被一个高于严格法的道德法规神圣性的道德法规体系支配,而且它约束人们去履行被衡平法和口授公平原则指引的道德义务。③然后,公开宣称他们不仅仅“发现”法律,而且“创制”法律。司法判例通常都会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同级法院,甚至对作出判决的法院本身具有约束力。而在所有的英美法系国家中,遵照先例的原则在英国尤为严格。
1820年以前,英国殖民当局并没有按英国模式来同化开普原有的法律制度,南非法院在审理民、刑事案件时基本沿用罗马一荷兰法。1820年以后,当时说英语的白人开始大量移民开普(最初主要是由英国政府组织)。与以往的布尔移民不同,他们主要来自英国城市,多从事商业和工业。①特别是后期南非钻石、黄金矿的发现,极大地刺激了英国移民向南非的涌入。由此,英国殖民当局在法制上开始有意识地将南非法律英国化。②在司法领域,每当罗马一荷兰法不够明确、不合适或陈旧过时,便倾向于求助英国的判例法,导致大多数在伦敦受过教育的律师和法官对判例法比对格劳秀斯和福特的古老著述更为熟悉。③判例法是在具体案件事实基础之上产生的,制定方式相对于成文法而言比较简便快捷。同时“判例法这种有机成长的优势可以有效弥补成文法对社会发展‘反应迟钝’的劣势”,能够随着案件审判结果的出现而产生,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及时作出变更,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同时在尚未制定成文法的领域,或在法律条文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时,引进判例可以填补成文法的空白,解决成文法滞后的问题。加上判例比较具体明确,有很强的可比性,为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提供了很好的对照,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杜绝了同类案件判决或轻或重的情况,也确保了法院判决能较少受个人利益、外界舆论等因素的影响,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统一性。同时,判例的大量积累和应用也为以后的成文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④从南非劳动法院的案例判决网站上可以看到在已决案件里,法官都会适用先例对案件进行指导和参照,并且以对先例的准确适用及对先例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充分理解、解释,作为法官是否博学和经验丰富的依据。任何南非法院法官在判案时经常会援引一个或者更多的判例,作为案件判决的标准和法律基本原则。通过法官的经年累月的判例积累,使得日益丰富的司法判例和仲裁裁决成为南非法律的重要渊源。在劳动法方面也是如此。目前,在南非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数量巨大,种类多样,内容丰富,包括自1652年以来,南非各个历史时期各级各类法院业已作出、且与1996年南非宪法不相抵触、迄今仍具法律效力的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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