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方言权研究》:
(二)研究地域方言权的意义
1.丰富语言权利的内容
如上文所述,语言权或者语言权利在19世纪才开始得到关注,随着有关语言权利的国际立法与国际宣言广泛出现,语言权利研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与完整的研究领域。中国法学界从对少数人语言权利的保护、不同国家的语言权利比较等开始对语言权利进行系统研究。尤其是在通用语言法律和政策下,探索关系到地域方言的存在、发展的法律地位问题,开始关注地域方言与特定文化的关系;从宪法的角度来分析地域方言与普通话和规范文字的冲突;探讨地域方言的法律地位;并有研究者直接提出地域方言权的概念,作为语言权利下的子概念,丰富语言权利的内容。
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之所以能丰富语言权利的内容,在于以下原因:
首先,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须界定地域方言的法律概念。即便是法学尤其宪法学已经将语言权利作为研究对象,但在涉及地域方言时,所使用的概念仍然是语言学的概念,如从语音、语调、语义、词汇、语法等与通用语言的比较来得出地域方言的概念,没有试图从法律上来界定地域方言。而从法律上界定,抛开不同方言的语音、语调、语义、词汇、语法,不考虑其与通用语言的相同或差异,只要是历史性沉淀下来作为特定地域公共场合实际交流工具的语言就是一种地域方言。对于生活在特定地域的群体和个体而言,倘若这种语言是自幼习得的,那么自然获得母语的地位,这是无法否认的。因为浸润在特定地域方言中的个体不仅借助其来与他人交流,甚至特定地域方言已经成为他们的思维方式,谁能否认自幼习得的语言在个人乃至群体思维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洪堡特在《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中将其称为“精神力量”,认为这“才是真正进行创造的规则”,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语言。可见,从法律的角度来定义地域方言,“历史性沉淀”“公共领域交流工具”、“母语”构成了其中的关键词。
其次,研究地域方言法律地位须厘清地域方言与通用语言的关系。虽然目前关于地域方言的研究认识到地域方言的危机,并将危机归为通用语言的扩张,但没有从本质上厘清地域方言与通用语言的关系。不管以何种方式确立的通用语言,通用语言都离不开与权力的关系。通用语言也是以某种或某几种自然产生的,并带有强烈或明显地域特征的语言为基础产生的,本质上也是一种地域方言,只是因为权力的介入而获得“中央方言”地位。即通用语言是一种特殊的地域方言,特殊就特殊在权力的介入而获得的权威地位。
更重要的是,研究地域方言权必须着眼于地域方言本身,明确地域方言权的含义、探究地域方言权的内容、确定地域方言权的主体、确定地域方言权的实现路径以及国家在其中承担的义务等。这些都将极大丰富语言权利的内容。
2.探究个人和群体的语言自由程度
探究个人和群体的语言自由程度,弄清国家和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和多大范围内承认和尊重个人和群体的语言选择和语言运用自由,目的是权衡各种因素后,以合理方式消除妨碍语言自由的不合理障碍,使个人能最大限度地尽其所愿地过上自己想要过的生活,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人。同时探究个人和群体的语言自由程度也能在根本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如果说语言权利是一种人权,那么在特定地域内选择和使用特定地域方言的权利也是一种自然的人权。因此,研究地域方言的法律地位,确切地说地域方言的宪法地位实际上与探索人的自由有关,和尊重人的选择的程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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