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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民事如天:新时代民事司法制度完善与效能转化
0.00     定价 ¥ 80.00
泸西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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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24539
  • 作      者:
    滕艳军,宋宝娟,于潇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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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潇,媒体人,对司法体制运行、特别是检察改革保持长期关注。工作以来,作品先后获得第27届中国人大新闻奖、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等奖项。
  
  滕艳军,法律人,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承担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价值、路径与保障”“民事裁判结果类案监督实证研究”“民事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实证研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实证研究”“民事案件抗诉标准研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证研究”等多项研究课题,在《人民检察》《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学术文章30余篇。
  
  宋宝娟,法律人,长期从事检察机关智慧检务研发与建设工作,参与“职务犯罪智能评估、预防关键技术研究”“改革背景下法律监督实体化相关技术研究”等多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主持研发集司法实务与法学理论的智慧联合体“务实APP”“公益诉讼小程序”等一系列互联网法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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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时代民事司法,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信赖。司法者应当将人道精神和人文关怀贯穿于审判与监督全过程,使当事人在一个公正文明的空间里受到体面和有尊严的对待,让在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感受司法过程的温暖。司法工作的专业化、中立性等要求,并不排除司法的人文关怀。司法者要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处理每一起案件,真心实意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当事人从内心信仰法律、信任法院和检察院,信从裁判和监督。我们要坚守司法的人民性,“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要让当事人感受到一种法律的觉悟,让社会流传一种法律的文化,最终形成一种法律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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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如天:新时代民事司法制度完善与效能转化》:
  六、重视调查核实
  目前,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导致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司法亲历性不足,进而导致在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及事实不清时必要的自由心证等方面无所适从。增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的司法亲历性,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提质增效的客观需要,其最为有效的方式即为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属于监督手段的范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第三节从需调查核实的情形、调查核实措施、调查核实程序及拒绝调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调查核实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受传统办案思维和方式所限,调查核实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实践中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对此,一方面应加大调查核实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适用力度和适用范围,增强监督实效;另一方面应对调查核实的适用进行规范,做到合法合理适用。在监督实践中,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当与其公权力监督属性相适应,不应当超越监督职能,为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甚至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导致民事行政诉讼结构失衡。换言之,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严格限制在与判断民事行政诉讼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关。另外,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65条规定了“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限定条件,但在监督过程中应当赋予检察人员在判断案件是否符合上述限定条件方面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即如果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采取相应调查核实措施,一般应予允许。
  第二,检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应当适当。一是要使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成为办案常态,必要时辅之以听证程序。询问当事人是最为简便的调查措施,对于增强检察办案的司法亲历性,增进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至关重要。二是要根据办案的切实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或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三是要严控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的适用情形,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对于终审判决所采信的鉴定意见、评估意见、审计意见等证据,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相关人员不具有资格、作出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可据以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四是要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第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必须严格遵循调查核实程序。《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正确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对于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精准性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程序性规定,规范调查核实行为。
  第四,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一是作为新证据使用。例如在某公司与郑某种植合同纠纷中(高检民监[2015]279号),通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潍坊市生姜行业协会对潍坊地区生姜加工出口行业中“包洗成品”交易习惯出具的说明、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2007-2010年度潍坊辖区输日保鲜姜价格情况及潍坊某食品有限公司输日保鲜姜情况》,证据内容相对完整,证明效力相对较高,能够作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来使用。二是作为抗诉与否的理由在文书中写明。例如在某公司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高检民监[2015]262号)中,苏某一方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关于涉案设备系作价700万元作为其出资、结汇的理由是支付购房款、拍卖公司背书的原因等相关表述,均与相关证据相悖,可以作为抗诉的理由予以引用。再如在某光明公司与某海峡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高检民监[2016]220号),某光明公司在检察机关询问时所述的内容,实际上等同于承认双方针对判决结果的履行达成了新的协议,据此可以作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予以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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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民事检察篇
民事检察工作回顾、总结与展望
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实现路径与制度保障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提质增效的路径探析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标准实证研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办理的200余件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受理标准实证研究
民事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实证研究
民事裁判结果类案监督实证研究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实证研究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优化路径——以重庆市10个基层检察院开展情况为例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证研究
疫情防控背景下民事检察制度的效能转化
民法典与民事检察的内在契合与协调共进

民事诉讼篇
无救济即无权利:司法信息公开的救济机制探析
借贷行为与投资行为的区分标准——名为借款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应认定为投资
基于职、绩、责的考量:合议庭绩效考评制度的科学构建
法治思维的内涵解读与司法践行路径探析——以人民法院工作为视角
破解鉴定人出庭难困局——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与构建
能动司法语境下法院诉前调解制度的思考与构建
我国法官选拔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公益诉讼篇
新时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价值考量与制度设计
论立体化生态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制度设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十二题
“美丽中国”视域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问题检视与进阶保障
检察机关一审败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证研究
……

司法文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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